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潯區千金鎮人民政府2020年信息公開指南

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千金鎮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編制本指南。需要獲取本機關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首先閱讀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千金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南潯區政務公開網查閱目錄。
政府信息公開分類
(二)公開形式
1.千金政務公開網
2.“千金髮布”微信公眾號;
3.其他:報刊、廣播、電視等。
同時,在千金鎮政務公開辦公室設定政府信息查閱點。(僅用於接收信息公開工作有關意見建議,不受理依申請公開申請。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請公開”。)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申請千金鎮人民政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一)受理機構
機構名稱:千金鎮政務公開辦公室;辦公地址:千金鎮向陽路188號;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工作時間8:30--16:30,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內容
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聯繫方式、通信地址;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受理機關名稱。
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同時上傳或提供身份證明。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南潯區政務公開網依申請公開專欄下載,申請表複印有效。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信函。通過信函提出申請,應填寫《南潯區政府依申請公開信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可從南潯區政務公開網依申請公開專欄下載列印),並在信封正面顯著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只接收中國郵政寄件。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收信人名稱請註明“千金鎮政務公開辦公室”,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信地址:南潯區千金鎮向陽路188號人民政府黨政辦。
2.當面提交。通過當面提交的,請提前電話聯繫確認。
3.網頁申請。請登錄南潯區政務公開網“依申請公開”專欄提交申請。
4.傳真。通過傳真提出申請,應填寫《申請表》並在傳真第一頁正面明顯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和傳真總頁數,傳送傳真後應電話聯繫進行確認。
(四)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代理證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提交申請,並提供推舉證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機關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本機關將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對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4.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本機關將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五)答覆時限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本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三、不予公開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四、權利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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