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環保社團聯合會

2011年6月14日,湖南省環保社團聯合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長沙召開。團湖南省委副書記顏海林出席會議並講話。全省61個環保社團和相關理事單位的80餘名代表參加會議。

湖南省環保社團聯合會是由熱心環保事業的人士、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聯合會的主要職能是團結和凝聚湖南省各環保社團組織以及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參與和熱愛湖南環保工作,加強環境監督,維護公眾和社會環境權益,協助和配合政府實現湖南環境目標和任務,促進湖南環境事業的發展。省保護母親河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不定期發布環保實踐項目,主要包括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研究、水資源保護研究、城市發展與環境保護研究、農村發展與環境保護研究等項目。項目實施將通過自願參與、優勢互補、開放公平、合作共贏的原則,鼓勵各環保社團及熱心環保事業的有關人士開展交流與合作,大力開展服務“四化兩型“建設的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樹立我省環保品牌,營造人人參與環保的社會風尚,推動湖南省保護母親河綠色工程建設, 促進湖南“兩型”社會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環保社團聯合會
  • 外文名:Environmental Action Associations of Hunan Province
  • 地區:湖南省
  • 會議時間 :2011年6月14日
章程,工作領域,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湖南省環保社團聯合會,英文名: Environmental Action Associations of Hunan Province。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與環保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熱心於環境事業人士自願結成的聯合性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是圍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圍繞實現“綠色湖南”目標,圍繞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動湖南省環境事業的進步與發展。主要任務是組織和協調各方面的社會資源,共同參與環境事業,加強社會監督,維護公眾環境權益,協助和監督政府實現國家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促進湖南環境事業發展;組織參加國際國內民間環境交流與合作,維護我省良好的環境形象。
第四條本聯合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湖南省委、湖南青年志願者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為長沙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圍繞湖南省環境與發展的目標和任務,充分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決策建議;
(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境保護和維護環境權益知識,提高全民的環保意識和環境維權意識;
(三)組織開展環境領域公眾參與、社會監督,多渠道多角度為環境領域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創造條件,構建環境領域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平台;
(四)組織開展環境與發展論壇、環保新技術推介等活動,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環境保護需要開展相關成果展覽,推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五)開展環境政策、法律、法規和環保科技諮詢服務;
(六)組織並開展國際民間環境交流與合作,接受委託,組織和承擔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項目;
(七)開展環境公益活動,促進環境公益活動社會化;
(八)承辦政府及有關組織委託的其他工作。
(九)組織開展符合宗旨,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熱心環境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均可申請作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各界熱心於環境事業的人士可申請作為本團體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自願從事或參與本團體業務範圍內的一項或幾項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參加本團體規定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 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受理事長委託,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可由秘書長擔任法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捐贈;
(二) 政府資助;
(三) 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業務主管單位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主要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章程在湖南省環保社團聯合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工作領域

支持湖南環保公益組織及行業發展
整合社會資源,多渠道籌集資金,與國內外環保NGO組織建立廣泛聯合,組織開展湖南民間環保組織調研工作,促進湖南民間環保組織的能力建設和健康發展,引導湖南環保公益行業發展;組織開展環境與發展論壇、環保新技術交流等活動,承辦或根據環境保護需要開展相關成果展覽,推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搭建公眾參與環保平台
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社會實踐等活動,提高全民的環保意識和環境維權意識,建立公眾環境信息網站,提供相關的環境政策和技術諮詢服務,搭建環境領域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平台。
促進形成政府決策建議
圍繞湖南省環境與發展的目標和任務,充分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組織、開展環境領域的調研與研究工作,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參考,促進形成決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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