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電子化政府採購辦法(試行)

陝西省電子化政府採購辦法(試行)》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電子化政府採購辦法(試行)
  • 地點:陝西省
  • 類型:辦法
  • 檔案號:陝政發[2010]21號
通知內容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電子化政府採購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電子化政府採購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陝西省電子化政府採購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電子化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採購效率,降低採購成本,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化政府採購是指通過使用陝西省政府採購電子交易管理系統,實現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以及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的政府採購活動。
第三條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實施電子化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電子化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實信用和規範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電子化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電子化政府採購具體活動由各級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承擔。
第六條 陝西省政府採購電子交易管理系統通過登錄省級政府入口網站進入。
第七條 電子化政府採購應建立供應商庫,實行會員制管理,全省統一使用。供應商自願在網上免費註冊,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經採購代理機構審查合格後成為會員,獲取會員代碼。
第八條 採購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獲取數字證書,通過數字證書進入政府採購電子交易管理系統,對關鍵信息進行電子簽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對其操作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採購範圍與機構職責
第九條 電子化政府採購範圍為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適合電子化政府採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
(一)計算機設備、複印機、速印機、投影儀、傳真機等辦公自動化設備類;
(二)電視機、電冰櫃、空調機、攝像機、照相機等電器設備類;
(三)車輛類;
(四)定點印刷、維修、公務車輛保險、醫療設備類;
(五)其他適合電子化政府採購的項目。
第十條 電子化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完善評審專家資料庫,制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二)電子確認、審批採購項目計畫和採購方式,確定項目編號,下發採購檔案;
(三)核准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申請,辦理支付手續、記錄付款信息;
(四)網上全程監控政府採購活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五)受理供應商的投訴,處罰違規行為;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採購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電子化政府採購管理制度;
(二)選定本單位採購人員,加強對採購人員的監督和培訓;
(三)編報政府採購預算和採購實施計畫;
(四)依法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辦理電子化政府採購事宜;
(五)選定代表參與電子化政府採購評審工作;
(六)確認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辦理採購契約備案,組織採購貨物驗收;
(七)負責本單位電子化政府採購檔案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和配合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辦集中採購項目,編制電子化政府採購檔案,發布經採購人審核確認的採購信息;
(二)網上接受供應商、建築商回響檔案、報價;
(三)組織項目評審,維護評審紀律,做好相關服務;
(四)受理、答覆採購人和供應商的業務諮詢,進行操作培訓和現場維護;
(五)妥善保存電子化政府採購檔案;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省級政府集中採購機構負責供應商的註冊、入庫管理,建立完善供應商管理制度並報省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管理
第十三條 電子化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由省財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行業省級管理部門根據財政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規定,採取公開徵集、單位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按照“統一條件,專庫管理,資源共享,隨機抽取,管用分離”的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參加電子化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應到省級政府集中採購機構進行書面登記,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會員代碼;
(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加蓋公章的複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前兩個年度財務報表、納稅相關證明;
(四)產品生產商的授權檔案或者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第十五條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供應商應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可分次交納。如一次性預交一年的,本年度內電子化政府採購活動不再收取投標保證金。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收取投標保證金後應出具正式票據。
投標保證金應專戶儲存,專人管理。供應商退出政府採購活動時,經向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申請,採購代理機構應全額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
第十六條 實施電子化政府採購業務前,供應商應按照要求在採購系統供應商管理模組中輸入本企業的基本信息資料,經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審核,取得數字證書後,方可參與電子化政府採購業務。
第十七條 省級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對會員資格進行年度審查。年度審查不得收取費用。審查辦法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制定,並報省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採購程式
第十八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電子化政府採購方法、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以及詢價的電子化政府採購定標、評標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政部財庫[2007]2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子化政府採購無效:
(一)採購項目報價供應商少於3個;
(二)所有供應商的報價均高於本次採購項目的預算;
(三)其他導致無效的情形。
屆時採購人可向本級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其他形式的採購申請,經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採購人根據政府採購預算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網上填報政府採購申請表,並上傳相關資料。
採購人申報採購計畫時,應當提供準確、不帶傾向的技術參數,技術複雜、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項目需提供專家論證意見。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主管部門按現行預算管理的要求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採購人採購申報的審核,適合電子化採購的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組織實施。適合電子化採購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可委託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和要求組織電子化政府採購活動:
(一)按照財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採購檔案整合採購項目。單一來源採購、詢價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電子化政府採購檔案,競爭性談判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電子化政府採購檔案;
(二)採購檔案經採購人網上確認後,一般應在2個工作日內發布網上採購公告;
(三)組織招標、談判或詢價;
(四)公告預中標(成交)結果;
(五)採購檔案歸檔。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按照採購要求編制檔案,參加電子化政府採購活動。按照採購項目要求的技術參數和截止時間形成檔案,進行投標報價,報價必須低於本地市場同期平均價格。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多次報價,最後一次報價為最終報價。截至規定時間,網站停止接受檔案或報價。
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投標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網上投標無效,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未按電子化政府採購規定的格式製作投標檔案的;
(二)通過電子化政府採購系統提交的投標檔案等電子文檔不完整的;
(三)未在規定的投標時間內投標的。
第二十六條 採購當事人可按照項目編號、招標信息等全程跟蹤了解、監督採購實施情況。
第二十七條 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組織網上開標,當天最短有效時間內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採購人確認後,應當及時在網上發布並公示7天。
第二十八條 公示期滿後,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投標供應商應當對開標結果進行網上確認,若有異議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提出。
第二十九條 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將網上評審記錄和經評審專家電子簽名的評審報告製作成紙質檔案,經採購組織人員、採購監督人員簽字後存檔。
第三十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採購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簽訂採購契約。
第三十一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應認真履行契約並做好後續服務。採購人對已完成的採購項目應及時組織驗收,填寫政府採購項目驗收報告。
第三十二條 政府採購預算內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採購人持加蓋公章的政府採購計畫申請審批表、中標通知書、採購契約、加蓋公章的發票複印件、驗收報告、支付信息表到本級財政主管部門辦理付款手續。
第三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政府採購電子交易管理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同級財政主管部門確認後,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停止電子化政府採購活動:
(一)系統出現故障,採購當事人不能訪問網站或無法使用系統的;
(二)系統軟體或資料庫出現錯誤,不能正常操作或採購結果出現錯誤的;
(三)其他無法保證公平、公正採購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況。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所列情形,無法及時妥善解決的,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認定後,宣布正在進行的電子化政府採購相關操作行為無效。待系統故障排除後,經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同意,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重新組織電子化政府採購。
第三十五條 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按季度對電子化政府採購公告、招標檔案、投標檔案、開標記錄、評標報告、擬中標公告和中標公告、中標通知書、採購契約、質疑回復、系統日誌等資料備份存檔,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電子化政府採購的全過程接受財政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審計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政府採購當事人認為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採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對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有異議的,可向財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相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七條 採購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進口產品採購、節能環保、強制採購等政策規定以及與採購項目相關的行業規範提出採購需求,不得在政府採購檔案中規定排斥潛在的供應商等方面的內容;不得在採購過程中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三十八條 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對採購人無正當理由不履約,據實予以記錄,並將情況反饋財政主管部門。經財政主管部門查實的,在半年內對其政府採購申報不再審批;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當年政府採購預算,並移交行政監察機關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主管部門對不能履約(棄標)的供應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電子化政府採購供應商會員資格,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電子化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排擠、詆毀或串通其他供應商謀取中標的;
(三)對報價錯誤或故意壓低報價等手段中標造成不能履行的;
(四)中標後拒絕按所報價格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
(五)簽訂政府採購契約後,不能按規定履行契約條款的;
(六)向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人行賄或提供不正當利益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行為的。
第四十條 在電子化政府採購活動中,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等情形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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