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預案

2011年7月19日,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溫委辦發〔2011〕100號印發《溫州市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預案》。該《預案》分總則、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預防和預警機制、防汛防台應急回響、抗旱應急回響、應急保障、後續工作、附則8部分,由溫州市防汛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8年印發的《溫州市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預案》(溫委辦發〔2008〕102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預案
  • 印發機關:溫州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
  • 文號:溫委辦發〔2011〕100號
  • 印發時間:2011年7月19日
  • 施行時間:2011年7月19日
通知,應急預案,

通知

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溫委辦發〔2011〕100 號
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預案》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實施。
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7月19日

應急預案

溫州市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預案
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1.4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組織機構
2.2工作職責
2.3縣(市、區)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信息
3.2預防預警行動
3.3預警支持系統
4、防汛防台應急回響
4.1汛情分級
4.2應急回響
4.3工作內容
4.4領導分工
5、抗旱應急回響
5.1旱情等級劃分
5.2應急回響
5.3抗旱調度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3技術保障
6.4宣傳、培訓和演習
7、後續工作
7.1救災
7.2防汛搶險和抗旱物料補充
7.3水毀工程修復
7.4災後重建
7.5工作評價
8、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8.2獎勵與責任追究
8.3預案解釋部門
8.4預案實施時間
溫州市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做好洪澇台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使水旱災害處於可控狀態,保證防汛防台抗旱及搶險救援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國家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國家防總《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浙江省海塘管理條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條例》、《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溫州市突發性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溫州市範圍內颱風(含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颱風、強颱風、超強颱風,下同)、暴雨、大潮、洪澇、乾旱等災害及其次生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防汛防台抗旱並舉,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不斷提高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現代化水平。
1.4.2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及分級分部門的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1.4.3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以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抗結合,確保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
1.4.4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堅持依法防汛防台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駐溫部隊、武警部隊、預備役團主要承擔防汛抗洪的急難險重等攻堅任務。
1.4.6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調度,最佳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4.7堅持防汛防台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全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律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組織機構
溫州市人民政府設立溫州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汛指揮部),市防汛指揮部下設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揮部、水上防台分指揮部、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分指揮部和監測預警中心;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縣(市、區)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區〕防汛指揮部)。
2.1.1市防汛指揮部
市防汛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指揮,市水利局局長任常務副指揮,溫州軍分區首長、市委和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及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長任副指揮,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局、市衛生局、市國資委、市環保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城管與執法局、市林業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旅遊局、市糧食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甌江口新區管委會、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溫州生態園管委會、溫州廣電傳媒集團、溫州日報報業集團、市供銷社、溫州海事局、市氣象局、溫州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溫州電力局、市各財保公司、電信溫州分公司、移動溫州分公司、浙江金溫鐵道開發公司等單位負責人和海軍91765部隊、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溫州預備役團的首長為指揮部成員。市防汛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汛辦),市防汛指揮部負責日常工作的副指揮兼辦公室主任。
2.1.2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揮部
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設與管理工作的副市長任指揮,市城管與執法局局長任常務副指揮,市人民政府聯繫城市建設與管理工作的副秘書長、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分管城市建設工作的副區長任副指揮,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城管與執法局、溫州電力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甌江口新區管委會、溫州生態園管委會、市溫瑞塘河管委會、市城投集團、市公用集團分管領導為成員。分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市城管與執法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
2.1.3水上防台分指揮部
水上防台分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長任指揮,溫州海事局局長任常務副指揮,市人民政府聯繫交通工作的副秘書長任副指揮,市公安局、溫州海事局、市港航管理局、市海洋與漁業局、海警二大隊、溫州航標處、東海救助局溫州基地、溫州港集團、溫州海運集團公司等單位分管領導和海軍91765部隊首長為成員。分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溫州海事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
2.1.4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分指揮部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分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市長任指揮,市國土資源局局長任常務副指揮、市人民政府聯繫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長任副指揮。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旅遊局、市衛生局、市氣象局、市科技局、市農業局、市發改委、市武警支隊、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安全監管局、溫州電力局、市教育局、市環保局、電信溫州分公司等有關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分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市國土資源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1.5監測預警中心
監測預警中心由市氣象局局長任主任,市氣象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海洋與漁業局、溫州海事局、溫州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市經信委、溫州廣電傳媒集團、溫州日報報業集團、電信溫州分公司、移動溫州分公司、聯通溫州分公司、市水文站等單位相關負責人為成員。
2.1.6縣(市、區)防汛指揮部
縣(市、區)防汛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
2.2工作職責
2.2.1市防汛指揮部職責
組織防汛防台抗旱知識與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和防汛防台抗旱的定期演練;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協調本地區的防汛防台抗旱與搶險救災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防汛防台抗旱預案,審定和批准洪水調度方案和抗旱應急供水方案;組織開展防汛防台抗旱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處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關問題;組織會商本地區的汛情、旱情;負責本地區的江河、水庫、水閘等洪水調度和抗旱應急供水調度;組織指導監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資的儲備、管理和調用;負責發布和解除緊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2.2.2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揮部職責
負責溫州市區城市防台防洪工作,落實上級防汛工作的部署及下達的任務,制定修編分指揮部防台防洪預案,組織協調分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防汛防台工作。
2.2.3水上防台分指揮部職責
負責水上船隻、人員防台搶險救災組織工作,落實上級防汛工作的部署及下達的任務,制定修編分指揮部防台防洪預案,組織協調分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防汛防台工作。
2.2.4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分指揮部職責
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揮部有關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指示精神,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市範圍內中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搶險救災工作;部署和組織跨部門、跨地區的緊急救援;協調市武警支隊參與地方地質災害搶險救災;處理其它有關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的重要工作。
2.2.5監測預警中心職責
負責颱風、大潮、暴雨、洪水、地質災害、乾旱等災害的監測和預報;建立統一預警發布平台,制定預警發布標準,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級領導機關、市防汛指揮部、分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和縣(市、區)防汛指揮部報送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2.2.6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宣傳報導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委:組織實施市“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提出的有關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及任務,負責編制防洪抗災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計畫,做好提高防洪抗災、減災能力的項目建設和申報服務工作。負責本系統防汛防台抗旱搶險救災工作。
市經信委、市國資委:負責歸口管理企業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監督管理。市經信委同時負責災區重要商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的監控,負責協調防汛防台抗旱救災和災後重建物資的組織供應。
市住建委:負責建築工地、風景名勝的防汛防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危房居住人員的安全轉移,參與村莊整治、農房防災減災等工作;負責做好城建系統防台、防風、防澇工作,指導、監督物業公司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市水利局(市珊溪水利樞紐管理局):承擔市防汛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防台抗旱的日常工作;負責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重要江河和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調度,及時提供雨情、水情、旱情信息及水利災情;負責水資源的調配,組織指導水工程抗洪搶險工作和水毀防洪工程的修復。
負責珊溪水利樞紐工程的防汛抗旱工作,做好水庫調度運用;負責珊溪水利樞紐工程涉及防洪方面公共安全的各建築物、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和管理。
市教育局:負責學校防汛防台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學校開展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提高師生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能力。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防汛防台交通、抗洪搶險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工作;防汛防台緊急期間,協助組織民眾撤離和轉移;打擊盜竊、搶劫防汛防旱物資和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的犯罪行為,做好防汛防旱的治安和保衛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各級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防汛防台紀律、決策、命令等情況,對執行不力、失職、瀆職造成後果的,依法依紀實行責任追究。
市民政局:組織、協調全市水旱災害的救助和救濟工作,負責救災捐贈工作;及時向市防汛指揮部提供水旱災情信息;指導災區各級政府做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負責避災安置場所的指導和監督。
市財政局:負責及時籌集和下達防汛防旱專項資金,並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市規劃局:負責本系統防台抗洪搶險工作;加強城鄉規劃的監督、管理,協調各類專項規劃與防洪規劃的關係,協助防汛、水利等部門落實基礎設施規劃中有關防洪功能的規劃,指導沿海農村住房防災能力普查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督促、指導道路、水上運輸企業,港口企業,各級公路部門和交通在建工程的防台避風工作;組織、協調公路、水路防汛防旱搶險重點物資運輸;協助海事部門做好防台避風安全水域(錨地)的劃定,負責防台避風錨地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必要時協助公安、海事部門實施水上交通管制;組織修復水毀公路和及時協調、疏通航道;及時提供交通系統水旱災害損失情況。
市農業局:負責農業防汛防旱和災後農業救災恢復生產技術指導;負責市級抗災種子儲備和區域性應急調用安排。
市衛生局:負責災區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工作,預防控制疾病流行。
市安全監管局:指揮、指導、協調防汛防台抗旱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本系統防汛防台抗洪搶險工作,做好水質污染的監測和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與執法局:負責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市區防汛防台工作;做好城管系統防汛防台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做好林區防汛防台抗旱及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做好汛期漂木管理和防汛木材供應工作。
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協助地方政府做好漁船和沿海水產養殖防台避風工作。
市旅遊局:負責旅行社防汛防台安全監管,協助建設部門做好旅遊景區(點)的防汛防台工作,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星級飯店的防汛防台工作。
市糧食局:負責糧庫防汛防台保全工作,協助做好救濟糧的發放工作。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市行政管理中心防汛工作;負責防汛防台抗旱期間市防汛指揮部的後勤保障工作。
市甌江口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負責甌江口新區防汛防台抗旱及搶險救災工作。
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經濟技術開發區防汛防台抗旱及搶險救災工作。
溫州生態園管委會:負責生態園區防汛防台抗旱及搶險救災工作。
溫州日報報業集團、溫州廣電傳媒集團:負責及時向公眾發布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部署以及氣象、海洋、水文部門發布的台情、汛情、旱情信息,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宣傳報導。
市供銷社:負責歸口管理企業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監督管理;做好抗災、救災化肥等農資商品的儲備,指導災區做好農資商品的供應和市場的穩定。
市各財保公司:及時做好災區投保單位和個人的理賠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監測預警中心的日常工作,負責颱風、暴雨、乾旱等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提供短期氣候預測、中短期天氣預報和有關實時氣象信息,提供防汛防台抗旱有關氣象資料;根據旱情的發展,組織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市國土資源局:承擔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分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全市滑坡、山體崩塌、地面塌陷和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組織指導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建立和完善預防預警體系,及時向市防汛指揮部提供山地災害易發地區分布情況。
溫州海事局:承擔市水上防台分指揮部日常工作,及時向市防汛指揮部提供各地運輸、工程等船舶歸港避風數量,及其分布情況;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溫州沿海內港水域、船舶、設施等的防台工作。
電信溫州分公司、移動溫州分公司:負責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上情下達、下情上傳的通訊保障,承擔市防汛指揮部交辦的應急預警簡訊的傳送。
溫州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溫州沿海海洋水文要素的監測工作;及時提供熱帶氣旋、風暴潮以及沿海大浪的預警、預報信息。
溫州電力局:負責防汛防台應急指揮及防洪排澇、抗旱用電的供應;負責所屬水電廠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在汛期,督促所屬水電廠嚴格執行控制運行計畫,服從市防指調度;及時搶修水毀電力設施,保障全市電力供應。
浙江金溫鐵道開發公司:負責所轄工程及設施的防汛防台安全,優先運送防汛搶險救災的人員、物資和設備。
溫州軍分區、海軍91765部隊、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溫州預備役團:執行抗洪搶險任務,在重大汛情時向市防汛指揮部派駐聯絡員。軍分區同時負責組織市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參加搶險救災,申請支援救災部隊,協調駐溫部隊參加當地抗洪搶險。
2.2.7市防汛辦職責
市防汛辦是市防汛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擬定防汛防台抗旱的有關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運行情況,編制和發布汛情、旱情通告;具體實施洪水調度方案、抗旱應急供水方案;檢查督促、聯絡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設施和毀損工程的修復及有關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總結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並做好與省防汛辦及市應急委的通聯工作;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2.3縣(市、區)防汛指揮部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縣(市、區)防汛指揮部,在市防汛指揮部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信息
3.1.1汛情信息
(1)監測預警信息內容和發布標準
監測預警信息包括氣象、水文、國土、海洋、海事等方面內容,具體根據各行業相關規範和各單位相關規定進行監測、採集、傳輸、處理和發布。各單位對其發布的監測預警信息內容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2)監測預警信息發布方式
一是面向社會公眾發布。當市防指啟動應急回響後,由監測預警中心按照《市防指監測預警中心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將各單位提供的監測預警信息按照統一的格式,通過網路(包括農民信箱)、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以及鄉鎮氣象災害發布系統,統一向社會公眾發布。統一發布的頻次和時點,由監測預警中心徵求相關單位提出意見,報市防指確定。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發布,由各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和防汛防台工作需要分別確定發布的頻次和時點自行直接發布。
二是面向各級各類責任人發布。監測預警中心申請統一服務號,通過手機簡訊方式,由各單位分別向各級各類責任人直接發布。發布的頻次和時點,根據相關規定和防汛防台工作需要,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三是面向各級防指及其成員單位、各級防汛辦發布。由各單位按現有程式和要求進行發布。
四是上述以外其他情況發布。由各單位根據各自職能和需要,按照各自規定進行發布。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當江河可能或已經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時,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堤防、涵閘等工程的監測,並將運行情況報縣(市、區)水利局和防汛指揮部。當堤防、涵閘等工程出現險情徵兆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工程管理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並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同時向縣(市、區)水利局和防汛指揮部報告,縣(市、區)水利局、防汛指揮部應及時向縣(市、區)政府、市水利局和市防汛指揮部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險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
(2)水庫工程信息
a、在大中型水庫水位接近汛控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密監測,按照經批准的控制運用計畫調度,並及時向水庫下游發出泄洪預警,同時報告市、縣水利部門和防汛指揮部。
b、水庫出現險情徵兆時,水庫管理單位及水庫業主必須立即向水庫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水庫主管部門和縣(市、區)防汛指揮部報告,並採取應急措施;縣(市、區)防汛指揮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派人到現場檢查,並將情況及時向省、市防汛指揮部報告。
c、水庫出險時,水庫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搶險工作,並及時向預計可能受影響的地區發出警報。當民眾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時,當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民眾撤離至安全地帶,並做好生活安排。
3.1.3洪澇災害信息
(1)洪澇災害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民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工礦企業、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後,縣(市、區)防汛指揮部及市民政、教育、市政、交通、電力、農業、海事、漁業等部門應及時向市防汛指揮部報告洪澇受災情況;發生人員傷亡等重大災情後,應立即將初步情況報到市防汛指揮部,並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後及時上報。市防汛指揮部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指揮部報告。
(3)縣(市、區)防汛指揮部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2)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應掌握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縣(市、區)防汛指揮部和鄉鎮(街道)防汛指揮部應按規定上報受旱情況。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防台抗旱責任人、隊伍和地質災害易發區域的監測網路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準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電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類預案和防禦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並開展預案演練,提高預案的可操作性。
(5)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應儲備充足的搶險物資。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和防汛專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等信息及指揮調度指令暢通。
(7)防汛防台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明確責任、限期整改。
3.2.2江河洪水預警
當主要江河即將出現洪水時,市水文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市防汛指揮部報告洪水的監測情況及趨勢,並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
3.2.3水庫洪水預警
當大中型水庫發生洪水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做好水庫洪水預報工作,並及時將洪水預報結果書面報市防汛指揮部及市水文站。
3.2.4地質災害預警
(1)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地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採取預防和避險措施。市國土資源、氣象、水文等部門應密切聯繫,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預報警報。
(2)地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每個鄉鎮(街道)、村(居)、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觀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加強巡邏,並落實地質災害監測員,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向周邊民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並報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和防汛指揮部,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2.5颱風暴潮災害預警
(1)市氣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發布颱風信息,並報告市防汛指揮部、分指揮部及各有關單位。對可能造成災害的颱風,市防汛指揮部和市氣象部門應及早將信息傳達給縣(市、區)防汛指揮部和氣象部門。
(2)可能遭遇颱風襲擊的地方,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分指揮部及各成員單位應加強值班,密切注視颱風動向。
(3)水利部門應根據颱風影響的範圍,及時通知有關水庫、水閘和沿海海塘管理單位及在建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做好防範工作。各工程管理單位和在建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應組織人員分析水情和颱風帶來的影響,加強工程檢查,必要時實施預泄預排措施。
(4)預報將受颱風影響的地區,各級防汛指揮部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做好防颱風工作。
(5)加強對城鎮危房、在建工地、倉庫、交通道路、電信電纜、電力電線、戶外廣告牌等公用設施的檢查和採取加固措施,組織船隻回港避風和涉海作業人員撤離工作。
(6)低洼地帶的水閘、海塘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運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告縣(市、區)水利局和防汛指揮部。
3.2.6乾旱災害預警
(1)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應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採取預警防範措施。
(2)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路,掌握實時旱情災情,並預測乾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乾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應加強抗旱服務網路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以防範乾旱災害的發生和蔓延。
3.3預警支持系統
3.3.1山洪災害縣級非工程措施
根據中央和省要求,做好山洪災害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發揮預警支持作用。
3.3.2洪水調度方案
飛雲江流域洪水調度方案、鰲江流域防禦洪水方案由市防汛指揮部組織制定,並報省防指備案(甌江流域洪水調度方案已由省防指制定)。其他重要流域由所在縣(市、區)防汛指揮部組織制定洪水調度方案,報市防汛指揮部備案。
3.3.2水利工程放水預警方案
水庫、水閘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制定水利工程放水預警方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公布後實施。預警方案的制定應當聽取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4、防汛防台應急回響
4.1汛情分級
汛情分級依據預報或實測汛情信息分為四級。
4.1.1一般汛情
(1)發布颱風訊息,預報颱風影響較小;
(2)發布暴雨黃色預警信號,或全市平均日降雨量:50-100毫米;
(3)三江潮位:鰲江站3.94-4.32米(黃海85高程,下同),飛雲江瑞安站3.84-4.26米,甌江溫州站4.00-4.41米;
(4)颱風影響期間沿海最大風力:8級;
凡符合上述4條中1條或1條以上的定為一般汛情,特殊情況可以作較大汛情處理。
4.1.2較大汛情
(1)發布颱風警報,預報颱風影響較大;
(2)發布暴雨橙色預警信號,或全市平均日降雨量:100-200毫米,過程降雨量:200-300毫米;
(3)三江潮位:鰲江站4.33-4.60米,飛雲江瑞安站4.27-4.55米,甌江溫州站4.42-4.71米;
(4)颱風影響期間沿海最大風力:9-11級;
凡符合上述4條中1條或1條以上的定為較大汛情,特殊情況可以作重大汛情處理。
4.1.3重大汛情
(1)發布颱風警報或緊急警報,預報颱風嚴重影響溫州;
(2)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或全市平均日降雨量:200-300毫米,過程降雨量:300-500毫米;
(3)三江潮位:鰲江站4.60-4.82米,飛雲江瑞安站4.55-5.0米,甌江溫州站4.71-5.47米;
(4)颱風影響期間沿海最大風力:12-15級;
凡符合上述4條中1條或1條以上的定為重大汛情,特殊情況可以作特大汛情處理。
4.1.4特大汛情
(1)發布颱風緊急警報,預報颱風登入溫州或強颱風、超強颱風嚴重影響溫州;
(2)全市平均日降雨量:300毫米以上,過程降雨量:500毫米以上;
(3)三江潮位:鰲江站高於4.82米,飛雲江瑞安站高於5.0米,甌江溫州站高於5.47米;
(4)颱風影響期間沿海最大風力:16級以上;
凡符合上述4條中1條或1條以上的定為特大汛情。
4.2應急回響
4.2.1應急回響啟動、調整與解除
當汛情等級達到一般汛情,由市防汛辦宣布啟動預案應急回響;當一般汛情影響結束後,由市防汛辦宣布解除應急回響。
當汛情等級達到較大汛情、重大汛情和特大汛情,由市防汛指揮部宣布啟動或調整預案應急回響;當較大、重大和特大汛情影響結束後,由市防汛指揮部宣布解除應急回響。
4.2.2一般汛情
(1)市防汛辦向市防汛指揮部負責日常工作的副指揮報告汛情;
(2)市防汛指揮部成員單位處室負責人進崗到位,防汛辦專職主任、氣象台台長、市水文站站長進崗到位;
(3)市防汛辦向縣(市、區)防汛辦通報汛情。
4.2.3較大汛情
(1)市防汛指揮部常務副指揮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特殊情況下向主要領導)報告汛情;
(2)市防汛指揮部及各分指揮部負責日常工作的副指揮、成員單位負責人進崗到位,召開汛情分析會;
(3)市防汛指揮部下發防禦通知,部署防禦工作;
(4)市防汛指揮部指揮全市防汛防台搶險工作。
4.2.4重大汛情
(1)市防汛指揮部指揮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報告汛情;
(2)市防汛指揮部指揮、分指揮部指揮進崗到位,部署防禦工作;
(3)市委、市政府辦公室下達防禦緊急通知;
(4)必要時,市防汛指揮部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4.2.5特大汛情
(1)市委、市政府領導進崗到位,研究防禦對策,部署防禦工作;
(2)必要時,市防汛指揮部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3)必要時,市委、市政府部署防汛防台工作;
(4)必要時,市政府領導發布電視講話。
4.3工作內容
4.3.1組織指揮
(1)市防汛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和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行使全市防汛指揮權。
(2)市防汛指揮部及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分指揮部、水上防台分指揮部、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揮部,汛期均實行24小時值班。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分指揮部、水上防台分指揮部及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揮部要編制各自防台預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3)在颱風、洪澇時發生地質災害,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分指揮部應按照《溫州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做好防地質災害和搶險救災工作,並將地質災害類型、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原因和造成的損失及時向市防汛指揮部報告。
4.3.2災害救助:在防汛防台期間出現重特大災情,由市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根據《溫州市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統一指揮和組織搶險救災工作。
4.3.3信息發布
(1)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和搶險救災相關信息由市防汛指揮部統一負責發布;
(2)市氣象局負責發布颱風訊息、警報、緊急警報、強降雨等災害性天氣信息;
(3)其他部門按職責發布有關汛情信息。
4.3.4預測預報
一般汛情12小時預報一次,較大汛情3小時預報一次,重特大汛情1小時預報一次,遇特殊情況增加預報次數或按需預報。預測預報結果按規定格式填寫,經領導簽字(蓋章)後發布。
(1)市氣象局預報暴雨的時間、強度、量級和範圍,颱風的移動方向、速度、強度、登入地點;
(2)溫州海洋中心站預報沿海和甌江、飛雲江、鰲江風暴潮最高潮水位及出現時間;
(3)市水文站預報主要江河洪(潮)水位;
(4)市國土資源局預報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地點、強度和時間。
4.3.5水利工程調度
(1)珊溪、趙山渡、澤雅、百丈漈水庫由市防汛指揮部調度,其餘水庫由各縣(市、區)防汛指揮部或主管部門負責調度;
(2)溫瑞塘河、永強塘河由溫瑞塘河水系管理處負責調度,瑞平塘河由瑞平水系管理處負責調度,其餘河流由所屬縣(市、區)主管部門調度;
(3)市防汛指揮部對全市水利工程有權優先調度。
4.3.6物資車輛調用
(1)在緊急防汛期,市防汛指揮部根據防汛需求有權在全市範圍內調用防汛物資、車輛,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大局,主動配合;
(2)市級物資、車輛調用由市防汛指揮部統一安排;
(3)各地要求調用市級物資的,由當地防汛指揮部提出書面申請(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口頭申請,事後補辦書面申請),經市防汛指揮部決定後下達調運任務;
(4)搶險物資款原則上實行誰調用誰負擔。
4.3.7人員轉移:可能受到災害嚴重威脅的民眾,應當按照防汛防台預案自主分散轉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員會的組織下轉移。重特大汛情時,需要由政府組織集中轉移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發布轉移指令,被轉移地區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和有關單位具體負責做好相關轉移工作。在可能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颱風和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或者政府決定採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緊急情況時,組織轉移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人員實施強制轉移。在轉移指令解除前,被轉移民眾不得擅自返回,組織轉移的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民眾返回。
4.3.8新聞採訪
(1)報導汛情、災情必須真實,不得隨意誇張、臆測,天氣預報、洪(潮)水預報、汛情公告必須按市防汛、氣象、海洋和水文等部門提供的材料公布;
(2)綜合性報導、向上級新聞單位和對外的報導,必須按市防汛指揮部提供的材料公布;
(3)發生重大災情,溫州廣電傳媒集團在颱風登入後2天內編輯災情錄像專輯,上報市防汛指揮部。
4.4領導分工
4.4.1市委書記、市長領導指揮全市防汛防台工作;
4.4.2分管副市長具體負責全市防汛防台工作;
4.4.3市四套班子其他領導根據需要分赴各縣(市、區)指導防汛防台工作,具體方案由市防汛指揮部會同市委辦、市府辦負責安排。
5、抗旱應急回響
5.1 旱情等級劃分
旱情分級依據旱情信息分為三級。
5.1.1輕度乾旱
(1)中型水庫平均蓄水率50%以上-60%以下;
(2)7-10月份連續乾旱天數達到30天;
(3)新增飲水困難人口10萬以上30萬以下。
凡符合上述3條中2條或2條以上的定為輕度乾旱。
5.1.2中度乾旱
(1)中型水庫平均蓄水率40%以上—50%以下;
(2)7-10月份連續乾旱天數達到50天;
(3)新增飲水困難人口30萬以上100萬以下。
凡符合上述3條中2條或2條以上的定為中度乾旱。
5.1.3嚴重乾旱
(1)中型水庫平均蓄水率40%以下;
(2)7-10月份連續乾旱天數達到70天;
(3)新增飲水困難人口100萬以上。
凡符合上述3 條中2條或2條以上的定為嚴重乾旱。
5.2應急回響
5.2.1應急回響啟動、調整與解除
當旱情等級達到輕度乾旱,由市防汛辦宣布啟動預案應急回響;當輕度乾旱影響結束後,由市防汛辦宣布解除應急回響。
當旱情等級達到中度乾旱、嚴重乾旱,由市防汛指揮部宣布啟動或調整預案應急回響;當中度乾旱、嚴重乾旱影響結束後,由市防汛指揮部宣布解除應急回響。
5.2.2輕度乾旱
(1)市防汛辦發出抗旱工作通知;
(2)市氣象、水文部門掌握氣象、水雨情變化情況,做好監測、分析、預報工作,並及時向市防汛辦和有關部門通報;
(3)市水利部門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工作,檢修抗旱設備,制定具體抗旱對策和要求;
(4)市氣象局做好人工增雨設施和物資準備。
5.2.3中度乾旱
(1)市防汛指揮部發出抗旱工作通知;
(2)市防汛指揮部召開會議,部署抗旱工作;
(3)市防汛指揮部每半個月組織一次氣象、水利、水文、電力部門召開抗旱會商會,提出下階段抗旱措施;
(4)市防汛辦每半個月編報一次抗旱簡報;
(5)市氣象、水文部門密切注意氣象、水雨情變化情況,加強監測、預報工作,每10天向市防汛辦提供氣象、水文實時信息和預測預報;
(6)市水利部門加強抗旱水源的管理和對水利工程實施調度;
(7)市農辦牽頭組織水利、農業等部門深入抗旱第一線,幫助解決抗旱中的實際困難,收集資料,統計災情;
(8)市氣象部門進一步做好人工增雨準備工作;
(9)市財政部門及時下撥抗旱經費;
(10)市新聞部門做好節約用水宣傳;
(11)縣(市、區)防汛辦和有關單位每10天向市防汛辦上報旱情、災情和抗旱工作情況和下步打算。
5.2.4嚴重乾旱
(1)市政府發布抗旱救災通知,緊急動員抗旱,必要時召開會議,進一步部署抗旱工作,遇特別嚴重旱災時,市防汛指揮部宣布進入非常抗旱期;
(2)市政府組織農業、水利、電力、衛生、民政、財政等部門組成的工作組分赴各地督促檢查指導抗旱工作,幫助民眾解決抗旱中的實際困難;
(3)市防汛指揮部每周召開一次會商會;
(4)市防汛辦每周編報一期抗旱簡報;
(5)市氣象部門密切關注氣象變化情況,加強監測、預報工作,每5天向市防汛辦提供天氣形勢、降雨趨勢等預測預報信息;
(6)市水利部門做好水庫的水資源統一調度工作,首先保證城鎮和農村居民的生活用水,加強水政執法工作,深入重災地區,及時調處水事糾紛,辦理水事案件;
(7)市新聞部門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等多種形式加強災情報導和抗旱救災的宣傳工作;
(8)市防汛、財政、民政部門加強災情統計,及時向上級報告災情,積極爭取省級的支持,爭取國家特大抗旱補助經費;
(9)市人工增雨領導小組應在有條件的地方積極實施人工增雨;
(10)市環保部門對污染水源企業實施監控;
(11)市水文站每旬對大中型水庫、主要江河水量、水質實時監測,必要時要加密監測;
(12)駐溫部隊和市港航管理、市政、消防等部門要全力支持飲水困難地區運水和送水工作;
(13)市防汛指揮部報請市政府同意後,要求有關部門採取用水限制措施;
(14)縣(市、區)防汛辦和有關單位每5天向市防汛辦上報旱情、災情和抗旱工作情況和下步打算。
5.3抗旱調度
5.3.1水量調度原則
抗禦旱災的落腳點是充分利用水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水資源的作用,為此,確定抗旱用水調度基本原則如下:
(1)按“防大旱、抗長旱”的原則制訂用水方案;
(2)在水資源利用上,先用地表水後用地下水,先用活水後用庫水,即先用江河水後用水庫山塘水;
(3)在供水調度上,先保證生活用水,後保證重要工業用水,再考慮農業及生態用水;
(4)在供水對象上,實行確保重點原則,在生活供水方面先確保城鎮生活用水,在生產供水上先保重點工業生產用水,在農業用水上先保重要作物和經濟作物生長關鍵需水時段為重點。
5.3.2調度許可權
(1)承擔重要供水任務的大中型水庫在抗旱庫容以下調度權歸市防汛指揮部,在市防汛指揮部授權範圍內,各縣(市、區)防汛指揮部可以對轄區內重要水工程進行調度;
(2)其餘水工程由所屬縣(市、區)水利局負責調度;
(3)根據需要,市防汛指揮部對全市水利工程有優先調度權。
5.3.3具體負責人
(1)重要水工程日常調度由市防汛辦常務副主任負責;
(2)增加或減少重要水利工程用水量的調度由市防汛指揮部副指揮負責;
(3)增加或減少珊溪水庫用水量的調度,跨縣(市、區)用水調度,動用中型水庫死庫容的審批,由市水利局負責。珊溪水庫動用死庫容,由市水利局(市珊溪水利樞紐管理局)審查後,上報省水利廳審批。
5.3.4抗旱庫容
劃定重要供水水庫的抗旱庫容,合理分配水量,以便遭遇乾旱時儘可能保證正常供水。
(1)珊溪水庫抗旱庫容87020萬方。當珊溪水庫到達抗旱庫容時,市水利局(市珊溪水利樞紐管理局)應制訂相應的抗旱應急供水方案,報市防汛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2)蒼南橋墩水庫抗旱庫容2100萬方。低於抗旱庫容時,每日供水量不得大於20萬方;低於1650萬方時,每日供水量不得大於15萬方;低於1200萬方時,每日供水量不得大於10萬方;低於750萬方時,每日供水量不得大於5萬方。
(3)蒼南吳家園水庫抗旱庫容800萬方。低於抗旱庫容時,每日供水量不得大於8萬方;低於650萬方時,每日供水量不得大於6萬方;低於500萬方時,每日供水量不得大於5萬方。
(4)樂清鐘前、白石水庫合計抗旱庫容1000萬方。低於抗旱庫容時,每日供水量不得大於10萬方;低於800萬方時,每日供水量不得大於8萬方;低於600萬方時,每日供水量不得大於6萬方;低於450萬方時,每日供水量不得大於4萬方。
(5)樂清淡溪水庫抗旱庫容1000萬方。低於抗旱庫容時,每日供水量不得大於10萬方;低於730萬方時,每日供水量不得大於8萬方;低於640萬方時,每日供水量不得大於7萬方;低於460萬方時,每日供水量不得大於5萬方。
(6)文成百丈漈水庫抗旱庫容620萬方。低於抗旱庫容時,每日供水量3萬方;低於530萬方時,每日供水量2萬方;低於440萬方時,每日供水量1萬方。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市、縣(市、區)通信運營部門有依法保障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6.1.2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水庫、海塘、水閘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6.1.3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應協調當地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防汛防台抗旱的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出現突發事件後,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防台抗旱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6.1.4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網路、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當出現險情後,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最佳化除險方案,並由該工程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2)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防汛防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3)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應做好大型搶險設備和特殊救援設施調查統計,並登記造冊,以備搶險救災調用。
6.2.2應急隊伍保障
(1)防汛隊伍
a、防汛搶險隊伍分為:民眾搶險隊伍、部隊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民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部隊搶險隊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專業搶險隊伍主要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高的搶險任務。
b、調動部隊參加搶險程式:市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軍隊參加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向溫州軍分區提出,由溫州軍分區按照部隊的有關規定辦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軍隊參加的,應通過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部隊成員單位提出申請,由部隊成員單位按照部隊有關規定辦理,緊急情況下,部隊可邊行動邊報告,地方政府應及時補辦申請手續。
c、申請調動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的檔案內容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地域和程度、採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d、明知搶險無明顯效果又非常危險的地點,一般不派搶險隊伍進入搶險,但須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災害擴大。
(2)抗旱隊伍。
a、在抗旱期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揮部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
b、抗旱服務組織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乾旱時期應直接為受旱地區農民提供生活用水、流動灌溉,維修保養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技術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6.2.3供電保障
市、縣(市、區)電力部門負責抗洪搶險、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6.2.4交通運輸保障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防台抗旱救災物資運輸;負責民眾安全轉移所需地方車輛、船舶的調配;負責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負責用於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
6.2.5醫療保障
市、縣(市、區)衛生局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衛生防疫、搶救傷員等工作。
6.2.6治安保障
市、縣(市、區)公安局、派出所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6.2.7物資保障
(1)物資儲備
a、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重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範儲備防汛搶險物資。
b、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根據規範儲備的防汛物資品種和數量,結合本地抗洪搶險的需要和具體情況確定。
c、抗旱物資儲備。乾旱頻繁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貯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負責調用。
d、抗旱水源儲備。嚴重缺水的洞頭縣等地應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方案。
(2)物資調撥
a、市、縣級防汛物資調撥原則:先調用縣(市、區)級防汛儲備物資,在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可調用市級的防汛儲備物資。先調用搶險地點附近的防汛物資,後調用搶險地點較遠的防汛儲備物資。當有多處申請調用防汛物資時,應優先保證重點地區的防汛搶險物資急需。
b、市、縣級防汛物資調撥程式:市級防汛物資的調用,由縣(市、區)防汛指揮部向市防指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後,由市防指辦公室向代儲單位下達調令。
c、當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和抗旱需要時,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應及時聯繫有資質的廠家緊急調運、生產所需物資,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募集和徵集。
6.2.8資金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工程修復補助。
6.2.9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防台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參與防汛防台抗旱的責任。
(2)汛期或旱季,各級防汛防台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防台抗旱。
(3)市、縣(市、區)防汛防台抗旱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防台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4)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防汛防台抗旱的關鍵時刻,各級防汛防台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幹部民眾奮力抗災減災。
6.3技術保障
6.3.1完善溫州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揮系統
(1)形成覆蓋全市防汛部門的計算機網路系統,提高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
(2)改進水情信息採集系統,使全市報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鐘內傳到市防汛指揮部。
(3)建立和完善大、中型水庫的洪水預報系統,提高預報精度,延長有效預見期。
(4)建立工程資料庫及大、中型水庫的地理和社會經濟資料庫,實現這些地區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經信息的快速查詢。
(5)建立甌江下游段、飛雲江、鰲江及主要平原河網防洪調度系統,實現實時制訂和最佳化洪水調度方案,為防洪調度決策提供支持。
(6)建立市防汛指揮部與省、縣(市、區)防汛指揮部之間的防汛遠程會商系統。
(7)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各級防汛搶險救災信息的共享。
(8)建立全市旱情監測和巨觀分析系統,建設旱情信息採集系統,為巨觀分析全市抗旱形勢和作出抗旱決策提供支持。
6.3.2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應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6.4公眾信息發布、培訓和演練
6.4.1公眾信息系統
(1)汛情、旱情、工情、災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信息由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負責同志審批後,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2)當甌江下游段、飛雲江、鰲江及沿海主要平原河網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漲趨勢;山區發生暴雨山洪,造成較為嚴重影響;出現大範圍的嚴重旱情,並呈發展趨勢時,按分管許可權,由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統一發布汛情、旱情通報,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防汛防台抗旱救災工作。
6.4.2培訓
(1)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負責鄉鎮防汛責任人、防汛搶險技術人員和防汛機動搶險隊骨幹的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範課程、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4)適時對非專業搶險隊伍進行必備知識應急培訓。
6.4.3演練
(1)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應根據預案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根據預案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練。
(3)演練結束後,應及時對預案進行評估,總結經驗,進行修訂。
7、後續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7.1救災
7.1.1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政府應成立救災指揮部,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
7.1.2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受災民眾生活救助。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民眾,作好受災民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受災民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7.1.3市、縣(市、區)衛生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7.1.4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7.2防汛搶險和抗旱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和抗旱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市、縣(市、區)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7.3水毀工程修復
7.3.1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儘快恢復功能。
7.3.2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7.4災後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7.5工作評價
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應針對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每年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引進外部評價機制,徵求社會各界和民眾對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管理以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8、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防汛辦負責管理,並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原則上每3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由市防汛辦召集有關部門、各縣(市、區)防汛指揮部專家評審,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報市委、市政府頒布實施。
8.2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表彰並向省政府、國務院推薦表彰;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防汛辦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溫州市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預案》(溫委辦發〔2008〕1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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