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採購電子賣場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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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通知,全文,
入駐供應商登記的商品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符合加入行業協會發布的團體標準或自我聲明執行的標準,符合政府採購政策,來源渠道正規、合法,按規定提供售後服務,承擔“三包”責任。入駐供應商不得提供假冒偽劣、盜版侵權或國家禁止銷售的商品以及專供、特供湖南政府採購的商品。
入駐供應商可向入駐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商品,確認商品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行業協會發布的團體標準或自我聲明執行的標準,也可以登記合法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來證明符合標準。品牌商已通過檢驗的商品,其他入駐供應商登記時無需再申請檢驗或提供檢驗報告。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商品不得上櫃或參與競價。
登記入庫的商品將自動分類標識。入駐供應商擁有註冊商標的商品,系統將標記為“品牌商品”。無註冊商標、參數配置或服務內容與品牌商不一致、最高限價高於品牌商最高限價或明顯偏離市場價格或無法驗證、入駐供應商加入行業協會但核心參數不全的商品,系統將標記為“自有商品”。
第九條 入駐供應商應將品牌商建議零售價或市場、行業協會公認合理的報價登記為商品的最高限價,並隨市場變化及時調整。入駐供應商應提供可在市場查詢驗證的依據,最高限價不應高於其他市場同期報價。入駐供應商商品上櫃、競價(團購)的報價不得高於登記的商品最高限價。
政府採購折扣是入駐供應商對政府採購的優惠和支持,由入駐供應商主動提出或與財政部門、採購人定期談判商定。入駐供應商與採購人商定的折扣率應不高於與同級財政部門商定的折扣率,與下級財政部門商定的折扣率不高於與上級財政部門商定的折扣率。
第十條  入駐供應商上櫃商品、參與報價、簽訂契約以及品牌商授權其他入駐供應商代理,應提交在入駐的商業銀行、擔保機構可查詢驗證的信用額度,系統驗證後轉化為電子增信;也可以將未入駐的商業銀行、擔保機構開具的《湖南省政府採購電子賣場入駐保函》(格式見附屬檔案2)交由湖南省財政廳指定機構驗證後轉化為電子增信。入駐供應商上櫃商品、參與報價、簽訂契約以及品牌商授權其他入駐供應商代理時,系統將按以下要求驗證電子增信並鎖定信用額度:上櫃商品,信用額度應不低於3萬元、時間不短於一年;授權代理,信用額度應不低於10萬元、時間不短於一年;參與競價(團購)項目報價,信用額度應不低於競價(團購)項目預算金額的5%、有效期不短於項目時間要求。入駐供應商的電子增信未鎖定信用餘額、時間達不到要求時,不得辦理相關業務和報價。
除已成交項目履約驗收前不得撤回已鎖定的信用額度外,入駐供應商可撤回增信,相關業務或報價將自動失效。入駐供應商因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予退還增信的,信用(保函)保證人無條件按承保金額劃繳國庫。
第十一條 鼓勵入駐供應商誠信經營,不斷提高信用等級。入駐供應商鎖定的信用額度不低於3萬元、時間不短於一年的,信用等級為1星,參與預算金額不高於20萬元的競價項目報價不鎖定電子增信額度;交易累計超過100筆無差評或鎖定的信用額度不低於10萬元、時間不短於一年的,信用等級為2星,參與預算金額不高於50萬元的競價項目報價不鎖定電子增信額度;當年被財政部門評為優秀供應商或鎖定的增信額度不低於30萬元、時間不短於一年的,信用等級為3星,參與所有競價、團購項目報價可不鎖定電子增信額度。入駐供應商因不誠信行為導致不予退還增信或全年差評達三次或全年無成交的,將取消星級標識,辦理相關業務時加倍鎖定信用額度;連續兩年取消星級標識的,當年不再受理增信。
入駐供應商可利用電子賣場的交易記錄和評價,在入駐的商業銀行或擔保機構增信,提高信用額度和信用等級。入駐的商業銀行等服務機構可給予信用等級2星、3星的入駐供應商減免增信手續費、提高契約融資貸款比例、降低貸款利率等支持。
第十二條 入駐供應商應對提交的註冊信息、商品登記信息全面、真實、準確、有效承擔相應責任,不得虛假註冊、虛假登記。入駐供應商信息不全或無法驗證通過的,應及時補充修改;發生變更的,應及時維護;商品信息與其他入駐供應商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應及時向運營商報告。
運營商應對入駐供應商新增或修改的註冊信息、商品登記信息進行核查,不間斷對入駐供應商註冊信息、商品登記信息在後台進行跟蹤比對。運營商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入駐供應商,問題商品應標記為“自有商品”;註冊信息可能影響增信有效性的,應及時退回其增信。
第十三條 入駐供應商應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履行契約,履行商品退換、維修等售後服務義務,及時處理契約爭議和對售後服務的投訴。變更商品的性能參數或服務要求不得低於原成交商品。
入駐供應商因不可抗拒力無法履行契約的,應及時向採購人提供不可抗拒力的證明,申請終止契約。
第十四條 入駐供應商應按照先交貨再結算的原則,在採購人驗收合格後申請結算契約款項,契約履行時間超過3個月的可以在契約中約定先結算後驗收。1個月內契約結算金額合計不足5萬元的,入駐供應商應匯總提出結算申請。
入駐供應商應在收款後對採購人驗收付款情況、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評價,差評應詳細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 增信有效的入駐供應商可以對採購人發布的非常公告、競價成交公告、驗收公告中損害自身權益的內容向採購人提出異議,對運營商退回其增信、標記為“自有商品”向運營商提出異議,但不得利用異議惡意干擾、阻撓正常的採購活動。 
第三章 採購人 
第十六條  採購人應按照部門預算、採購預算、資產配置限額標準和電子賣場的交易規則和流程進行採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和契約的約定及時足額結算契約款項,落實促進節能環保、支持兩型產品、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等政府採購政策功能,厲行節約,切實履行預算執行主體責任和採購主體責任。
第十七條  採購人應建立健全政府採購內控機制,明確交易方式的適用範圍、審批流程和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並向電子賣場遷移,實現採購活動全過程留痕,通過對接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不斷完善內控管理和預算績效評價。
採購人應將單位基本情況和操作管理員信息向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報備。
第十八條  採購人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採購項目預算並將品目分類細化到最底級;零星採購按照支出經濟分類科目進行核算和管理。年初採購預算下達前急需的項目採購,採購人應先徵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追加、調整預算科目、項目、品目以及細化品目分類,採購人應按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採購人年終決算、結轉時應認真清理核對採購預算、採購項目和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第十九條 採購人應按財務管理要求管理小額採購支出,確認下單、競價(團購)時應明確採購項目預算或支出經濟分類科目,報賬、支付時應驗證電子賣場的採購契約。特殊情況下確實無法在電子賣場採購的,採購人可事後憑發票在電子賣場補錄採購契約,並說明原因。與公務人員個人相關的小額採購支出,公務人員可使用公務卡支付,採購人報賬時應驗證採購契約和公務卡交易記錄。
第二十條 採購人應根據預算編制標準和資產配置標準,從行業協會發布的商品標準中選擇並明確為採購需求標準,細化為採購需求清單中具體的採購標的和相關的服務、配件以及規格參數或服務要求以及供應商的特定資格條件。採購人還可以通過發布採購需求公告來徵詢入駐供應商的建議或解決方案,將指定品牌或認可的解決方案列入採購需求清單。採購人可參照入駐供應商上櫃商品的報價確定項目預算,還可以將商品的近期成交價設定為最高限價。
採購需求清單既是採購人確定採購預算的依據,也是採購人驗收的依據,還是入駐供應商競價的基礎。採購需求清單可以明確商品標準,可以明確品牌型號,可以按照行業協會公布的核心參數明確參數規格或服務要求,也可以是經投資評審的工程量清單,服務項目可以推薦2個以上解決方案,貨物項目可以為核心商品推薦2個以上的品牌。
貨物、服務項目採購需求清單未細化到具體標的,工程項目未編制工程量清單、未經投資評審,不得在電子賣場採購。
第二十一條  採購人應根據採購需求特點,合理採用直購、競價和團購等方式。同一品目的年度採購預算達到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的零星採購,採購人可以定點直購。採購人及其主管部門實行定點直購,應公開定點直購的品目名稱、年度預算和按折扣率確定的定點供應商名單、折扣率,定點期限不超過1年。
採購人不得利用電子賣場化整為零規避政府採購。單次採購預算達到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依法按政府採購的方式和程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採購人應嚴格按照契約約定的時間履約驗收,並在驗收通過後 1個工作日內發布驗收公告。契約有變更的,採購人應公開變更原因。因不可抗拒力導致契約終止的,採購人應及時發布契約終止公告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備。
採購人應在契約驗收公告發布、契約履行完畢時對入駐供應商的履約情況和商品質量進行綜合評價,差評應詳細說明原因。
第二十三條 採購人應按照先驗收再付款的原則,在入駐供應商申請結算契約款項10個工作日內或按照契約約定的日期及時足額支付契約款項。採購人不得向入駐供應商預付契約款項,驗收後應一次付清契約款項,工程項目另有規定的除外。入駐供應商驗收結算後拒不履行售後服務義務或被發現了虛假資料謀取成交、假冒偽劣騙取驗收的,採購人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採購人應認真、及時答覆入駐供應商提出的異議,協商解決供應商的疑慮和關切,必要時還可以委託專業人士參與答覆。
第二十五條 採購人應信守契約,誠信交易。超過契約約定驗收時間10個工作日不發布驗收公告的,系統自動記差評1次;超過契約約定付款時間10個工作日不支付的,系統自動記差評1次;收到入駐供應商異議10個工作日不答覆的,系統自動記差評1次。採購人改正後,系統自動收回差評。
採購人一年內差評達3次,系統暫停採購人開展新的採購活動;採購人應主動進行整改,公開整改情況後系統自動收回差評,恢復開展新的採購活動。 
第四章 交易規則和流程 
第二十六條  電子賣場包含直購、競價和團購三種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條 直購是採購人在上櫃商品中擇優選擇,直接向入駐供應商下達訂單的方式。採購需求可以明確為品牌型號或具體服務要求的,採購人可以採用直購方式。
第二十八條  增信有效的入駐供應商,可選擇商品庫的商品上櫃,商品報價可隨時根據市場調整,但不得高於登記的最高限價。入駐供應商還可以將相關商品(服務、配件)組合上架,但應分別列明商品報價。商品的成交價按市場報價乘上政府採購折扣計算。入駐供應商可以隨時下櫃商品,貨物類商品存貨數量為0時將自動下櫃。
採購人通過品目分類、商品標準、供應商、品牌型號等條件從入駐供應商的上櫃商品中綜合選擇符合採購需求、報價低、服務好的商品下單,入駐供應商也可以根據採購人的要求提交報價單,由採購人確認下單,系統將提醒商品以及相關服務、配件的最新成交價和最低報價等相關信息。採購人確認下單後,系統自動發布成交公告、自動生成電子採購契約並通知成交供應商。
直購的下列情形,系統自動將成交公告同步推送至非常公告欄:成交商品為“自有商品”的;成交價格高於該商品1個月平均成交價(或報價)一定比例(比例由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成交商品屬於採購人公告的定點品目但成交供應商不在定點範圍內的。
增信有效的入駐供應商可在1個工作日內對列入非常公告欄的直購成交公告提出異議,採購人收到異議後可取消成交並通知成交供應商。採購人未收到異議或答覆異議後決定繼續簽訂契約的,系統自動生成電子採購契約並通知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九條 電子賣場將按照政策功能和本土優勢產業分別設立兩型產品館、扶貧館、湖湘特色館等專業賣場,相關商品經審核後即可在專業賣場上櫃直購。鼓勵採購人根據採購需求在專業賣場直購,專業賣場的成交公告不作為非常公告自動推送。
第三十條  競價是採購人提出採購需求清單,邀請供應商競價,選擇實質性回響採購需求的入駐供應商成交的方式,是參照政府採購非招標方式的簡化網上交易方式。採購需求清單明確為商品標準、參數規格或服務要求以及經投資評審的工程量清單的,採購人可以採用競價方式。
第三十一條  採購人應將採購需求清單隨競價邀請公告一同發布,競價邀請公告約定的回響截止時間應不少3個工作日。貨物項目可以為核心商品推薦2個以上的品牌,服務項目可以推薦2個以上解決方案。採購人可在發布公告時向特定的入駐供應商發出邀請。
競價邀請公告約定的回響截止時間前,增信有效的入駐供應商均可提交回響清單和報價。入駐供應商回響清單應對照採購需求清單從商品庫中選擇滿足需求的商品,商品報價不得高於其最高限價,貨物類“自有商品”不得參與競價。回響清單和報價提交後不可更改,但可以在回響截止前撤回。
競價回響截止後,系統自動按支持節能環保產品、兩型產品以及小微企業等政策規定的最高比例計算價格扣除後排序,報價相同的以報價時間優先。不符合資格條件、不符合需求標準、不屬於推薦品牌或未採用推薦的解決方案以及規格參數、服務要求不能實質性回響需求的,系統自動作為無效回響處理;需要人工認定的,系統開放顯示回響清單供採購人處理並記錄原因,必要時採購人可以邀請專家協助認定。實質性回響需求的入駐供應商不足2家的,競價自動終止。
競價回響截止1個工作日內,採購人選擇滿足採購需求、報價低、服務好的入駐供應商成交並公告成交結果。參與競價的供應商可在1個工作日內對競價成交公告提出異議,採購人收到異議後可取消成交並通知成交供應商。採購人未收到異議或答覆異議後決定繼續簽訂契約的,系統自動生成電子採購契約並通知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二條 團購是具有相同採購需求的採購人,邀請信用等級較高的入駐供應商競價,實質性回響採購需求且報價最低的入駐供應商成交的方式。團購是多個採購人的批量競價,適用於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商品。
第三十三條  發起團購的採購人應發布團購邀請公告。公告應詳細列明需求標準、商品的品牌型號、最高單價等, 貨物項目可以推薦需求標準相同、2個以上的品牌型號;公告約定的團購截止時間不得少5個工作日,參與團購的採購人最低數量不得少於5人。發起團購的採購人在發布團購邀請公告時,可向特定的入駐供應商發出邀請。
團購邀請公告約定截止時間止未達到約定的最低人數,團購自動終止。團購邀請公告約定截止時間前,參與團購的人數達到約定的最低人數,信用等級為2星、3星的入駐供應商即可開始競價。入駐供應商競價時間不少於3個工作日,團購邀請公告約定的截止時間不足的,自動延後。入駐供應商開始競價後,有相同採購需求的採購人可以繼續參與團購,入駐供應商可以提交更低的單價,信用等級為2星的入駐供應商系統將按入駐供應商提交的單價和採購人申報的採購數量鎖定信用額度。團購邀請公告將實時刷新參與團購的採購人數量、採購人申報的採購數量以及入駐供應商的最新報價;團購截止後,系統自動將報價最低的入駐供應商確認為成交供應商,公告成交結果,生成電子採購契約,通知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四條 電子賣場的採購契約均由系統自動生成,採購人與供應商可以約定交貨、驗收時間、地點等商務條款,但不得實質改變採購契約。紙質契約應在電子賣場下載列印後再簽字蓋章。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預算管理級次對採購人、採購活動以及相關入駐供應商進行監管。財政部門應定期抽查本級的採購項目,重點檢查採購人契約履約和驗收付款情況;可根據採購項目情況對相關採購人、入駐供應商進行檢查。入駐供應商利用異議惡意干擾的,財政部門可暫停其提出異議的權力。
財政部門應積極推行預算績效評價,對採購人落實政府採購政策功能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六條  採購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可責令限期整改,認定成交結果無效;情節嚴重的,財政部門可責令暫停開展新的採購活動,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責令賠償損失;採購人拒不整改的,可移送相關部門追究相關負責人、經辦人的責任。
入駐供應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可責令限期整改,認定成交結果無效,可通知運營商將問題商品強制下櫃或標記為“自有商品”;情節嚴重的,財政部門可通知運營商退回電子增信;造成經濟損失的,財政部門可責令賠償損失。除不可抗拒力導致無法履行契約外,入駐供應商拒不履行契約或兩次驗收無法達到契約約定或驗收後不履行約定的售後服務義務的,財政部門可通知運營商退回電子增信,可通知運營商不予退還增信,可通知運營商一年內不再受理新的增信。入駐供應商虛假資料謀取成交、假冒偽劣騙取驗收的,財政部門還可將其列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通知運營商三年內不再受理增信。
第三十七條 採購人、供應商應主動接受財政部門檢查、考核和審計、監察部門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供應商的註冊信息、上櫃商品信息以及採購人發布的成交公告、驗收公告存在虛假、違規的,都可以實名舉報。
第三十八條  行業協會、檢驗機構、商業銀行等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服務情況,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服務中發現的問題。服務機構不能正常履職的,省財政廳應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可通知運營商暫停或取消其入駐資格。
行業協會、檢驗機構、商業銀行等服務機構提供收費服務,應公開費用標準,由入駐供應商選擇。
第三十九條 運營商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託協定建設、運營電子賣場,為採購人、入駐供應商和入駐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為小微企業平等參與競爭提供保障。運營商應定期向省財政廳報告運營情況和異議答覆情況,及時報告運營中發現的違規行為。省財政廳加強對運營商的管理,督促提高運營水平。
除代扣公務卡交易手續費外,運營商不得向採購人、入駐供應商收取運營費用。運營商提供增值服務,應公開費用標準,由入駐供應商選擇。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檢查考核結果、處理意見應予公開。
財政部門及監管人員不得參與、干涉採購人及採購活動,不得插手供應商入駐、商品入庫,不得干涉運營商的正常運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為了提高採購效率,單次採購預算在採購限額標準以上、採購人可以明確提出採購需求清單且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服務項目或工程量清單經投資評審的工程項目,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在電子賣場競價。
第四十二條  電子賣場啟用後,協定供貨、定點採購有關辦法停止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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