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農村辦關於進一步辦好農村合作基金會報告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農村辦關於進一步辦好農村合作基金會報告的通知》是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995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農村辦關於進一步辦好農村合作基金會報告的通知
  • 開始時間:1984年
  • 地點:省人民政府
  • 融資資金:資金8660萬元
(湘政辦發〔1995〕11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省政府同意省政府農村辦《關於進一步辦好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關於進一步辦好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報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農村合作基金會是1984年開始起步的,到1988年全省共聚集可融通資金8660萬元。黨的十三屆八中全會以來,各級政府加強對農村合作基金會工作的領導,使合作基金會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到1994年六月底止,全省已有1049個鄉鎮建立了合作基金會,占總鄉鎮數的30.4%;6993個村建立了合作基金會,占總村數的14.6%。全省共籌集可融通資金12.25億元,為農業生產、鄉村企業的發展和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累計投放資金12.2億元。
從我省近幾年來的實踐看,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建立,對促進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一是加強了地域性合作經濟組織的資金管理,有效地遏制了集體資金被無償占用、挪用、浪費及貪占現象,為建立新的集體資金管理機制闖出了一條新路子。通過農村合作基金會,全省收回單位和個人拖欠的集體資金5000萬元,避免了集體資金的流失、侵占、挪用。二是增加了農業投入,促進了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壯大了集體經濟。1993年至1994年上半年,全省農村合作基金會為農業生產投放資金5.5億元,為鄉村企業和農民發展二、三產業累計投放資金3.4億元。三是有力地推動了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穩定和加強了農業技術隊伍。四是彌補了農村信貸資金的不足,幫貧扶困,抑制了民間高利借貸,有的困難戶在合作基金會的幫助下,開始擺脫貧困,走向富裕之路。五是拓寬了服務領域,增強了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務功能和凝聚力。
我省農村合作基金會雖然起步較早,但發展不平衡,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如有的地方對開辦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根本宗旨、基本任務和發展方向不夠明確,個別地方跨社區設定機構、違規經營金融業務、高息吸收資金,辦成了非銀行金融機構;部分基層領導強行要合作基金會投放資金,或為一些單位和個向銀行、信用社貸款提供擔保;有的部門和單位擠塞各種開支影響了資金的安全運轉;有的經營管理不夠規範、制度不夠健全等等。我們必須採取積極措施,正確加以引導,逐步完善提高,使之健康發展。為此,現將我們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充分認識辦好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意義。農村合作基金會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廣辟農業資金來源、改革現行農業投資機制的重大突破,也是完善和發展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重要內容。它有利於聚集農村社會閒散資金,緩解農村資金緊張的矛盾,增加農業資金投入,增強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實力和服務功能。促進全省農村經濟的繁榮和發展。因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興辦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重大意義,把這項工作作為深化農村改革,促進市場機制發育,引導農民奔小康的一項重要措施來抓。切實規範行為,加強管理,搞好調查研究,及時幫助解決農村合作基金會發展過程中的問題。
二、堅持正確的辦會方向。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由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按照自願互利、資金有償使用原則而建立的社區性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必須堅持為農民服務、為農業服務、為發展農村經濟服務的宗旨。管好用好集體資金,保障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挖掘農村資金潛力,支持社區內的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和農戶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合作基金會不是金融機構,不得辦理存貸業務,不得以股金名義變相吸收存款,不得對城市居民和單位開展業務,不得以贏利為目的。資金只能在社區內有償使用。
三、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規範管理。建立農村合作基金會要堅持因地制宜,自願互利的原則,以鄉鎮為主,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目前已建立的地方,要重點抓好整頓完善和鞏固提高,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由農業行政部門牽頭,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對現有農村合作基金會進行一次檢查,並由農業行政部門進行登記。尚未起步的地方,必須尊重民眾意願,不搞行政干預,同時,要先行試點,摸索經驗,逐步推開,合作基金會的組織機構,要按照民主管理,加強監督、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定章程,明確職責。其業務的開展,必須嚴格按照農業部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農村合作基金會管理的通知》(農經發〔1994〕21號)執行。
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是農村合作基金會的主管單位,負責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加強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具體指導。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精神,鄉鎮合作基金會依託鄉鎮經管站設定,日常業務工作由鄉鎮經管站按合作基金會的章程辦理,但帳務要嚴格分開,制度要健全。做到有章可循,保證合作基金會健康發展。
四、廣泛聚集和合理投放資金。合作基金會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要按照自願互利、有償使用的原則吸收股金。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會員只能是鄉(鎮)、村社區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會員須以資金入股,承認並遵守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章程。其股金應以集體資金為主,股金要保持相對穩定。合作基金會會員股金所有權不變,並享有優先借款權。
合作基金會資金投放的對象主要是本會會員。投放的項目依本地經濟發展的需要來確定。要堅持短期、小額和有效的原則;堅持“一事一借,有借有還,到期歸還”的原則;堅持借款申請、審批、抵押、擔保和“三查”(投放前調查、投放時審查、投放後檢查)等制度。按投放項目分別不同檔次合理收取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不準高於國家金融部門規定的利率標準,要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等手段,保證借款如期收回,避免資金的沉澱與損失,儘可能發揮投資的效益。
五、切實做好合作基金會的收益分配。合作基金會的融資收入要合理進行分配,要兼顧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資金所者利益與自身發展利益。收益的大部分應返還給資金所有者,同時要提足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一般按合作基金會純收入的10-30%提取。還要提取一定的事業發展基金、公益金、培訓基金、獎勵基金等,以保證合作基金會自身發展的需要。具體提取比例,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確定。
六、切實加強對合作基金會的領導。合作基金會是農村改革中出現的新事物,各級政府要加強具體領導,統一部署,精心組織,積極協調好各方面的關係。各級農辦要把建立合作基金會作為深化農村改革、培育農村市場機制的重要任務來抓,深入調查研究,及時協調解決發展中的具體問題。要充分尊重合作基金會的自主權,保障會員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攤派、平調、侵占其資金和為其他單位作借款擔保;不得把合作基金會視作鄉鎮的企業,隨意安排人員,規定上交利潤;不得把合作基金會當作鄉鎮的“小錢櫃”,擠塞各種開支。
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建立和發展。人民銀行要依法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業務進行監督,並會同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對違反規定辦理存貸業務的行為進行處理。各專業銀行應在設立帳戶、資金結算、存款取款等方面提供方便,使合作基金會在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快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貫徹執行。
省政府農村辦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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