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號檢察建議

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當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最高檢向應急管理部制發安全生產溯源治理方面的檢察建議,這是最高檢發出的第八號檢察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八號檢察建議
  • 頒布時間:2022年
主要內容,內容解讀,典型案例,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案例五,

主要內容

“八號檢察建議”指出,近年來,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總體明顯向好,但造成群死群傷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仍有發生,生產生活領域也多有常見事故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一是一些地方對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不到位。二是抓早抓小抓苗頭意識不強、措施不力。三是一些監管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四是一些企業片面追求利潤最大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力。
針對上述問題,“八號檢察建議”提出具體解決建議:一是充分發揮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職能,督促協調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二是把抓早抓小抓苗頭作為保障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增強“風險即危險”“隱患即事故”的責任意識,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重抓前端、治未病,加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力度,防患於未然,有效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如及時對發現的每一起企業非事故違規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依法給予應有的責任追究,增加企業違法成本;建立全國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對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完善安全生產舉報投訴機制等。三是加大對執法監管人員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調查追責力度。健全完善事前事後相結合的追責體系,對相關責任人員要從嚴從重追責,同時更重視對事故前執法監管人員失職瀆職行為的從嚴從實追責。四是督促企業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增強企業安全生產內生動力,引導企業結合自身特點構建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切實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內容解讀

“八號檢察建議”同時抄送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等11個有關部門,共促安全生產治理水平提升。
據了解,最高檢近日還下發了貫徹落實最高檢“八號檢察建議”的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及時作出部署安排,依法能動履職,有效推進溯源治理;注重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實現雙贏多贏共贏;加強宣傳教育,構建安全生產治理共同體。
問:為何要針對安全生產溯源治理專門制發檢察建議?
元明:安全生產關乎社會和諧安定和人民民眾人身財產安全。最高檢立足檢察職能,經過對生產安全事故類案件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情況深入調研分析,發現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的共性問題,並有針對性提出解決問題的舉措、建議。今年2月,最高檢向對安全生產工作具有綜合監督管理職能的應急管理部制發了安全生產溯源治理的“八號檢察建議”,並抄送11個相關部門。
問:“八號檢察建議”中指出的問題隱患和事故原因是基於哪些實際情況指出的?
元明:檢察建議起草組採取實地走訪和書面調研、視頻調研相結合的形式,收集掌握大量數據、案例、工作情況等第一手素材,力求摸清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特點、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等有關情況,梳理總結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各方面原因。
檢察建議指出的問題隱患和事故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一些地方對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不實、不到位。
二是抓早抓小抓苗頭意識不強、措施不力。我們對近年來檢察機關辦案涉及的幾十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分析發現,幾乎所有事故在發生前都有苗頭出現,但在基層執法監管中往往沒有發現、未作查處或是處罰整改走過場。而對執法監管人員在重大事故發生前的監管失職瀆職行為,主管機關一直存在“不出事不追責”的消極監管理念。
三是一些監管職責不清、責任不明。目前,安全生產工作由多部門齊抓共管,這固然有助於形成工作合力,但多頭管理、“九龍治水”的監管模式也容易出現相互推諉、監管不力甚至無人監管現象。
四是一些企業片面追求利潤最大化,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這是事故發生的重要直接原因。
問:“八號檢察建議”中的一些具體建議是基於哪些考慮提出的?如何增強其對新情況新問題的適應性和延展性?
元明:“八號檢察建議”中給出的具體解決建議,是根據調研和辦案發現的問題“對症下藥”,充分吸收了各地有益的經驗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在起草制發檢察建議過程中,我們就全國檢察機關2018年以來制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檢察建議情況專門進行了調研和匯總分析,多次赴應急管理部調研、座談,共同研究探討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原因及對策。經過充分調研和吸收各方合理意見建議,最終形成檢察建議中的具體意見建議。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有新行業、新業態和新生產領域出現,這些領域的安全監管容易出現漏洞或者盲區,應予高度重視。“八號檢察建議”對此也高度關注,提出要“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安全生產監管權力清單,解決權責不清或監管盲區等問題”。檢察機關對於通過辦案發現的新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管問題,將加強與有關監管部門的溝通協作,及時提出檢察建議,促進相關領域健全安全監管。
為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因素,檢察建議提出,要“完善安全生產舉報投訴機制,加大舉報獎勵力度,拓寬監督線索來源,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監督”。
問:“八號檢察建議”如何督促各部門切實履行責任?
元明:安全生產工作涉及多個監管部門,為推動多部門聯動,共促安全生產治理能力提升,我們將檢察建議抄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如公安部、法務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等。同時,檢察建議涉及加大對違法違紀執法監管人員查處力度問題,因此,我們也抄送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
“八號檢察建議”發布後,檢察機關進一步依法能動履職,對內加強刑事案件辦理與公益訴訟檢察的橫向協作,對外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配合開展聯合調研、研討會商,共同研究落實舉措,推動形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優勢互補,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因地制宜推動“八號檢察建議”對安全生產相關的各個社會領域、社會單元都產生積極促進作用。
問:下一步計畫如何推動檢察建議落實?
元明:目前,最高檢已向各省級檢察院下發了《關於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八號檢察建議”的通知》,要求各省級院要及時研究制定落實方案,作出具體部署。各地檢察機關深入一線,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檢察建議相關內容,取得了積極成效。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遼寧省東港市於某香等人危險作業案
【基本案情】
於某香,女,1954年9月出生,漁船船主。
於某明等13人均系漁船船主或船長,基本情況略。
為加強對海洋漁業作業船隻生產安全的監管,遼寧省東港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2021年休漁期對轄區內中型及以上漁業生產船舶安裝北斗船載終端設備(以下簡稱“北斗”),該設備具有天氣預報、導航、船隻落水自動報警等功能,以保障漁船生產安全和監測漁船依法依規捕撈。2021年9月開漁期間,於某香等捕撈漁船船主、船長為追求高額經濟利益,私自拆卸捕撈漁船上的“北斗”,指使漁船趁大風惡劣天氣出海進行非法捕撈作業。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1年11月11日,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檢察院以危險作業罪對於某香等14人提起公訴。同年11月29日,東港市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指控和量刑建議,當庭宣判,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於某香等14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拘役二個月不等的刑罰。於某香不服判決,提出抗訴。2022年1月4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於某香因在二審期間認罪認罰,刑期從有期徒刑十個月改為九個月,其他被告人維持原判。
(一)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夯實案件證據基礎。2021年9月18日,東港市人民檢察院介入本案偵查。經全面閱卷並與偵查人員兩次召開案件研判會議,辦案檢察官建議公安機關圍繞“北斗”在漁業生產安全方面的作用、拆卸“北斗”可能發生的“現實危險”以及當事人主觀明知等方面繼續補強證據。公安機關據此完善了相關證據,證實“北斗”具有“一鍵報警”“船隻顛覆入水自動報警”等救助功能,漁民私拆“北斗”是為了趁惡劣天氣執法船隻無法出海巡查,到漁業資源豐富海域進行捕撈作業,漁船拆卸“北斗”後,出現風險無法保證被及時救援。與此同時,檢察官還到東港市漁業漁民漁船管理局查閱相關資料,了解海上交通安全和漁船、漁港、海洋漁業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規;聯繫“北斗”生產廠家和售後服務部門,諮詢“北斗”在海上救援中起到的作用等,以準確認定“北斗”作用以及行為人拆卸“北斗”的行為是否“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
(二)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準確把握案件定性。本案是遼寧地區首例海上漁業生產領域危險作業案,東港市檢察院成立專案專班,第一時間向上級院請示匯報。丹東市檢察院安排專人負責同步審查,指導東港市院辦案檢察官製作案件證據指引,有效引導取證,實現快捕快訴。丹東市檢察院還組織兩級院檢察官召開聯席會議,專門就“現實危險”的判斷標準和拆卸漁船“北斗”是否構成危險作業罪的“現實危險”進行研判。經研究認為,漁業生產、礦山、危險化學品等行業屬八大高危行業,其生產作業具有高度危險性。本案涉案漁船選擇在惡劣天氣規避監管出海從事漁業生產,該行為明顯超出漁船自身抗風險能力,行為人又將具有“一鍵報警”“船隻顛覆入水自動報警”等功能的“北斗”拆除,致使船隻不能接受相關部門風險提示,出現風險無法保證被及時救援,符合刑法134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構成危險作業罪。此外,檢察機關還區分不同情節、不同人員類別,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審階段除被告人於某香外,其餘13人均認罪認罰,經檢察官在庭審中開展法庭教育、釋法說理,於某香亦在二審中認罪認罰,並得到法院從輕判處,取得良好辦案效果。
(三)推進溯源治理,確保最高人民檢察院“八號檢察建議”落到實處。針對辦案中發現的該市漁業作業中的風險隱患及監管漏洞,2022年3月,檢察機關向主管部門東港市漁業漁民漁船管理局通報了本案處理情況,宣講“八號檢察建議”精神,建議該局進一步強化漁業生產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提高漁民安全生產意識;加強與公安、海警、邊境管理等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聯合打擊涉漁違法違規行為,強化漁業行政執法力度。該局隨即開展整改行動,通過“北斗”傳送簡訊、建立微信群傳送提示方式向漁船主宣傳拆卸“北斗”的危害及處罰規定,“點對點”全覆蓋向漁船主發放《致廣大漁民一封信》等宣傳材料4000餘份,開展普法宣傳;對執法人員開展涉漁行政執法業務培訓;並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形成海上執法打擊合力。
【典型意義】
危險作業罪的依法準確適用,可以有效防患於未然,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認定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是否構成危險作業罪,判斷行為是否“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是關鍵。“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一般是指現實存在的、緊迫的危險,如果這種危險持續存在,將可能隨時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應當結合行業屬性、行為對象、現場環境、違規行為嚴重程度、糾正整改措施的及時性和有效性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專業性強、認定難度大的,可委託有關監管部門或有關機構出具是否存在“現實危險”的評估意見,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判斷。認定本罪要把握好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運用,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著力促進涉案企業認真整治風險隱患。同時,要注重以案促治,提高敏銳性,針對案件反映出的相關行業領域存在的安全隱患,要推動相關部門進行排查整改,切實防範化解安全風險隱患。

案例二

黑龍江省甘南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飛線充電”安全隱患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日,徐某某放火案案發,黑龍江省甘南縣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承辦檢察官在實地勘查現場時發現,小區居民在樓外私拉電線為電動車充電並占用消防通道現象突出,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2月11日,該院刑事檢察部門將上述問題線索移送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後兩部門聯合對轄區內居民小區“飛線充電”問題進行調查核實。3月9日,甘南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甘南縣應急管理局怠於履行“飛線充電”監督管理職責問題立案調查。4月18日,甘南縣人民檢察院向甘南縣應急管理局制發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5月12日,甘南縣應急管理局作出書面回復,採納了檢察機關全部建議內容並落實整改。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發揮刑事公益聯動優勢,開展調查核實。甘南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在轄區內開展聯合調查取證,通過深入多個小區實地查看,走訪小區居民和社區工作人員,發現“飛線充電”風險隱患23處,其中電線老化、占用消防通道問題突出,極易引發火災、造成觸電,同時影回響急救援。上述問題的發生與縣應急管理局履行綜合監督管理職能不到位有關,符合行政公益訴訟立案條件,檢察機關決定對本案立案調查。
(二)通過訴前檢察建議,推進落實整改。甘南縣人民檢察院專門就“飛線充電”對社會公益造成的危害及問題整改方案與甘南縣應急管理局進行會談,提出意見建議,縣應急管理局制發了《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職責》,進一步明確政府各職能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為實現溯源治理,甘南縣人民檢察院正式向甘南縣應急管理局送達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書,列明調查走訪發現的突出問題,建議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消除安全隱患。甘南縣應急管理局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積極組織社區、物業開展集中宣傳活動,聯合住建、消防等部門多次開展專項巡查整治活動,協調有關部門對在居民小區建設集中充電設備進行部署,從根源上解決“飛線充電”問題。
(三)持續跟進監督,確保治理成果。收到檢察建議回復後,檢察機關依法對甘南縣應急管理局履行職責情況跟蹤回訪,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多次聯合開展“回頭看”,走訪居民小區15個,實地查看整改情況,確保檢察建議落到實處。為進一步鞏固工作成果,避免問題反覆,經檢察機關建議,縣應急管理局、住建局、消防大隊等部門著手建立“飛線充電”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常態化防控機制,形成多部門協同共治良好格局。
【典型意義】
民生無小事,枝葉總關情。檢察機關應樹立“風險即危險,隱患即事故”意識,保持高度敏感,在辦案過程中注重線索挖掘,見微知著,抓早抓小。刑事檢察部門辦案中發現安全生產方面公益訴訟線索要及時移送,與公益訴訟檢察部門聯動協作,以刑事訴訟懲犯罪,以公益訴訟促整改,凝聚法律監督合力,確保案件不漏、治理不落。發現安全生產工作行業監管漏洞後,要積極能動履職,推動相關職能部門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能,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整治等工作,切實解決監督不力、無人監管問題。同時,對於制發的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要持續跟蹤回訪,監督行政機關真履職、真整改,實現長治長效,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案例三

浙江省湖州市王某欽受賄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欽,男,1975年5月出生,浙江省湖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造價管理服務中心原工作人員。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欽在湖州市建設培訓中心、湖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造價管理服務中心等單位工作期間,利用其負責、經辦全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建築工人培訓考試、復檢換證等職務便利,通過為未參加體檢、未參加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考試成績不合格等人員違規發放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02.92萬元。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1年3月23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對被告人王某欽提起公訴。同年7月21日,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採納檢察機關的指控和量刑建議,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欽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判決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調查,補強完善證據。吳興區人民檢察院應邀提前介入王某欽受賄案,全面審查證據材料後,認為證明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證據單薄,提出補充證據的意見,並闡明補證目的和方向。經過監察機關補充調取辦證申請材料、財務收款明細、系統錄入和證書列印數據、聊天記錄等客觀性證據,完善了王某欽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證據鏈條,為案件的順利起訴、審判奠定了證據基礎。
(二)發現行業隱患,督促整改管理漏洞。吳興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王某欽利用負責經辦全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和建築工人培訓考試、復檢換證及繼續教育等職務便利,通過修改理論考試成績、未經申請延期復檢即直接登錄系統列印新證等方式違規發放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4000餘本,作案時間長達7年,違規發放的證書涉及建築架子工、建築起重機械司機等崗位,導致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進入建築行業關鍵生產作業環節,具有嚴重安全隱患。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案發單位內部管理中存在的崗位監管缺位、核查機制缺失、財務制度缺漏等問題,吳興區人民檢察院向案發單位指出問題所在,提出整改意見建議。案發單位高度重視,及時組織修訂《湖州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技能現場考核實施安全守則》《建設類人員計算機網路考試考場規則》,修改完善了考試、取證、延期、註銷各項制度及內部流程;落實多人多崗位監督機制,同時將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核發、延期、註銷和遺失補辦全部納入政務網辦理,確保留痕。通過系列措施,完善了內部工作管理制度。
(三)開展聯合專項整治,共建安全監管體系。針對被告人違規發放證書帶來的安全隱患,吳興區人民檢察院向案發單位制發檢察建議,要求案發單位倒查追溯,收回整改。案發單位通過對2013年至2020年期間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發放名單進行全面梳理,發現通過修改考試成績違規發放證書136本,違規發放延期換證3726本(占同期發放延期換證總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上述相關證書均由案發單位予以收回,並要求涉及的相關人員重新參與考試。另檢察機關排查出中介人員涉及買賣證件線索34條,已移送相關部門進一步處理。為推進全市範圍內特種作業證書規範發放,檢察機關聯合應急管理局等相關主管部門出台《打擊假冒特種作業操作證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形成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優勢互補,進行專項整治,有力推動了全市建築行業規範化、系統化治理。區應急管理局針對特種人員持證情況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排查企業73家,其中15家企業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行為,無證操作人員17人,另排查出2人存在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行為,後移送偵查機關辦理,目前案件正在審查起訴。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要牢固樹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由“案內”審查向“案外”治理延伸,注重發現案件背後的行業風險隱患。在依法辦理涉安全生產領域職務犯罪案件時,要深入剖析案件成因和失職瀆職行為造成的衍生影響,深挖行業管理漏洞以及由此造成的安全生產隱患,及時督促相關單位切實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堵塞監管漏洞、掃除監管盲區,對有關問題進行深度查擺整改。要注重不斷強化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深挖監督線索,督促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執法檢查和專項整治,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共同織密安全生產網。

案例四

安徽省青陽縣鐘某平重大責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鐘某平,男,1968年11月出生,安徽省S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被告人鐘某平與徐某、張某梅共同出資成立S公司,該公司主營石灰石生產和精細化加工,鐘某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盧某根受聘為S公司生產廠長(窯師),分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2021年春節前,鐘某平、徐某等人商定於同年2月15日在新建的1#窯進行石灰窯試生產。2月16日上午8時許,盧某根帶領機修工陳某剛、普工查某發等人對1#窯進行點火開窯試生產。因未能生產出石灰石,盧某根判斷系窯體堵塞。2月17日上午8時許,盧某根、查某發未攜帶必要勞動防護用品進入窯底集灰腔進行疏通工作時,中毒窒息昏厥;陳某剛未做好自身安全防護情況下開展施救,隨後也暈倒在集灰腔口作業平台。發現該情況後,S公司員工立即聯繫當地醫院,醫護人員到場後判定盧某根、查某發死亡,陳某剛受輕傷被緊急送醫治療。
案發後,S公司與被害人盧某根、查某發二人的近親屬、被害人陳某剛達成賠償協定,並取得諒解。
【訴訟及履職情況】
2021年12月28日,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鐘某平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12月30日,青陽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採納檢察機關的指控和量刑建議,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鐘某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決已生效。
(一)嚴格審查,準確確定刑事追責範圍。檢察機關審查認為,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作業人員盧某根、查某發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入窯底集灰腔進行疏通作業,導致中毒窒息死亡;間接原因是企業管理人員鐘某平未經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下,擅自下令實施點火作業,進行生產調試。鐘某平作為S公司出資人、實際控制人,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其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不到位,違反有關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發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關於本案中徐某、張某梅二出資人的刑事責任追究問題,檢察機關經補充證據查明,該二人不參與公司實際經營,不負組織、指揮或管理職責,因此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
(二)主動作為,精準開展企業合規考察。S公司在當地稅收、解決勞工就業、助力社會公益事業、企業環保提升等方面表現突出,檢察機關綜合考慮企業發展前景、社會貢獻度、社會綜合評價等情況,以及該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決定對該企業進行合規考察。在徵詢鐘某平的意見後,其向檢察機關作出合規承諾並提交初步合規計畫。青陽縣人民檢察院針對S公司暴露出的安全生產漏洞,建議該公司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培訓、勞動用工管理、安全檢查、隱患治理等方面加強企業合規建設並全程跟進建設進程。S公司圍繞合規要求建立並完善了相關安全制度。後青陽縣人民檢察院聯合青陽縣應急管理局持續跟蹤該企業的安全生產建設情況,邀請安全服務專業機構人員對企業進行全面系統檢查指導,促進企業考核達標,通過驗收。
(三)充分評估,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考察期限屆滿,檢察機關結合多方驗收結果,經充分評估認為,涉案企業整改到位,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和事故防範能力明顯加強,企業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責任感明顯提升。雖然鐘某平的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後果嚴重,但事故發生後其積極賠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從輕情節,結合企業合規考察情況,檢察機關認為,可對其適用緩刑,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量刑建議,被法院採納。
(四)個案延伸,促進重點行業綜合治理。在檢察機關建議下,青陽縣應急管理局在全縣範圍內針對工礦商貿等重點行業領域開展安全生產綜合監管,深入推進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共檢查全縣各類生產經營單位384次,下達執法文書369次,發現問題和隱患737項,行政處罰23起,罰款290餘萬元。為進一步解決轄區內安全生產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檢察機關多次與青陽縣應急管理局座談交流,提出安全生產治理的意見建議。目前,青陽縣應急管理局已創新安全生產監管機制,建立一套“專家查隱患、企業抓落實、部門抓監管”的“安全管家”社會化服務體系,有效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典型意義】
對危害生產安全刑事犯罪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要根據事故原因、職責界限、過錯大小等主客觀因素準確劃定刑事追責範圍,確保不枉不縱。檢察機關辦理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時,要注重發現深層次安全生產社會治理問題,延伸職能,積極對涉案企業合規考察,督促企業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機制,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同時,加強與應急管理部門等行政主管部門溝通協作,共同引導企業結合自身特點構建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增強企業安全生產內生動力。

案例五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吳某玉重大責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玉,男,1985年11月出生,原B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實際負責人。
2021年3月初,A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B公司簽訂《錦興路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契約》,約定由B公司完成克拉瑪依區九公里別墅區錦繡路排水管道清淤、管道疏通工作。施工期間,B公司實際負責人吳某玉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安全生產培訓,未對現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施工檢查,未及時發現並消除安全生產隱患。2021年3月30日14時30分許,施工人員姜某安、胡某、鄒某楓、陳某平四人受吳某玉指派,在開展管道清淤、管道疏通作業時,現場指揮員姜某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安排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的陳某平下井作業,陳某平在井內吸入有毒氣體中毒,姜某安、胡某二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依次下井施救,最終陳某平、姜某安、胡某三人先後吸入有毒氣體溺水,經搶救無效死亡。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2年4月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某玉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4月18日,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指控及量刑建議,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吳某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決已生效。
(一)應邀積極參與事故調查,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順暢銜接,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事故發生後,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市、區兩級檢察機關應邀參與事故調查,在調查中就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並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危害後果的基礎上,準確區分A、B公司及政府監管部門責任人員責任,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被事故調查組採納。針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的A公司生產總工程師兼工程部部長吳某友、項目經理張某祥、項目現場負責人沈某勝及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B公司,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針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的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中心副主任岳某新、該單位工程管理科副科長陳某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張某、排水管理處副處長林某、排水管理處管道巡查養護中心主任郝某、區城市管理局副局長楊某,建議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對於涉嫌犯罪的吳某玉,督促行政執法部門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並在取證方向、證據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力求將問題解決在事故調查和偵查階段,為案件後續訴訟活動奠定良好基礎。
(二)全面審查事故原因,準確界定追訴範圍。檢察機關通過全面審查行為人的主體資格、崗位職責、主觀過錯、履職情況及現場施工條件等,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現場施工人員未按照操作規程、未採取防護措施作業,導致中毒後溺水死亡,施救人員盲目違規施救進一步擴大傷亡;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是B公司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安全生產培訓,未對現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A公司違規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資質的B公司。同時,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職責履行存在不到位。綜合考慮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檢察機關依法對B公司負責人吳某玉提起公訴,並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三)以案促治、以案促改,積極推進安全生產綜合治理整治。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實地調研、走訪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與企業座談交流等形式積極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針對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在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分別向應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A公司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完善安全監管及風險防範機制。建議行業主管部門進一步釐清安全生產監管權力清單,落實落細監管責任,開展行業集中整治,引導企業構建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提升人員素質。被建議單位高度重視,根據檢察機關建議認真整改落實。
【典型意義】
影響重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檢察機關應邀參與事故調查,要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證據收集、法律適用、人員追責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對應當進行行政處罰或者黨政紀處分的,建議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對於涉嫌犯罪的,督促移交偵查(調查)機關查處,為後續案件辦理奠定良好基礎。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往往多因一果,涉及主體眾多,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注意釐清企業管理人員責任和一線作業人員責任、區分企業主體責任與政府職能部門監管責任,準確界定刑事追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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