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湖州市工業經濟發展和信息化建設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一、接收
(一)接收主體
各級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接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其他內設機構或人員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及時轉交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訪部門收到申請人向本級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及時轉交給本級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二)接收渠道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把“政府網站申請”“郵政寄送”“當面提交”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主要渠道。為進一步方便申請人,最佳化政府服務,各級行政機關還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單位開通的申請接收渠道和注意事項,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專門說明並向社會公布,並對已經專門說明和公告的申請接收渠道承擔相應法律義務。
(三)接收規範
1.對申請人通過政府網站申請的,在申請人成功提交申請後,政府網站應提供電子回執或簡訊通知,並告知申請人查詢索引。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及時查收。
2.對申請人採取郵政寄送方式申請的,行政機關信件收發機構負責接收,並及時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做好交接。對郵寄給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信件處理人員應及時轉交信件收發機構,由信件收發機構及時轉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3.對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的,在查驗申請人身份信息後,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對於委託申請的,應查驗委託證明、委託人和受託人身份信息。申請人需要當場填寫的,接收人員應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並指引申請人正確填寫。申請人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接收人員代為填寫,並由申請人確認。接收人員接收申請後,應出具回執,寫明接收日期和答覆期限。
4.對申請人採用其他已開通渠道提交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及時接收,並予以確認。
二、登記
(一)登記要素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應及時登記,詳細記載申請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請人姓名(名稱)、聯繫方式、接收日期、申請方式、申請內容、答覆期限、送達方式等。
(二)期限計算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期限,應當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以平信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或者將申請寄送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以外的機構或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在實際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當日電話聯繫申請人予以確認,並以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申請人通過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線上平台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平台接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申請人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補正
當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不完備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
(一)補正條件
符合以下三種條件之一的,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一是申請內容不明確,需要申請人進一步補充說明的;二是申請人身份信息、聯繫方式不明確,影響信息提供或答覆書送達的;三是委託申請未能提供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證件信息的。
(二)補正告知
行政機關需要申請人補正時,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四、徵求意見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可以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覆期限20個工作日內。
五、擬辦
(一)自行辦理
申請人對事實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開申請時,可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擬答覆意見,報有關負責人審簽後即可答覆申請人。
(二)協同辦理
根據申請人申請的內容,需要本級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提出擬答覆意見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報分管負責人同意後,轉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將擬答覆意見及相關材料提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擬答覆意見應加蓋單位公章,註明經辦人及聯繫方式。對相關部門單位提出的存在明顯瑕疵的擬答覆意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要求其說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根據申請人申請的內容,需要本機關其他內設處(科)室提出擬答覆意見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報分管負責人同意後,轉相關處(科)室,相關處(科)室在收到轉辦內容起5個工作日內將經業務分管負責人同意的擬答覆意見及相關材料提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三)會商辦理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複雜、疑難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應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做出報告,根據要求會同相關單位及政府法律顧問會商研究答覆意見;收到重大複雜、疑難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報告本級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組織協調會商,研究確定答覆意見。
(四)收費標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六、審核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對擬答覆意見進行審核。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在擬定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答覆的過程中,法制工作機構或法律顧問應當參與審核。
七、做出答覆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條例》相關規定擬定書面答覆書,報有關負責人審簽。
答覆書應具備以下要素:標題、文號、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事實、答覆結果(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複議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答覆主體、答覆日期及印章。
八、送達
(一)郵寄送達
採取郵寄方式送達的,行政機關應通過郵政企業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送達。
(二)電子送達
申請人要求以電子郵件或政府網站線上答覆的,行政機關應上傳加蓋印章的答覆書掃描件或拍攝的彩色圖片作為附屬檔案。
(三)送達期限
採取直接送達方式送達的,以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收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採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以交郵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採用電子送達的,送達日期以網路系統發出之日為期限計算時點。
九、存檔
(一)存檔內容
存檔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原件(含信封);申請人身份證件及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執;補正告知書;第三方意見徵詢書;辦理單;其他行政機關的協辦意見;法律顧問諮詢建議書;答覆書及附屬檔案材料;郵寄單據(含掛號信憑證、掛號信回執單、EMS郵寄單等)及相關簽收單據;檔案查閱和借閱記錄等材料。
(二)存檔方式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將案卷材料製成電子檔案,實現對案卷材料電子化保存,有條件的可在系統辦理平台中設計電子化保存文檔;對於紙質原件材料,應當按照日期和文號進行編號裝卷,確保儲存環境良好。
(三)數據分析和運用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定期匯總、統計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登記情況。有條件的可在依申請公開辦理平台設定自動統計功能,加強依申請公開辦理數據的分析和運用,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十、編排體系
公開目錄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設計。檢索區提供關鍵字、日期、發布機構等多種查詢方式;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名稱、生成日期等項目內容。名稱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發布時間。
十 一: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單位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公開查閱形式。
1.湖州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開設湖州市經信局信息公開欄目,公眾可登錄網際網路網址,通過湖州經信局信息公開目錄的引導,查找湖州市經信局公開的政府信息。
2.湖州市經信局網公眾可登錄網際網路網址,通過湖州市經信局網平台的引導,查找公開的相關信息。
3.公開查閱點地點為:湖州市鳳凰路730號經緯大廈,受理時間:8∶30-12∶00,14∶30-18∶0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辦公時間會隨季節變化有所調整)。
本單位還將採用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微信、微博等其它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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