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制定《山東省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判定標準》),明確載員10人(包含10人)以上的漁業船舶,具有擅自改變船舶結構、檢驗證書失效、職務船員配備不齊等8種情形可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 發布單位: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行業標準,載員10人(包含10人)以上的漁業船舶具有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擅自改變漁業船舶結構、主尺度、作業性質或者作業類型等影響船舶安全性能的;
  (二)檢驗證書失效的;
  (三)未經批准非法載客(貨)的;
  (四)超過核定航區或者抗風等級航行、作業的;
  (五)擅自關閉、禁止、拆卸安全通信導航和船位監測終端設備的;
  (六)救生衣、救生圈、氣脹式救生筏等救生設備配備少於船上最低配備和配員要求及達不到技術規範要求,違規捆綁救生筏且影響打開的;
  (七)存在嚴重的設施設備老化破損、管路漏油漏氣、消防設施配備不達標以及電路電器短路等問題的;
  (八)職務船員配備不能滿足最低配員標準的。

內容解讀

《判定標準》將漁業安全生產重點違法違規行為納入重大事故隱患清單,進一步推動日常安全生產監管與行政執法有效銜接,及時消除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為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提供制度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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