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業協會

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業協會

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業協會是在湖南省環保產業協會和長沙市政府有關部門支持下成立,是由長沙市環境保護科研、設備生產工程設計、施工、自然保護與資源利用、開發經營、諮詢服務等方面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長沙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保協會
  • 外文名:Changsha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 簡稱:長沙環協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協會職責,入會流程,聯繫方式,

協會簡介

本會遵守完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按照“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行業、服務會員”原則,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生態環保行業政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揮橋樑和紐帶的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團結長沙市地區從事生態環境保護行業的教學、研究發展、設計、加工製造、服務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通過開展政策研究、技術培訓、推廣與交流、技術產品發布與展覽、產業調查等活動,促進生態環保行業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angsha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SECO。
第二條本團體性質: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業協會是由我市(在長沙註冊)環境保護科研、設備生產、工程設計、施工、自然保護與資源利用、開發經營、諮詢服務等方面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以下全稱為本團體)。
本團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湖南省長沙市。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按照“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行業、服務會員”原則,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生態環保行業政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揮橋樑和紐帶的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團結長沙市地區從事生態環境保護行業的教學、研究發展、設計、加工製造、服務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通過開展政策研究、技術培訓、推廣與交流、技術產品發布與展覽、產業調查等活動,促進生態環保行業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長沙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長沙市民政局。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設在湖南省長沙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為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提供諮詢和建議;
(二)經行政部門授權或委託,依據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協助政府制定生態環保行業發展規劃,參與國家或地方生態環保行業:產品標準、質量規範、技術規程、服務標準、治理資格的制定;
(三)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向有關部門提供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參觀、考察、舉辦現場會、報告會、招商會、展覽會、技術培訓、信息交流等會員活動;幫助從事生態環保類的小微企業發展,組織環保產品的質量評議、篩選、推廣和展銷活動;組織、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合作,促進生態環保行業向集團化、生產規模化的方向發展;
(四)開展市內外行業間的聯繫和合作,大力發展外向型的產品和技術,促進生態環保技術、信息、經濟的交流,推動生態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材料和高新技術在環境管理、監測、治理的套用;
(五)組織國際生態環保產業經濟合作與技術交流,幫助我市生態環保企業引進、吸收、消化、創新國外先進的生態環保技術與設備,在滿足市內的生態環境治理需求的同時,推動我市生態環保企業走出國門;
(六)經政府部門授權,對運營單位的生態環境治理設施運行能力評價,對工程設計單位的環境工程設計服務能力評價,對工程承包單位的環境工程總承包服務能力評價,對生態環保產品的認定、推薦工作;
(七)組織志願者開展生態環保類公益慈善活動;
(八)加強校企間的產學研用合作、促進成果落地;
(九)開展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黨建
第七條本團體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第八條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黨的基層組織。本會的黨建工作由理事會負責。本會鼓勵把非中共黨員的負責人培養成中共黨員,把中共黨員培養成本會負責人。如本會負責人中暫時沒有三名以上中共正式黨員的,應按照要求建立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
第九條黨組織是黨在本團體中的戰鬥堡壘,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民眾,推動事業發展。
第十條黨組織要對本團體的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重要人事安排、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發展戰略和規劃、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本團體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和場所等保障。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二條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三條擁護本團體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本團體: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遵守行業自律行為規範 ;
第十四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 公司營業執照 ;
2. 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及相關資料 ;
(三)經秘書處審核通過;
(四)繳納會費 ;
(五)由本團體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團體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八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九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 2 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 2 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團體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 審議監事會(或監事)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每 1 年召開1次(原則上1年1次,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 15 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20%以上的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50%;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的1/3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二十六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議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由業務主管單位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 2 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
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報登記管理單位批准,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七條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三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長、副會長,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本團體: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團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屆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三條負責人(秘書長採取聘任制,則不含秘書長)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四條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 2/3 。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法定代表人,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式。
第三十九條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四十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團體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九)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四十三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 年。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或監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 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團體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五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人數較少的,可以由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監事長;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和本團體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 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八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條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三條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四條本團體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六條本團體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七條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八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條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二條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團體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三條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四條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 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團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五條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六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七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擬經 2019 年6 月16 日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一 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職責

(一)貫徹執行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為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提供諮詢和建議;
(二)經行政部門授權或委託,依據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協助政府制定生態環保行業發展規劃,參與國家或地方生態環保行業:產品標準、質量規範、技術規程、服務標準、治理資格的制定;
(三)向有關部門提供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參觀、考察、舉辦現場會、報告會、招商會、展覽會、技術培訓、信息交流等會員活動;幫助從事生態環保類的小微企業發展,組織環保產品的質量評議、篩選、推廣和展銷活動;組織、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合作,促進環保行業向集團化、生產規模化的方向發展;
(四) 開展市內外行業間的聯繫和合作,大力發展外向型的產品和技術,促進生態環保技術、信息、經濟的交流,推動生態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材料和高新技術在環境管理、監測、治理的套用;
(五)組織國際生態環保產業經濟合作與技術交流,幫助我市生態環保企業引進、吸收、消化、創新國外先進的生態環保技術與設備,在滿足市內的生態環境治理需求的同時,推動我市生態環保企業走出國門;
(六)對運營單位的生態環境治理設施運行能力評價,對工程設計單位的環境工程設計服務能力評價,對工程承包單位的環境工程總承包服務能力評價,對生態環保產品的認定、推薦工作;
(七)組織志願者開展生態環保類公益慈善活動;
(八)加強校企間的產學研合作、促進成果落地;
(九)開展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活動。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批准後開展。

入會流程

1.填寫並遞交會員申請表:單位或個人向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會員申請表),填寫會員申請表(一式兩份)並加蓋公章後寄回,同時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一式兩份)(非企業單位提交非企業單位有效登記註冊證明);
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業協會
組織架構
2.協會秘書處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核、審查;
3.審批通過為會員後(將以書面形式通知),須由單位法人代表書面指定聯繫人,在按規定繳納第一年的會費。
4.收到會費後,由秘書處財務開具會費發票,並由秘書處安排時間來頒發牌證。

聯繫方式

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業協會
地 址:湖南省長沙市高新區雅閣國際B座3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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