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潯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潯分局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潯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類型:政府規章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的範圍
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潯分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為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潯分局制發的公文類信息(保密規定要求保密的除外)。主要內容:分局領導及工作分工;分局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能;分局重要活動及會議;分局法規公文、政府決策及重要解讀;分局計畫、規劃及總結;分局財政決算;分局人事任免;其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具體參照《南潯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二)公開的方式
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潯分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過“中國南潯”政府入口網站網上公開和公開查閱形式。另外,還將通過“南潯生態環境”官方微信、微博、報刊、廣播、電視等載體和形式予以公開。
1.“中國南潯”政府入口網站
“中國南潯”政府入口網站開設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潯分局信息公開欄目,公眾可登錄網際網路網址,通過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潯分局信息公開目錄的引導,查找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潯分局政府公開的政府信息。
2.公開查閱點
公開查閱點地點為:湖州市南潯區南潯鎮向陽路601號區行政中心西樓2A210室,受理時間:8∶30-12∶00,13∶30-17∶0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規定申請獲取有關政府信息。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進行匯總、分析、加工或進行其他處理的信息。
(一)申請方式
1.網上申請。申請人可登錄“中國南潯”政府入口網站或者浙江政務服務網平台直接在網上提出申請, 直接通過“依申請公開”欄目在網上提出申請。
2.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到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潯分局辦公室當面提出書面申請。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3:30-17:0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詳細地址:湖州市南潯區南潯鎮向陽路601號區行政中心西樓2A210室。
3.信函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向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潯分局提出申請,信封左下角或傳真明顯位置應標註“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詳細地址:湖州市南潯區南潯鎮向陽路601號區行政中心西樓2A210室;
(二)受理程式
1.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通過現場和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的,應填寫書面《南潯區人民政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書面《申請表》可在受理地點領取或從南潯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依申請公開”欄目中下載列印。
申請人通過網上提出申請的,必須按照提示線上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申請。申請提交成功後,可憑藉系統反饋的受理號在“中國南潯”政府入口網站“依申請公開”欄目中查詢辦理情況。
申請人在填寫書面《申請表》或網上電子《申請表》時,應按規定認真填寫,如實填寫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別是對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申請政府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的提示。
2.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及書面答覆:
(1)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如:申請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請政府信息屬於申請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眾利益(含申請人本人),需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而未提供的;申請內容、聯繫方式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確等情況,應當要求申請人予以補正後再辦理。
(2)屬於公開範圍的,其中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未主動公開,但可以通過申請公開的,按規定答覆並提供相關政府信息內容。
(3)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屬於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不屬於主動公開的範圍,且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6)不屬於本機關職責許可權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及聯繫方式。
(7)屬於部分公開且可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公開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時對不予公開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8)同一申請人向本機關反覆申請公開同一內容政府信息,本機關已經作出答覆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必須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反之不予公開。
(10)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11)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12)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13)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3.申請的答覆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三、監督和保障
申請人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南潯區政府辦公室、南潯區監察局或者南潯區政府信息公開辦舉報。
申請人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湖州市司法局(湖州市行政中心4號樓)或南潯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南潯鎮向陽路601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南潯區人民法院(南潯鎮南林中路866號)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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