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2022年1月,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起草了《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並向各有關單位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1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 起草時間:2022年1月
具體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行業標準,載員10人及以上的漁業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擅自改變漁業船舶結構、主尺度、作業類型的;
(二)救生、消防設施設備,號燈號型不滿足相關證書證件要求的;
(三)在船人員超過核定載員或職務船員未持有合法有效證書、職務船員配備不能滿足最低配員標準的;
(四)擅自關閉、破壞、禁止、拆卸北斗或AIS等安全通信導航和船位監測終端設備,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五)超過核定航區或者抗風等級、超載航行、作業的;
(六)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或國籍證書失效後出海航行、作業的;
(七)未經批准載客的;
(八)防抗颱風等自然災害期間,不服從管理部門及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停航、撤離或轉移等決定和命令,未及時撤離危險海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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