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是為進一步壓實船東船長主體責任,強化漁業船舶安全風險防範,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漁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農業農村部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
內容解讀,發展歷程,檔案全文,

內容解讀

《判定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按照可辨識、可整治原則,圍繞漁業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安全及船員安全等方面,列明了漁業船舶結構、證書證件、設備配備、通信導航、配員載員、航行作業、調度指揮等幾類重大事故隱患情形及其具體判定標準,便於船東船長、管理部門分別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和督辦制度,及時發現並消除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同時,加大懲戒力度,將漁業安全生產重點違法違規行為納入重大事故隱患清單,推動安全檢查與行政執法有效銜接,強化對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出海作業等行為的追責問責,倒逼船東船長主體責任的落實,有效提升漁業船舶本質安全水平。

發展歷程

2022年4月,農業農村部印發《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判定標準》),對核定載員10人及以上的漁業船舶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情形和具體判定標準進行了明確,進一步強化漁業船舶安全風險防範,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漁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檔案全文

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行業標準,核定載員10人及以上的漁業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漁業船舶結構、主尺度、作業類型的;
(二)救生消防設施設備、號燈處於不良好可用狀態的;
(三)職務船員不能滿足最低配員標準的;
(四)擅自關閉、破壞、禁止、拆卸北斗船位監測系統、遠洋漁船監測系統(VMS)或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等安全通導和船位監測終端設備,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五)超過核定航區或者抗風等級、超載航行、作業的;
(六)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或國籍證書失效後出海航行、作業的;
(七)在船人員超過核定載員或未經批准載客的;
(八)防抗颱風等自然災害期間,不服從管理部門及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停航、撤離或轉移等決定和命令,未及時撤離危險海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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