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關於調整糧食銷售價格的通知

《湖南省政府關於調整糧食銷售價格的通知》是湖南省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政府關於調整糧食銷售價格的通知
  • 發布單位:湖南省政府
  • 發布文號:湘政發[1996]28號
  • 發布日期:1996-07-08
  • 生效日期:1996-07-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糧食銷售價格的通知》(國發〔1996〕1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人民政府決定從1996年8月1日起調整定購糧食銷售價格。規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糧食銷售價格的指導思想。糧食是人民民眾基本生活的必需品,調整糧食銷售價格是關係經濟發展和民眾生活的一件大事,務必周密安排,精心組織,確保順利出台。這次調整糧食銷售價格的指導思想是:進一步貫徹落實糧食省長負責制和各地、州、市行政首長責任制,在確保實現今年(1996年)物價控制目標和基本不牽動市場糧價上升的前提下,充分考慮消費者的承受能力,兼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按照打緊費用、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安排糧食銷售價格。
二、改進定購糧食銷售價格的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政策性糧食銷售價格實行中央指導下的省級人民政府定價的規定,全省定購糧食銷售價格的作價原則、作價辦法和行署、一、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定購糧銷售價格,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定,省物價局另行下達。縣(市)及縣(市)以下城鎮的定購糧食銷價省人民政府委託各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按照省制定的作價原則和作價辦法制定,其價格一般不得高於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定銷價格,個別縣(市)需要高於的,要經所在行署、州、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物價局批准後執行。
三、對城鎮低收入居民實行適當補貼。為保障城鎮低收入居民的實際生活水平不因糧價調整而下降,按照國務院的要求,我省將對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民政優撫救濟對象、“兩勞兩所”人員由各級財政實行定向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和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下達。對靠銀行貸款、財政貼息發放基本生活費的困難企業職工,適當提高生活費的發放標準,由省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水淹區移民口糧供應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6〕26號檔案辦理。對於糧價補貼,各地要從嚴掌握,合理確定補貼範圍,嚴禁搭車增發津貼或補貼。
四、搞好糧食供應,穩定糧食市場。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糧食購銷調撥包乾子的政策,積極組織糧源,搞好糧食供求平衡。國有糧食部門要發揮主渠道作用,帶頭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切實做好市場供應工作。國有糧店對各主要糧食品種要做到有價有貨、保質保量,不惜售、不斷檔脫銷,採取各種措施方便民眾購糧。同時,要防止少數糧食企業在調整糧價前賣大戶和少數單位及私商糧販套購低價糧。各級物價、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整頓糧食市場秩序,規範糧食經營行為。對從事糧食批發業務的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定,堅決取締非法經營,銷區糧食批發企業到產地採購糧食,只能到縣(市)以上糧食批發市場購買,不準直接到農村抬價搶購。要採取控制進銷差率、利潤率或發布指導價、實行最高限價等辦法,加強對議購議銷糧食和集貿市場糧價的管理。
五、加強對糧食製品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管理,嚴格控制調整糧價的連鎖反應。這次調整糧食銷售價格,主要是提高居民基本口糧的銷售價格,理順定購糧購銷價格關係。以議購糧為原料的糧食製品,副食品和餐飲業食品的價格要保持基本穩定,不得借定購糧提價之機抬高價格、搭車漲價;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以定購糧提價為由擅自調整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各級物價檢查部門要把糧食及其相關的人民生活必需品價格作為縣近物價檢查的主要任務,對違反國家物價政策,擅自提價、搭車漲價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六、加強對糧食銷售價格調整工作的領導。調整糧食銷售價格,直接關係到廣大城鎮居民的生活和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生活的大局,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物價、糧食、財政、工商、民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精心設計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在調整糧食銷售價格前後,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異常情況,各地要有充分的準備,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各地、各單位要參照《關於調整糧食購銷價格的宣傳提綱》,結合本地、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做好對民眾的宣傳解釋工作,取得民眾的理解和支持,以確保這次調整糧食銷售價格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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