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市有關檔案,以下事項列入南潯區商務局政務公開負面清單。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依據:《條例》第十四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依據:《條例》第十四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四)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依據:《條例》第十五條:“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五)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依據:1.《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2.《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屬於行政機關之間和行政機關內部行文的請示、報告、批覆、會議紀要、抄告單等檔案和資料,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應當予以公開,並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答覆處理。”3.《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屬於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第二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式中作為書證使用。因此,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於《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六)內部管理信息。
依據:1.《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第二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式中作為書證使用。因此,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於《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七)需匯總、分析、加工或重新製作的政府信息。
依據:1. 《條例》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或者提供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查閱的案卷材料,或者為其製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務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第二條第三款:“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機關匯總、加工或重新製作(作區分處理的除外)。依據《條例》精神,行政機關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製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蒐集信息的義務。”
(八)申請公開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信訪、舉報等信息。
依據:1.《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2. 《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或者提供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查閱的案卷材料,或者為其製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務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
(九)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
依據:1. 《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暫行辦法》《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或者提供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查閱的案卷材料,或者為其製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務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
(十)檔案信息。
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製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國家檔案館和檔案工作機構的,其公開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尚未移交的,其公開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不屬於本單位負責公開或不存在的政府信息。
依據:1.《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2. 《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十二)重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依據:《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十三)黨務活動或黨務信息。
申請人向本單位申請公開黨務信息,本單位將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並說明理由。依據:《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十四)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
依據:1.《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2.《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名義向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的法定途徑提出。”
除上述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不能公開或不予處理的以外,均可以公開。本單位將對納入負面清單管理的事項,視情變化予以調整更新並及時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