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家政服務條例

2021年2月5日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家政服務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家政服務活動,維護家政服務各方的合法權益,推動家政服務業提質擴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家政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家政服務,是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在家庭成員的住所或者其指定的場所有償提供照護、保潔、烹飪等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政服務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家政服務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部門協調機制和財政保障機制,促進家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政服務業管理和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商務、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大數據發展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家政服務業管理和促進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團體協助促進家政服務業的發展。
第五條 支持家政服務行業組織的發展,鼓勵家政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加入家政服務行業組織。
家政服務行業組織建立家政服務糾紛調解機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監管,引導家政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提升服務質量。鼓勵家政服務行業組織制定行業服務規範指引和服務價格指引。
第二章 規範服務
第六條 本條例所稱的家政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指派或者介紹家政服務人員等經營活動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包括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和家政服務中介機構。
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相關證照,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等信息。
家政服務機構通過信息網路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相關證照信息或者證照信息連結標識。公示的證照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七條 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家政服務人員訂立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
招用的家政服務人員不符合訂立勞動契約情形的,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應當與其訂立服務協定,家政服務人員可以按照規定自願參加社會保險。
第八條 家政服務機構應當與家政服務消費者依法訂立家政服務契約或者家政服務中介契約。
家政服務人員、家政服務消費者通過家政服務中介機構達成合意的,應當依法訂立家政服務契約;通過其他途徑達成合意的,鼓勵以書面形式訂立家政服務契約。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制定並公布家政服務契約示範文本。鼓勵使用示範文本簽訂家政服務契約。
第九條 家政服務機構履行以下義務:
(一)核實家政服務人員的身份信息;
(二)按照規定在家政服務管理平台錄入家政服務人員的身份信息、健康狀況、從業經歷、服務技能等信息;
(三)向家政服務消費者、家政服務人員如實告知家政服務相關信息;
(四)接受並協調家政服務消費者、家政服務人員的投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家政服務人員工作檔案;建立家政服務質量跟蹤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家政服務人員參加體檢,並承擔費用。鼓勵開展家政服務人員心理狀況篩查和心理諮詢輔導。
第十條 家政服務機構為家政服務人員建立的工作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個人身份信息;
(二)從業經歷、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信息;
(三)健康證明、體檢結論查詢結果信息;
(四)家政服務人員提供的本人有無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結果信息以及信用信息等查詢結果信息;
(五)勞動契約、服務協定、家政服務契約、中介契約等;
(六)家政服務評價、服務糾紛及其處理情況;
(七)參加家政服務相關保險以及理賠信息;
(八)建立工作檔案所需的其他信息。
有關單位應當為核實家政服務人員信息依法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家政服務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指派或者介紹未持有有效身份證明的家政服務人員從事家政服務;
(二)為未持有有效身份證明的家政服務消費者指派或者介紹家政服務人員;
(三)指派或者介紹未按照規定參加體檢或者體檢不合格的家政服務人員從事家政服務;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家政服務人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主動如實向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消費者披露本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狀況、從業經歷、服務技能以及有無不良嗜好、違法犯罪前科等信息;
(二)主動出示家政服務碼,方便家政服務消費者查詢;
(三)按照規定或者按照約定參加體檢;
(四)按照約定提供服務,遵守職業規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直接與家政服務消費者建立家政服務關係的家政服務人員,應當及時在家政服務管理平台上錄入個人身份信息、健康狀況、從業經歷、服務技能等信息。
第十三條 家政服務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謾罵、侮辱、誹謗、虐待、毆打家政服務消費者;
(二)盜竊、侵占、騙取、故意毀損或者擅自處置家政服務消費者的財物;
(三)索取或者變相索取額外財物;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公序良俗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家政服務消費者應當尊重家政服務人員的人格尊嚴,按照約定支付相關費用,為家政服務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保障家政服務人員休息的權利,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謾罵、侮辱、誹謗、虐待、毆打家政服務人員;
(二)強迫家政服務人員提供約定以外的家政服務;
(三)強迫家政服務人員提供可能對其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家政服務;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行為。
家政服務消費者可以要求家政服務人員出示家政服務碼,並進行核實。
第十五條 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人員、家政服務消費者不得隱瞞相關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人員、家政服務消費者不得泄露在家政服務過程中知悉的他人隱私和秘密。
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消費者不得扣押家政服務人員的相關證件。
第三章 促進發展
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家政服務管理平台,歸集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人員錄入的信息以及服務評價等內容,並依法與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等共享數據,依法為公眾提供查詢等公共服務。
家政服務管理平台為按照規定錄入信息的家政服務人員生成家政服務碼,由家政服務人員領取。家政服務管理平台和家政服務碼的管理規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制定並公布。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保障信息安全,並對獲取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予以保護。
第十七條 約定的家政服務履行完畢或者終止後,家政服務消費者可以在家政服務管理平台上進行服務質量評價。
第十八條 鼓勵發展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支持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加強品牌建設和連鎖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促進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的發展:
(一)提供免費的職業培訓;
(二)優先支持建設職工集體宿舍或者提供園區配建的職工宿舍;
(三)對已簽訂勞動契約且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度;
(四)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補貼;
(五)支持拓展多元化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加大金融和保險扶持力度,降低融資及參保成本;
(六)其他相關促進措施。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鼓勵家政服務機構在社區設定家政服務網點:
(一)引導新建、改造居住小區同步建設或者預留家政服務網點設施、場地;
(二)支持依託政府投資建設的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場地設立家政服務網點,並可以給予減免租賃費用;
(三)服務網點的用水用電用氣實行居民價格;
(四)其他相關鼓勵措施。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教育等部門應當將家政服務納入職業教育計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家政服務納入職業培訓計畫,並建立家政服務職業培訓補貼機制。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會同紅十字會,將應急救護知識和技能培訓納入家政服務有關培訓計畫。
支持職業學校、高等院校開設家政服務相關專業和實習實訓課程。鼓勵家政服務機構開展家政服務類職業教育,發展產教融合型家政服務機構。
第二十一條 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應當組織家政服務人員參加服務技能、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安全規範、衛生健康、禮儀禮節、應急救護知識和技能等培訓;家政服務中介機構應當為家政服務人員參加培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便利。
鼓勵家政服務人員參加職業培訓、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和職業技能競賽。
引導家政服務機構優先招用、指派、介紹經職業培訓、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並取得證書的家政服務人員。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和完善家政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評先評優機制,對誠信經營、貢獻突出的家政服務機構和誠實守信、優質服務的家政服務人員給予褒揚和獎勵,對家政服務業典型事例進行宣傳。
第二十三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經營家政服務相關保險產品。
提倡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參加僱主責任保險,並為其家政服務人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職業責任保險;提倡其他家政服務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職業責任保險;提倡家政服務消費者為家政服務人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家政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將信息錄入家政服務管理平台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家政服務機構指派或者介紹未持有有效身份證明的家政服務人員從事家政服務的,或者為未持有有效身份證明的家政服務消費者指派或者介紹家政服務人員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家政服務機構指派或者介紹未按照規定參加體檢的家政服務人員從事家政服務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家政服務機構指派或者介紹體檢不合格的家政服務人員從事家政服務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家政服務機構隱瞞相關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家政服務人員、家政服務消費者隱瞞相關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在月子中心、養老服務機構等固定場所集中開展相關服務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商務等相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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