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潯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便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準確地獲取南潯區人民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設,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規定,編制本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潯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發布單位:南潯區人民政府政府
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
南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工作機構名稱: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辦公地址:南潯區南潯鎮向陽路601號南潯區行政中心
辦公時間:8:30—12:00 13:30—17:0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網際網路聯繫方式: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點擊“我要諮詢、我要投訴、我要舉報、領導信箱、我要建議、查詢評價”相關欄目,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意見建議。浙江省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主動公開
1.主動公開範圍。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則,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按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並遵照上級行政機關部署,結合實際工作不斷增加主動公開內容。
2.主動公開內容。
(1)區政府領導及分工;
(2)區政府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能;
(3)規範性檔案;
(4)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依法需公開的其他檔案;
(5)區政府重要會議的主要內容;
(6)區政府重點工作;
(7)區政府工作報告;
(8)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9)區級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10)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統計信息;
(11)區政府應急管理;
(12)區政府人事任免;
(13)其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可參見《南潯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3.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錄編制要充分體現‘五公開’、政策解讀、輿情回應、公眾參與”的要求,當前政府信息按照組配分類和政務“五公開”進行編排。其中,組配分類有“法規檔案、政府網站年度報表、年度工作報告、區政府工作機構及主要職能、區政府領導及分工、區政府辦公室組織機構、區政府規章、區政府工作規則、區政府及辦公室檔案、區政府會議的主要內容、區政府工作報告、區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政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區政府預算、決算報告、區政府辦公室預算、決算信息、區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統計信息、區政府人事任免”等內容;政務“五公開”分類有“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信息內容。
信息公開目錄以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區來展示相關內容。檢索區分別提供全站搜尋和關鍵字、全部、標題、索引號、文號、正文、發布機構、日期等精準檢索2種方式;目錄區顯示索引號、標題、發布單位、發布日期等內容。具體信息編排包含了索引號、主題分類、發布機構、文號、公開日期、正文等內容。
為加強區政府入口網站的簡練性,區政府辦公室在區政府入口網站首頁,設計了“政務公開”“政務服務”“公眾參與”三大版塊,重點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政務服務、問政參政等內容和服務辦事功能。
4.公開方式。
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將通過南潯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浙江政務服務網、“南潯發布”微信公眾號向社會公開。另外,還將通過區政府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載體予以公開。同時,在南潯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立了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
5.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申請南潯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區政府辦公室在公開政府信息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區政府辦公室提供政府信息時除區分處理外,根據現有政府信息的實際物理狀態提供,不承擔對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義務。
凡涉及黨委政府聯合發文的信息,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規定執行。
(一)確定被申請機關。
為有利於申請人準確快捷獲取政府信息,申請人在申請政府信息時應先確定被申請機關,即被申請機關應當是所需信息的製作機關或是牽頭製作機關。申請人可在南潯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首頁點擊“政務公開”點擊“組織機構”查閱區級行政機關具體職責,了解相關信息的製作部門。申請人可根據所需政府信息類型,向相應行政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受理機構。
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有關規定,南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依法受理向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請。向區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由區政府辦公室依法予以公開,具體承辦機構為區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科。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向本機關獲取政府信息的,可採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至區政府辦公室信息公開受理點現場提出書面申請。
受理點:南潯區南潯鎮向陽路601號南潯區行政中心區政府辦公室。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2.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向區政府辦公室提出申請,同時應在信封左下角或傳真顯著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郵寄至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詳細地址:南潯區南潯鎮向陽路601號南潯區行政中心
3.網上申請。申請人可登錄南潯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在“依申請公開”點擊“依申請網上申請”直接在網上提出申請。
(四)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通過現場和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的,應填寫《南潯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書面《申請表》可在受理地點領取或自行複製或從南潯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依申請公開”欄目下載列印。
申請人在填寫書面《申請表》或網上電子《申請表》時,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繫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檔案標題、發布時間、文號、製作機關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徵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處理程式與時限。
1.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覆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告知函10個工作日)。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關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4.本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六)書面答覆。
根據《條例》有關規定,區政府辦公室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相應書面答覆: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本機關予以公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本機關依照《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機關不予公開。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七)收費情形。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本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本機關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信息處理收費辦法執行。
四、不予公開範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五、監督保障
依據省市有關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區區級部門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制度已納入年度區政府部門績效考核評價。我區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參照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評估的方法,通過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設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127號)規定,也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的“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上進行投訴和舉報。
六、救濟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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