澳門特別行政區非高等教育委員會

職權,組成,

職權

委員會的職權主要是對下列事宜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
(一)非高等教育範疇的施政方針;
(二)非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跟進及評核;
(三)交予其討論有關非高等教育範疇的法規草案;
(四)主席交予其討論的事項。

組成

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監督教育範疇的司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教育暨青年局局長,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監督教育範疇的司長的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教育暨青年局的一名副局長;
(五)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六)最多十四個依法成立的社團,由有關領導代表;
(七)最多十一名具有公認功績的人士、教育範疇的專家或學者、學校校長或其她中、高層管理人員和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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