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湖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29日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的範圍
湖州市水利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為湖州市水利局及下屬單位制發的公文類信息(保密規定要求保密的除外)。主要內容:局領導及工作分工;組織機構設定情況;政策檔案等公示公告信息;政務動態信息;規劃統計數據及財務審計信息;公開招錄信息;人事任免信息;行政審批信息;水旱災害防禦信息;依申請公開信息;資料下載信息等。
(二)公開目錄編排體系
公開目錄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設計。檢索區提供關鍵字、日期、發布機構等多種查詢方式;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名稱、生成日期等項目內容。名稱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發布時間。
(三)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形式和指定地點公開兩種公開形式。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為 “湖州市水利局網”,其餘網上未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湖州市民服務中心3號樓)水利局辦公室查詢。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除網上公布的內容外,本機關還將通過微信公眾號、報紙、電視、廣播、水利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公開水利相關政務信息。
(四)公開時限
各類政務信息產生後,本機關將在信息產生後20日內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提供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公開範圍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我局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我局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具體參照最新的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受理機構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湖州市水利局辦公室,通信地址 湖州市民服務中心3號樓,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三)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提出申請的,應填寫《湖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1.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上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當場提出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3.網上申請。申請人可登入湖州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直接在網上選擇湖州市水利局提出申請。
(四)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及書面答覆:
1.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在14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如申請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請內容、聯繫方式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確等情況,應當要求申請人予以補正後再辦理。
2.屬於公開範圍的,其中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未主動公開,但可以通過申請公開的,按規定答覆並提供相關政府信息內容。
3.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屬於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及聯繫方式。
6.屬於部分公開且可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公開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時對不予公開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7.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8.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必須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反之不予公開。
(五)申請的答覆
本機關自收到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需徵詢第三方意見,徵詢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六)收費標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可收取信息處理費。
三、監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進行舉報投訴的,認為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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