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單位關於加快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意見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單位關於加快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意見的通知》,頒發文號(湘政辦發[2002]9號),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二00二年三月七日頒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單位關於加快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意見的通知
  • 文號:湘政辦發[2002]9號
  • 部門: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時間:二00二年三月七日
通知內容,具體內容,

通知內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衛生廳、省農辦、省計委、省財政廳《關於加快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二年三月七日

具體內容

關於加快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意見
省衛生廳 省農辦 省計委 省財政廳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1]39號),加快我省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我省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與健康保障制度,使廣大農民民眾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鞏固和發展農村初級衛生保健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發展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工作,根據國家和我省初級衛生保健第二個十年規劃目標(2001-2010年),制定分階段實施計畫,將農村初級衛生保健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列入農村小康縣(市、區)、鄉(鎮)和農村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認真組織實施。要深入貫徹《湖南省農村初級衛生保健條例》,實行政府負責、部門協作、社會支持、民眾參與的工作方針,完善周期考核評價制度和相關政策,統籌安排人力、物力、財力,加強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和衛生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控制嚴重危害農民健康的傳染病、地方病和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努力改善基本醫療、婦幼保健和老年保健服務,開展創建衛生縣城、衛生鎮、衛生村活動,普及農村改水改廁,實行多種形式的農民健康保障辦法,推進"九億農民健康教育行動",不斷提高農民的生產、生活衛生質量和整體健康水平。到2010年,全省各縣(市、區)要全面達到國家提出的第二個十年規劃的目標要求。
二、推進農村衛生管理體制改革
衛生行政部門要履行衛生行政管理與執法監督的職能。職責,切實加強對農村衛生工作的全行業管理。要以區域衛生規劃為指導,合理安排和調整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網路的功能、布局;認真執行衛生法律法規,完善衛生規章制度和技術服務規範,嚴格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衛生技術套用與公共衛生許可的準入審批和管理。禁止非衛生技術人員進入衛生技術崗位;開展農村醫療服務市場與公共衛生的專項治理和經常性監督,依法取締各種形式的非法行醫,及時查處各種違法行為。鄉鎮人民政府要配合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本鄉鎮的衛生工作,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搞好農村改水改廁,支持衛生行政執法,積極抓好鄉、村衛生機構的建設。
改革鄉鎮衛生院的管理體制,將人員、業務、經費等上劃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對解體、分散經營的鄉鎮衛生院,要進行專項整頓,儘快恢復基本醫療、預防保健的整體服務功能和區域公共衛生管理的職能。進一步完善和實施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積極推行村級婦幼保健、計畫生育和婦女工作"三位一體"管理,強化鄉鎮衛生院對鄉村衛生機構的指導與監管,提高鄉村衛生機構綜合服務能力。
堅持公有制在農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主導地位。鄉鎮衛生院是農村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由政府、集體投資舉辦,也可以在政府、集體投資渠道不變的前提下,採取衛生院職工融資或者與上級醫療衛生機構縱向合作組建醫療集團等形式合作經營。撤區並鄉後,原則上一個鄉(鎮)只保留一個鄉(鎮)衛生院,其它衛生院可以繼續實行政府、集體投資舉辦或合作經營,或者轉為政府不再給予補助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以通過產權轉讓、實行股份經營等途徑轉為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再冠用衛生院的名稱。村衛生室可以由村委會集體舉辦、村醫聯辦或者鄉鎮衛生院設點領辦,也可以個體承辦。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資興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允許各種經濟成分在農村投資舉辦營利性醫院。
三、健全農村衛生服務網路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初級衛生保健和農民醫療預防保健的需要,制定和實施區域衛生規劃,按照"一網多用"的原則,最佳化衛生資源配置,合理調整衛生服務網路的功能和整體布局,避免有限資源的重複配置和浪費。鄉(鎮)衛生院、血吸蟲病診治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要按照各自服務職責,規範服務範圍,嚴格依法執業。對局部區域內衛生機構設定密集、衛生資源利用明顯不足的,可採取撤、並、轉等形式進行資源重組。鼓勵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縱向業務技術合作,組建醫療聯合體。在農村衛生服務網路建設中,要重視和發展農村中醫藥事業。
繼續加強縣級醫療衛生機構的建設。充分發揮其作為全縣衛生技術服務、指導和培訓中心的作用。縣級醫院(含中醫院)要逐步達到二級甲等醫院建設標準,主要解決農民危重、疑難病症的診治,承擔鄉、村衛生機構的轉診。縣級疾病控制和婦幼保健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完善基礎設施和實驗室的建設,改進技術手段,深入鄉、村開展預防保健工作,把疾病控制和婦幼保健措施落實到基層。要加快縣級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充實衛生行政執法機構力量,加強對農村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市場的監管。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在鄉(鎮)派駐衛生監督執法人員。
以中心衛生院為重點,進一步加強鄉(慎)衛生院的整體功能建設,實現技術。人才、房屋、設備、管理五配套。要根據人口、交通和農民的衛生服務需求,合理安排調整中心衛生院的布局,重點加強技術服務的功能建設,形成區域性的基本醫療和預防保健技術服務與指導中心,並開展對一般鄉(鎮)衛生院的技術、管理指導和醫療服務的雙向轉診。鄉(鎮)衛生院要堅持預防保健與基本醫療服務相結合,認真落實公共衛生和預防保健工作,著重改善產科、計畫生育技術。一般常見病與多發病的診治和急救服務,承擔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執法機構委託的農村衛生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衛生院要建立健全防保組,配備相應的衛生防疫和婦幼保健專乾,確保防保工作的落實。除中心衛生院外,一般鄉(鎮)衛生院、計畫生育服務機構、血防機構不向醫院模式發展。在經濟較發達地區,鄉(鎮)衛生院可逐步轉向社區衛生服務。
要加強村衛生室的建設,原則上一村一室,也可以幾個村設定一個衛生室。要合理設定村衛生室的規模和執業範圍,村衛生室主要承擔村級公共衛生和預防保健任務,符合醫療執業條件的經批准可以開展一般常見傷病的診治服務。
四、深化鄉(鎮)衛生院內部改革
逐步實行鄉(鎮)衛生院管理委員會、理事會等組織管理形式下的院長負責制,建立權責明確、自主經營、民主管理和自我激勵、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衛生院管理委員會、理事會由職工選舉的代表與院領導組成,實行任期制,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範圍內,自主確定業務發展、人員聘任、經濟分配、內部管理和考核獎勵辦法。對地處邊遠、規模偏小的鄉(鎮)衛生院,可以在確保預防保健任務落實和國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採取託管、承包、能人領辦等方式經營。
鄉(鎮)衛生院院長採取民主推薦,公開競爭,職工投票選舉。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擇優聘任的形式產生;也可以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全縣或更大範圍內,招聘作風好、懂技術、善管理的醫師以上職稱的優秀人才擔任。要實行院長任期目標責任制和職代會參與下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對不稱職的院長要按程式及時予以解聘。
深化鄉(鎮)衛生院人事、分配製度改革。衛生院要全面實行人員聘用制,因事設崗,按崗聘人,競爭上崗,精簡、分流富餘人員,並妥善做好未聘人員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內部競爭機制和激勵機制,嚴格內部考核制度。實行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辦法,使人員收入與技術水平、服務態度、勞動貢獻掛鈎,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對鄉(鎮)衛生院院長和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要適當提高待遇。
完善鄉(鎮)衛生院的內部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管理,降低單位運營成本,認真落實醫療衛生服務技術規範,依法執業,努力提高服務質量。
五、加強農村衛生隊伍建設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制定培訓計畫,加強農村在職衛生人員的學歷教育,改善農村衛生隊伍的結構。到2010年,全省縣級醫療衛生機構醫生類人員要以大學本科生為主體,中心衛生院以本科和專科生為主體,鄉(鎮)衛生院全部達到中專以上水平。要採取多種途徑,定期和分批組織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人員、縣級醫療衛生單位的院所站長、鄉(鎮)衛生院院長的管理培訓和鄉鎮衛生技術骨幹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農村衛生管理和服務水平。醫學院校和市、縣級醫療衛生單位,要承擔縣、鄉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的學歷教育和培訓任務。未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鎮)衛生院醫生不得從事臨床醫療工作,在3-5年內仍達不到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要調離衛生技術崗位。嚴格控制鄉(鎮)衛生院非衛生技術人員的比例,對衛生技術崗位上的非衛生技術人員要堅決清退。繼續開展在職鄉村醫生的系統化、規範化培訓,新進入村衛生室的人員應具備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力爭到2010年基本完成全省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的轉化。在農村衛生技術人員培訓中,要加強中醫藥知識與技能的培訓。
對自願在畢業後到鄉(鎮)衛生院工作的醫學院校本科以上學生,可優先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畢業後赴邊遠、貧困地區鄉鎮衛生院工作的,不執行試用期工資,其工資以及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同等條件下優先聘任專業技術職務。
要制定引導城鎮醫務人員到農村服務的政策,嚴格執行城市醫生在晉升主治醫師和副主任醫師專業技術職務之前到農村衛生機構服務半年至1年的制度。
要改善農村衛生人員的工作條件和住房等生活條件,落實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解決他們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後顧之憂。
六、落實農村衛生經濟政策
各級政府要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規範對農村衛生事業補助的範圍和方式,並隨著地方經濟成長和財政收入的增加,調整衛生支出結構,加大對農村衛生的投入,其增加幅度不得低於財政經常性支出的增長幅度。農村衛生工作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安排,納入縣級財政年度預算。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農村衛生專項資金,重點用於嚴重傳染病與地方病的防治、衛生人才培養、貧困地區縣級預防保健機構和鄉(鎮)衛生院、中心衛生院的基礎設施與設備建設等。各市、州人民政府也要安排相應的農村衛生專項資金。要採取多種途徑廣泛籌措資金,鼓勵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與各界人士和個人投資、捐資,增加農村衛生投入。"十五"期間,全省重點建設100所縣級疾病控制和婦幼保健機構、200所中心衛生院、200所貧困地區的鄉(鎮)衛生院。
鄉(鎮)衛生院上劃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經費預算指標相應上劃到縣級財政,由縣級財政切塊到衛生行政部門按預算安排使用。縣級財政對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給子定額和定項補助。定額補助主要包括計畫免疫、婦幼保健、傳染病與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與貧困地區基本醫療服務等。定額制定的依據為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衛生狀況、居民收入、服務人口。服務面積、服務數量等。定項補助主要包括基礎設施建設、設備購置、離退休人員費用和衛生院的院長。防保專乾、醫學本科以上人員的工資及其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對鄉(鎮)衛生院基礎設施建設與設備購置的經費補助,根據開展工作需要和項目論證結果統籌合理安排;對鄉(鎮)衛生院原全民和集體所有制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按國家規定給予專項補助。對村級衛生機構和衛生人員承擔預防保健任務的,由各縣(市、區)政府根據財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對其它民辦公助衛生機構可給予適當補助。
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為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農村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執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放開。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稅收政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和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貫徹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湘財稅字[2000]2號)執行。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與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的收入,免徵地方政府性基金。禁止在國家規定之外向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徵收任何稅費。
七、加強農村藥品供應、使用和管理工作
加強農村藥品供應網路建設,方便農民購藥。支持、鼓勵大中型批發企業兼併、改造市、縣批發企業為地區基層配送中心;支持、鼓勵向農村發展藥品連鎖經營。促進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集中採購,也可以通過推行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由鄉(鎮)衛生院為鄉村醫生統一代購藥品。
要加強對農村藥品經營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藥品的行為,保障農民用藥安全。
省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鄉村衛生工作職能,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除可經銷由省級衛生。藥品監管部門審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藥外,不得從事藥品購銷活動。
八、建立和實行多種形式的農民健康保障辦法
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民健康保障辦法,是農民民眾及時獲得基本醫療保健服務,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重要保證。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引導,支持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從農村實際出發,建立和實行貧困醫療救助、互助。醫療保險和預防保健保償等多種形式的農民健康保障辦法,宣傳、引導農民提高自我健康保障意識,動員農民廣泛參與。
繼續完善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民眾自願,鄉(鎮)、村牽頭,因地制宜,民辦公助的原則,動員和引導民眾廣泛參與。要建立適合農村經濟狀況的合作醫療籌資機制,實行個人投入為主,集體經濟扶持,政府適當補助的原則,堅持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和民眾監督。合作醫療的水平、形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提倡鄉(鎮)辦鄉(鎮)管、合醫合藥、以住院合作為主。有條件的可以實行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大病統籌,幫助農民抵禦個人和家庭難以承擔的大病風險,也可以試行農民醫療保險。
九、重點扶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衛生工作
省級財政和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大對農村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把衛生扶貧納入扶貧工作整體規劃,並根據需要安排扶貧資金用於貧困地區的農村衛生建設。各級政府"以工代賑"資金等要有一定比例用於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村改水改廁工作。
要重點加強對傳染病、地方病防治和婦幼保健工作的領導,明確目標任務,採取綜合措施,努力控制危害嚴重的主要傳染病和地方病,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新生兒破傷風發生率。
省、市衛生行政部門要繼續組織城市醫療衛生單位對口支援農村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醫療衛生機構的建設,採取定點掛鈎、目標管理、簽定契約、周期評估的辦法,落實對口扶貧措施,重點解決受援單位的人員培訓、技術與管理指導。設備支援和巡回醫療等實際問題。省直和長沙、株洲、衡陽、岳陽、湘潭、常德等6市醫療衛生單位主要對口支援湘西自治州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建設。在政府組織的衛生對口扶貧中發生的有關費用,由派出地區的地方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要積極發揮社會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渠道支援農村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衛生事業的發展。在做好少數民族地區衛生工作中,要注重發揮民族醫藥的作用。
十、加強對農村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
加快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是關係廣大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和農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件大事,是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把農村衛生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組織各部門和社會各方面力量,協同配合,落實農村衛生的各項政策與措施,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政府領導要加強調查研究,深入基層檢查督促,指導面上工作。省政府建立農村衛生改革工作協調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通報交流情況,協調全省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各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具體方案,精心組織,分步實施,努力實現國務院和省政府提出的目標要求。要對農村衛生工作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情況進行獎罰,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疫病流行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各級政府要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情況,接受監督與指導。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積極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支持農村衛生的改革與發展。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分類指導,動員和組織農村廣大衛生工作者積極參與改革,努力促進農村衛生的改革與發展,開創我省農村衛生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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