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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劃分依據及標準
依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範》(GB/T15190–2014)中各類標準適用的區域:
表1 環境噪聲限值
單位:dB(A)
各類標準限值的適用區域如下: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幹線兩側區域。
二、聲功能區調整範圍
在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中心城市劃分環境噪聲功能區的規定》劃定的聲環境功能區基礎上,進一步調整聲環境功能區範圍,現擴大為湖州市吳興區、南潯區城區範圍,包括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遊度假區。該範圍將根據《湖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7-2035年)》的發布適時調整。
具體劃分結果參照《湖州市城市環境噪聲功能區劃》中各區域的對照說明。
三、聲功能區域管理
(1)各區在道路規劃和建設、房地產開發等相關管理工作中要充分考慮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的管理目標。建設項目嚴格執行聲環境功能區環境準入,禁止在0、1類區、嚴格限制在2類區建設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項目。
(2)每日22時至次日6時,在達標區內禁止進行產生噪聲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並經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公告附近居民。
(3)對於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須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須按期完成任務,限期治理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對小型企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內授權其生態環境部門決定。
(4)建築施工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建築施工場界噪聲標準。
(5)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
(6)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7)禁止製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的噪聲限值的汽車。
(8)在城市市區範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機動車輛在城市市區範圍內行駛,機動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9)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根據本市區聲環境保護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10)建設經過已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定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幹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並採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11)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向所在地的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並提供相關技術資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並採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12)建立完善的噪聲管理體系和部門協調機制,對各類噪聲問題形成具體有效的對策措施;可針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設立專項機構,提供充足的資金保障,建立長效機制。
(1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以及《湖州市城市環境噪聲功能區劃》中相關規定,相關責任部門可責令消除噪聲污染,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並處以罰款。
四、職責劃分
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噪聲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實施。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加大對聲環境功能區範圍內噪聲管理及污染防治,改善城市聲環境質量。
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中心城市劃分環境噪聲功能區的規定》湖政函〔2011〕17號同時廢止。
湖州人民政府關於同意調整湖州中心城市劃分環境噪聲功能區規定的批覆
市生態環境局:
你局《關於要求調整城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的請示》(湖環〔2019〕3號)收悉。經研究,同意按照《湖州中心城市劃分環境噪聲功能區的規定》調整中心城市環境噪聲功能區劃分,請認真組織實施。《湖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調整湖州中心城市劃分環境噪聲功能區規定的批覆》(湖政函〔2011〕17號)同時廢止。
特此批覆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8日
政策解讀
一、調整城市聲環境功能區的依據是什麼?
隨著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湖州市城市面積的擴大,部分區域功能的調整,湖州市城市各區域的功能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原來劃定的聲環境功能區已不適應當前各功能區的實際情況。2017年11月,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發布《關於加強和規範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1709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部分地區現行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如已不能適應環境噪聲管理需求,則亟需調整,並以改善聲環境質量為核心,組織開展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工作,不斷改善聲環境質量,努力建設寧靜舒適的聲環境。原省環境保護廳及時將《通知》轉發並下達階段性任務,要求各地市組織開展轄區內城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狀況的調查摸底,組織開展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城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和調整工作,科學確定區劃單元,並統計各個區劃單元內不同用地類型所占比例,編制區劃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公布實施、備案並主動公開聲環境功能區信息。
本次湖州市城市聲環境功能區主要以《湖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7-2035年)》《湖州市區環境功能區劃》《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範》(GB/T15190 -2014)為依據進行劃分。
二、城市聲環境功能區如何調整?
1、原有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範圍主要針對湖州中心城市,具體劃分為4類。其中:1類聲環境功能區主要範圍為老城區、太湖旅遊度假區。2類聲環境功能區主要範圍為圖1中的注有淺藍色標記的區域。3類聲環境功能區主要範圍為圖1中的注有褐色標記的區域。4類聲環境功能區主要為湖州中心城市內所有城市道路中交通幹線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和穿越城區的高鐵交通道路兩側區域。
2、本次湖州市城市聲環境功能區重點針對市本級中心城區範圍,並結合《湖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7-2035年)》對原各類聲功能區範圍、邊界進行了調整。具體範圍見附屬檔案圖示:
1類聲環境功能區主要範圍為圖示中注有淺綠色標記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主要範圍為圖示中注有淺藍色標記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主要範圍為圖示注有褐色標記的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湖州城市內鐵路交通幹線、各類公路及城市道路交通幹線、內河航道。4a類聲環境功能區為圖示中注有紅色標記的區域。4b類聲環境功能區為圖示中注有紫色標記的區域。
三、聲環境功能區調整過程如何?
此次聲功能區劃分調整工作我局高度重視,組織專班負責。前期已組織開展城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狀況調查摸底,經過資料收集、現場勘探後科學編制區劃,並於2018年10月中旬完成方案編制,於2018年11月2日通過專家論證會論證,後經修改後充分徵求原公安、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建設、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等有關職能部門意見,並進行修改完善,按程式在網上廣泛徵求公眾意見後,形成《湖州市城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最終稿,並在方案基礎上形成《湖州中心城市劃分環境噪聲功能區的規定》(初擬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