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交通運輸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湖州市交通運輸局的政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交通運輸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8日
  • 發布單位:湖州市交通運輸局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的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中國湖州”政府入口網站和本網站上查閱《目錄》及相關內容。
(二)公開的方式
湖州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過湖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和本機關門戶網公開。
本機關還採用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它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三)公開內容:
1.市交通運輸局領導及分工
2.市交通運輸局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能
3.市交通運輸局政策檔案及政策解讀
4.市交通運輸局規劃計畫及統計信息
5.市交通運輸局工作動態
6.市交通運輸局重要會議的主要內容
7.市交通運輸局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8.市交通運輸局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9.市交通運輸局人事信息
10.市交通運輸局重點領域應急管理
11.市交通運輸局網站年度報表
12.其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可參見《湖州市交通運輸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四)公開目錄的編排體系:
湖州市交通運輸局信息公開目錄,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設計。檢索區提供標題關鍵字、索引號等兩種查詢方式;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名稱、生成日期、公開方式、責任處室等項目內容。
索引號是公眾獲取政府信息原文的號碼,由組織機構代碼+年份+流水號組成;
標題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
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發布時間;
文號是政府信息的發文編號。
(五)使用方法
1.目錄導航式瀏覽:點擊相應的分類導航類目,系統會自動展開下一級目錄,並自動顯示與該類目對應的目錄列表,點擊條目名稱就可查看詳細內容。
2.關鍵字查詢:輸入關鍵字,與關鍵字匹配的目標項會被列表顯示,點擊條目名稱即可查看詳細內容。
3.全文檢索:輸入任意辭彙,所有在信息全文中含有該辭彙的目錄項都會被列表顯示出來,點擊條目名稱就可查看詳細內容。
(六)公開的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的信息。
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本機關不予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一)受理機構、時間及地點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湖州市交通運輸局辦公室。
詳細地址:湖州市交通運輸局(湖州市二環西路2008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二)受理方式
向本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填寫《湖州市交通運輸局信息公開申請表》(樣表見附屬檔案,複製有效),並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和身份證明複印件。申請人委託他人或組織提出申請的,須同時提供委託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明複印件及申請人的委託書。
申請人可通過以下三種途徑向本機關提交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湖州市交通運輸局入口網站直接填寫《湖州市交通運輸局信息公開申請表》,並通過網路提交,申請信息到達網站伺服器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按要求填寫《湖州市交通運輸局信息公開申請表》,並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信函、電報、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湖州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定受理機構,當場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本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及書面答覆:
(1)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告知函10個工作日內)。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屬於公開範圍的,其中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未主動公開,但可以通過申請公開的,按規定答覆並提供相關政府信息內容。
(3)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屬於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及聯繫方式。
(6)屬於部分公開且可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公開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時對不予公開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7)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8)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必須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反之不予公開。
(四)申請答覆
本機關自收到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需徵詢第三方意見,徵詢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五)收費標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三、明確不予公開的信息範圍
新《條例》在“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下,確立了若干不予公開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類: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2.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4.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內部事務信息;
5.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
6.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四、監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設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127號)規定,也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的“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上進行投訴和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答覆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接到本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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