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星區農村合作經濟管理局

婁星區區農村合作經濟管理局為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機構。根據區委、區政府《關於印發〈婁星區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婁星委[2002]10號)和區委辦、區政府辦《關於印發的通知》(婁星辦[2002]42號)的精神,設定婁星區農村合作經濟管理局和婁星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合署辦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星區農村合作經濟管理局
  • 地點:婁底婁星區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 局長:1名
  • 總經濟師:1名
  • 職責: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賦予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的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的方針、政策,負責全區農村經濟情況和社會發展指標體系的統計與分邀多少析工作,研究全區農村合作經濟發展戰略,及時為區委、區政府對農村經濟工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負責全區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以及“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集體資金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全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查、審計農民負擔費用的使用情況,審簽會簽涉及農民負擔的項目和檔案,監督管理涉農收費政策執行情況,依法查處各種加重農民負擔的違法案件。
(四)宣傳貫徹《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暫行條例》,指導和監督全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具體措施,做好農村集體資產的清產核資工作,促進集體資產的朵腿廈糊依法管理和保值增值。
(五)負責全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指導、規騙阿講范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的建立與完善工作;指導農村承包契約的簽訂、鑑證、變更及其糾紛調解仲裁工作。
(六)負責全區村級財務管理和會計人員管理,在農村組織實施《會計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等法律、法規,開展村級財會人員業務培訓,指導農村財務管理的制度化與規範化建設,推行和規範村級財務公開工作,改革和完善農村財務管理體制,不斷提高農村財務管理水平。
(七)負責全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工作,管理和培訓審計工作人員,查處農村財務審計中的重大違規違紀案件,指導農村審計隊伍建設。
(八)指導全區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為農戶和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罪抹厚信息服務,搞好經濟核算。
(九)負責對以家庭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調查研究,提出穩定與完善的意見。負責指導全區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清盤關閉與清整掃尾工作。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經管局內設五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事務,對各股室的業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起草綜合性報告、材料;負責各種會議的會務和各類公益活動的組織工作;負責本局的公文處理、檔案管理及宣傳教育、安全保衛、勞保福利、來信來訪、計畫生育、工資、職稱評聘、人事等管理服務工作和工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本局職工思想政治和監察工作以及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綜葛欠合統計、養老保險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會計工作和各項固定資產的監督管理,研究制訂年度財務計畫、工作規劃和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二)政策法規股
宣傳貫徹中央、國務院、省、市在農村的一系列方針、政策、法規、條例、規定,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研究制訂全區農村股份合作制的推行規劃,指導土地承包經營流轉機制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建立與完善;探討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與農村合作經濟發展戰略;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承包契約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制定承包契約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農業承包契約的簽訂和管理轎夜鞏,監督、檢查承包契約履行情況,依法調解、仲裁承包契約糾腿頁敬踏紛;負責對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農村財務管理股
組織實施《會計法》、《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暫行條例》、《農村經濟內部審計暫行規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等國家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的法規、制度,依法對全區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管理和財務收支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科學而規範的集體資產管理辦法,指導鄉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資產評估、登記和日常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年度會計培訓計畫和財務審計規劃,負責全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及專業技術職務考核與評聘工作;參與或監督鄉鎮經管部門開展的審計業務和大案要案的查處;指導農村財務體制改革和村級財務管理的規範化建設;指導和監督全市農村經濟統計工作,負責統計資料的調查研究和統計報表的匯總分析。
(四)計財股
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基金聯會的財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婁星區農村合作經濟管理局定事業編制24名,(含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經濟師1名,紀檢組長1名,所定事業編制除後勤服務人員外,管理人員實行公務員制度管理。
(三)農村財務管理股
組織實施《會計法》、《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暫行條例》、《農村經濟內部審計暫行規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等國家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的法規、制度,依法對全區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管理和財務收支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科學而規範的集體資產管理辦法,指導鄉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資產評估、登記和日常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年度會計培訓計畫和財務審計規劃,負責全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及專業技術職務考核與評聘工作;參與或監督鄉鎮經管部門開展的審計業務和大案要案的查處;指導農村財務體制改革和村級財務管理的規範化建設;指導和監督全市農村經濟統計工作,負責統計資料的調查研究和統計報表的匯總分析。
(四)計財股
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基金聯會的財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婁星區農村合作經濟管理局定事業編制24名,(含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經濟師1名,紀檢組長1名,所定事業編制除後勤服務人員外,管理人員實行公務員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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