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保障和促進長株潭城市群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工作的決定

2008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保障和促進長株潭城市群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工作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8年07月31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7月31日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保障和促進長株潭城市群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以下簡稱“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工作,根據國家對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決策和中共湖南省委的部署,結合長株潭城市群的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設立,是國家在新的發展階段的重大戰略布局,是新時期賦予湖南的重大歷史使命,是我省實現科學跨越、富民強省的 重大歷史機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支持省人民政府在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建設中,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省統籌、市為主、市場化”的原則,解放思想,勇於創新,全面推進各個方面改革,牢牢把握“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總體要求,率先形成有利於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新機制,率先積累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新經驗,率先形成城市群發展的新模式,努力把長株潭城市群建設成為全國“兩型”社會的示範區、全省新型工業化、新型城市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引領區、湖南經濟發展的核心增長極、具有國際品質的現代化生態型城市群。
二、“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是一項艱巨的創新工程。省人民政府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就長株潭城市群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城鄉發展、行政管理和運行體制等綜合配套改革重大事項適時決策,先行先試。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相關檔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改革試驗工作的情況和需要,適時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並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和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為“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四、省人民政府和長沙株洲湘潭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條例》有關長株潭城市群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空間管治的要求,採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強空間管治區域的有效管治,保護生態環境。
五、全省各級國家機關要按照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總體部署,統一思想,堅定信心,積極支持,全力推進改革試驗,為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富民強省的宏偉目標而奮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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