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電子賣場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電子賣場管理暫行辦法》是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2020年1月15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電子賣場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
檔案通知,全文,

檔案通知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辦公廳(室):
為貫徹落實中央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提高採購便利性,落實政府採購政策功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電子賣場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電子賣場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
2020年1月15日

全文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電子賣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電子賣場(以下簡稱電子賣場)運行,提高採購便利性,落實政府採購政策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賣場,是指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國采中心)建設的供採購人、供應商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採購事項的執行操作平台。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向採購人提供產品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其中,“廠商”指產品的直接生產者;“經銷商”指與廠商簽署代理銷售協定、從廠商組織貨源銷售的組織或自然人;“電商”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規定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參考價、中位價,是指《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電子賣場產品價格監測暫行辦法》中界定的有關價格數據。
第三條 電子賣場相關方的採購活動,應堅持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公開透明、合法便捷原則,有利於落實採購人主體責任,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進入電子賣場的產品應符合通用性強、技術規格統一等要求。
第四條 電子賣場應當通過設立特色場館、加掛標識、搜尋排序、流量引導方式,落實節能、環保、創新、扶貧、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功能。
第二章 供應商及產品管理
第五條 國采中心根據集采目錄和採購需求,確定納入電子賣場交易的產品品目、配置標準、供應商入圍和評審辦法,並發布徵集檔案。
電子賣場供應商入圍方式採取資格入圍法,即符合資格條件、產品配置標準和服務要求的供應商均可入圍。入圍的合格供應商與國采中心簽署《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電子賣場框架協定》(以下簡稱框架協定)後,行使上架產品、報價和交易權利。
第六條 入圍電子賣場的廠商應根據電子賣場規則,自行錄入和維護產品信息,包括並不限於視頻、圖象、文本、技術參數、服務承諾等,廠商對錄入產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經國采中心審核通過的產品進入電子賣場商品庫並具備交易功能。
產品技術參數發生變化的,應按新產品申請上架程式辦理,原產品做下架處理。
第七條 經廠商審核通過的經銷商選擇要銷售的產品並填寫供貨地區、庫存、價格等信息,經銷商報價即視同承諾可向採購人提供完全符合技術參數和服務標準的同型號產品。
第八條 入圍電子賣場的電商可以對已進入電子賣場商品庫的產品進行報價並銷售,報價不得高於電商自營平台同型號產品價格。
第九條 進入電子賣場商品庫的產品,已報價經銷商和電商數量達到由國采中心在電子賣場徵集檔案中明確的最低數量時,該產品自動上架。
第十條 廠商下架產品需經國采中心審核。
經銷商退出品牌銷售,經該品牌廠商審核通過後,其經銷產品報價不再顯示。
第十一條 廠商、經銷商、電商申請退出電子賣場,須經國采中心審核通過,確保交易各方權益無爭議後,相關產品做下架處理。
其中,經銷商申請退出的,須先經廠商審核。
第三章 採購模式
第十二條 電子賣場採購模式分為直購、比價和反拍三種。
直購是指採購人直接選擇產品和經銷商、電商下單的採購模式。
比價是指採購人選擇三個不同品牌的產品,發起比價需求,由已勾選產品下的經銷商、電商自願參與報價,比價截止後報價最低的經銷商、電商成交的採購模式。比價過程中,採購人須在系統根據核心參數篩選的產品中確定比價產品,核心參數至少為一個,且報價保密。
反拍是指採購人直接選擇一款產品後,發起反拍需求,由該款產品下的經銷商、電商自願參與報價,反拍過程中報價可見,反拍截止後報價最低的經銷商、電商成交的採購模式。
第十三條 採購人採購同一品目產品(按電子賣場品目劃分規則,下同),單筆訂單金額不足直購限額的,可在直購、比價或反拍模式下任選一種進行採購。
單筆訂單金額超過直購限額的,應通過比價或反拍模式採購。
第十四條 直購模式下,採購人可直接點選經銷商或電商的報價產品,被選擇的經銷商、電商應及時確認訂單。
第十五條 比價模式下,採購人應確定核心參數,根據預算填寫擬採購產品的價格區間、供貨周期、付款周期等相關要求,發起比價。
第十六條 反拍模式下,採購人應根據預算填寫擬採購產品的價格區間、供貨周期、付款周期等相關要求,發起反拍。
第十七條 比價或反拍需求發出後,經銷商、電商應答前,採購人可以修改、取消比價需求。經銷商、電商已經應答的,比價或反拍需求不得修改、取消。確需修改、取消的,由採購人線上申請,成交後按取消訂單流程處理。
第十八條 比價或反拍模式下,經銷商、電商比價、反拍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最長不得超過72小時。比價、反拍期間,經銷商、電商均可多次報價,以最後一次報價為準。
第十九條 比價或反拍時間截止後已報價經銷商、電商不少於3家的,報價最低的成交;不足3家的,該項目終止採購活動。最低價有多家經銷商、電商的,最早報出該價格的成交。
第二十條 特殊情形下,單筆訂單金額大於50萬元,採用比價、反拍模式失敗,無法實現採購的,採購人可向國采中心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說明後採用直購模式。
第二十一條 比價模式下採購人選擇的產品,視同採購人認可不同品牌產品均滿足採購需求。經銷商、電商確認訂單後,採購人不得以成交產品不符合需求為由取消訂單。
經銷商、電商參與報價,視同其承諾能夠以該價格按時提供同型號正版原廠正品和不低於比價需求的服務。比價結果公示後應於72小時內確認訂單。
第二十二條 經銷商、電商確認訂單後,系統自動生成具有唯一編號的電子驗收單,作為政府採購憑證。成交經銷商、電商應及時供貨,並提供電子驗收單。
第二十三條 電子賣場採購契約由採購人與成交經銷商、電商自行擬定簽署,契約實質內容應與電子驗收單一致。
第四章 履約評價
第二十四條 採購人應根據電子賣場採購契約規定的技術、服務要求對成交經銷商、電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採購人按照契約約定方式向成交經銷商、電商付款。
第二十五條 訂單完成後,採購人可對成交經銷商、電商就商品質量、服務態度、到貨速度等方面進行評價;成交經銷商、電商可對採購人就簽收及時性、付款及時性等方面進行評價。
第二十六條 採購人及經銷商、電商在前期溝通和售後服務過程中,可隨時發起“爭議”。“爭議”相對方需及時解決問題,如“爭議”在10個工作日內得到有效解決,則提出方需及時確認“爭議”結束;如“爭議”在10個工作日內未得到有效解決,則系統提示廠商和國采中心介入。
第二十七條 系統按品目並結合銷量,對產品的展示位置進行排序並自動更新,銷量靠前的產品獲得優先展示位置。
第五章 監測預警
第二十八條 國采中心對納入電子賣場交易的產品進行價格監測,根據交易數據生成參考價、中位價並定期公布,作為價格預警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九條 交易結束後一個工作日內,由系統將交易信息反饋給採購人所屬一級預算單位,並按照統一格式在電子賣場公示。
第三十條 直購模式中出現下列情形的,系統向國采中心和採購人所屬一級預算單位發出預警:
(一)採購人1個月內通過直購方式採購同一品目產品累計超過直購限額的;
(二)採購人半年內採購同一品目產品累計超過電子賣場限額的;
(三)採購人直購時,採購價格超過該產品報價中位價50%的;
(四)採購人直購時,採購價格超過同類產品參考價30%的;
(五)採購人半年內採購產品中,超過該產品報價中位價30%的訂單數占其採購訂單總數80%以上的;
(六)國采中心認定的應當向採購人預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出現以下情形的,經銷商、電商報價無法顯示:
(一)經銷商、電商報價高於同類產品參考價50%(含)的;
(二)電商對同型號產品報價,高於本平台自營產品價格的;
(三)經銷商、電商連續6個月未參與所售產品比價和反拍的;
(四)國采中心認定的應當向代理商(電商)預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的,由系統強制下架該產品:
(一)某一型號產品連續12個月銷量為0的;
(二)某一型號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虛假信息等不符合承諾的情況;
(三)國采中心認定的應當下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供應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國采中心將暫停其電子賣場交易資格3個月並予以公示:
(一)比價模式下成交經銷商、電商未及時確認訂單的;
(二)沒有在承諾的供貨期限內及時供貨或提供售後服務的;
(三)違反《框架協定》相關約定的;
(四)國采中心處理“爭議”時,未主動提供包括但不限於銷售記錄、成交契約等證明材料的;
(五)因廠商原因導致經銷商服務不到位或不能按約定供貨的,廠商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四條 供應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國采中心將暫停其電子賣場交易資格6個月並予以公示:
(一)產品質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後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產品上架承諾標準的;
(二)沒有按照承諾的供貨價格或折扣供貨的;
(三)接到採購人三次以上對供應商在產品質量、服務等方面投訴,且情況查實的。
第三十五條 供應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國采中心將暫停其電子賣場交易資格一至三年並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國采中心將報請財政主管部門進一步處理:
(一)提供來源不明、假冒偽劣等不合格產品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證明謀取入圍已經核實的;
(三)與其它供應商串通,謀取成交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進入電子賣場交易的集采目錄外產品,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采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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