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做好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盤關閉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0-07-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陝政發[2000]29號
【發布日期】2000-07-03
【生效日期】2000-07-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陝政發[2000]29號
【發布日期】2000-07-03
【生效日期】2000-07-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
關於做好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盤關閉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盤關閉工作的通知
(陝政發〔2000〕29號2000年7月3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我省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理整頓工作已經轉入分類處置階段,資大於債的農村合作基金會正在併入農村信用社,資不抵債的農村合作基金會陸續開始首期兌付,整個清理整頓工作進展平穩順利。為了切實做好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首期兌付及清盤關閉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我省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理整頓工作已經轉入分類處置階段,資大於債的農村合作基金會正在併入農村信用社,資不抵債的農村合作基金會陸續開始首期兌付,整個清理整頓工作進展平穩順利。為了切實做好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首期兌付及清盤關閉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實行政府負責制,切實加強對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盤關閉工作的領導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範圍內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清理整頓工作,承擔領導、組織、協調和善後處理的責任。各級政府一把手作為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一如既往地抓好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首期兌付和清盤關閉工作,善始善終地完成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的任務。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範圍內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清理整頓工作,承擔領導、組織、協調和善後處理的責任。各級政府一把手作為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一如既往地抓好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首期兌付和清盤關閉工作,善始善終地完成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的任務。
二、積極穩妥地做好清盤關閉的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首期兌付工作
目前,我省“三夏”大忙已基本結束,省上已將專項再貸款下達到各地,首期兌付工作條件已經具備。各地要制訂方案,精心組織,積極穩妥地開展兌付工作。兌付的具體時間要以縣為單位統一安排,兌付比例最低不少於應兌付總額的30%。整個兌付工作務必在7月底前完成。同時,各地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專項再貸款的使用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對於轉移、挪用專項再貸款的,要嚴肅查處。對於農村合作基金會跨社區拆藉資金形成的“三角債”,地市之間的拆藉資金,省上在安排再貸款時已經協調抵扣;縣區之間、鄉鎮之間的拆藉資金,由地市和縣區在安排再貸款時予以協調抵扣。
目前,我省“三夏”大忙已基本結束,省上已將專項再貸款下達到各地,首期兌付工作條件已經具備。各地要制訂方案,精心組織,積極穩妥地開展兌付工作。兌付的具體時間要以縣為單位統一安排,兌付比例最低不少於應兌付總額的30%。整個兌付工作務必在7月底前完成。同時,各地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專項再貸款的使用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對於轉移、挪用專項再貸款的,要嚴肅查處。對於農村合作基金會跨社區拆藉資金形成的“三角債”,地市之間的拆藉資金,省上在安排再貸款時已經協調抵扣;縣區之間、鄉鎮之間的拆藉資金,由地市和縣區在安排再貸款時予以協調抵扣。
三、認真負責地做好清盤關閉的農村合作基金會首期兌付後的各項工作
(一)落實債權債務清償機構,明確工作職責。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盤關閉後的各項善後工作由各市(地)縣政府(行署)負責。市(地)、縣清理農村合作基金會工作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可繼續保留,負責農村合作基金會資產管理、借款清收、資產變現和籌措兌付資金等工作;也可專門設立債權債務清理工作機構,全面負責清收借款,做好向民眾的兌付工作。有清盤關閉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要不依託任何機構,成立專門的清償農村合作基金會債權債務辦公室,由鄉鎮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債權債務清償工作,處理各種善後事宜。2000年年底以後,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牌子將予以取消,一切事宜均由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債權債務清償辦公室承擔。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工作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解決。
(二)加強資產管理。鄉鎮清償農村合作基金會債權債務辦公室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資產要進行全面登記,防止資產流失。對貨幣資金要實行專戶管理,對資產變更資金要及時入帳。從專戶提取資金必須經過縣級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
(三)採取有效措施清收借款。按照誰借款、誰償還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逃廢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債務,政府授權單位對其具有永久追索權。縣鄉清理整頓工作機構要以清收縣鄉政府借款和黨政幹部借款及擔保借款為重點,抓緊清收各類借款,用於償還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債務,按期歸還向上級政府申請的專項再貸款本息。縣鄉政府在農村合作基金會有借款的,要千方百計組織資金,限期歸還;縣鄉政府的擔保借款,要督促借款戶歸還,不能按期歸還的,縣鄉政府要負連帶責任。各級黨政幹部的借款和擔保借款,要堅持按照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的要求,採取果斷措施予以清收。對企業借款要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予以清收。對正常經營企業的借款,要督促企業利用自有資金積極歸還,也可由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流動資金貸款,貸新還舊,或者取得存款民眾同意,將在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股金(存款)轉為在企業的股份。對生產經營不正常或已關閉企業的借款,責成經營者將資產變現歸還借款;對一時難以變現的企業資產,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對逃亡戶的欠款,要將其遺留資產依法收回,變賣還債;資產變賣後仍還不清欠款的,由擔保人和繼承人償還。對以實物抵頂欠款的,要按實際售價計算,防止高作價和新的變現損失。
要依法清收借款。對心存僥倖有意拖延還款的,可申請司法機關依法強制清收;對惡意逃債、賴債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四)向民眾公開承諾,實行定期集中兌付。首期兌付工作結束以後,縣級人民政府要以公告的形式向民眾作出承諾,在3至5年內兌清民眾的全部股金。兌付的時間和比例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每年最少應安排一次兌付。兌付民眾股金(存款),要堅持“先小額、後大額,先個人、後集團”,實行“掛息還本”,利息的清償待還本結束後視資金情況確定;要堅持公開、公正和集中兌付,每次兌付前都要制訂方案,報縣級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堅決杜絕零星兌付和領導幹部、農村合作基金會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違反規定提取自己的存款和股金,或者為親友優先兌付。
(五)妥善安置農村合作基金會工作人員。清盤關閉的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安置。對投放借款負有責任的人員,原則上不得離開,可以轉入債權債務清償辦公室,由其繼續負責清收借款。對其餘人員(除清償辦公室需要留用的外),原則上做好工作,予以辭退。
(一)落實債權債務清償機構,明確工作職責。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盤關閉後的各項善後工作由各市(地)縣政府(行署)負責。市(地)、縣清理農村合作基金會工作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可繼續保留,負責農村合作基金會資產管理、借款清收、資產變現和籌措兌付資金等工作;也可專門設立債權債務清理工作機構,全面負責清收借款,做好向民眾的兌付工作。有清盤關閉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要不依託任何機構,成立專門的清償農村合作基金會債權債務辦公室,由鄉鎮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債權債務清償工作,處理各種善後事宜。2000年年底以後,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牌子將予以取消,一切事宜均由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債權債務清償辦公室承擔。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工作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解決。
(二)加強資產管理。鄉鎮清償農村合作基金會債權債務辦公室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資產要進行全面登記,防止資產流失。對貨幣資金要實行專戶管理,對資產變更資金要及時入帳。從專戶提取資金必須經過縣級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
(三)採取有效措施清收借款。按照誰借款、誰償還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逃廢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債務,政府授權單位對其具有永久追索權。縣鄉清理整頓工作機構要以清收縣鄉政府借款和黨政幹部借款及擔保借款為重點,抓緊清收各類借款,用於償還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債務,按期歸還向上級政府申請的專項再貸款本息。縣鄉政府在農村合作基金會有借款的,要千方百計組織資金,限期歸還;縣鄉政府的擔保借款,要督促借款戶歸還,不能按期歸還的,縣鄉政府要負連帶責任。各級黨政幹部的借款和擔保借款,要堅持按照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的要求,採取果斷措施予以清收。對企業借款要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予以清收。對正常經營企業的借款,要督促企業利用自有資金積極歸還,也可由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流動資金貸款,貸新還舊,或者取得存款民眾同意,將在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股金(存款)轉為在企業的股份。對生產經營不正常或已關閉企業的借款,責成經營者將資產變現歸還借款;對一時難以變現的企業資產,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對逃亡戶的欠款,要將其遺留資產依法收回,變賣還債;資產變賣後仍還不清欠款的,由擔保人和繼承人償還。對以實物抵頂欠款的,要按實際售價計算,防止高作價和新的變現損失。
要依法清收借款。對心存僥倖有意拖延還款的,可申請司法機關依法強制清收;對惡意逃債、賴債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四)向民眾公開承諾,實行定期集中兌付。首期兌付工作結束以後,縣級人民政府要以公告的形式向民眾作出承諾,在3至5年內兌清民眾的全部股金。兌付的時間和比例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每年最少應安排一次兌付。兌付民眾股金(存款),要堅持“先小額、後大額,先個人、後集團”,實行“掛息還本”,利息的清償待還本結束後視資金情況確定;要堅持公開、公正和集中兌付,每次兌付前都要制訂方案,報縣級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堅決杜絕零星兌付和領導幹部、農村合作基金會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違反規定提取自己的存款和股金,或者為親友優先兌付。
(五)妥善安置農村合作基金會工作人員。清盤關閉的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安置。對投放借款負有責任的人員,原則上不得離開,可以轉入債權債務清償辦公室,由其繼續負責清收借款。對其餘人員(除清償辦公室需要留用的外),原則上做好工作,予以辭退。
四、堅決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做好穩定工作
各地對在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法案件,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保護廣大農民的合法利益,保證清理整頓工作的順利進行。
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特別是清盤關閉資不抵債的農村合作基金會,事並民眾切身利益和農村穩定大局,各級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視,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負責地搞好清理整頓工作,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穩定。
各地對在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法案件,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保護廣大農民的合法利益,保證清理整頓工作的順利進行。
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特別是清盤關閉資不抵債的農村合作基金會,事並民眾切身利益和農村穩定大局,各級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視,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負責地搞好清理整頓工作,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