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湖北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保障鐵路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4月,《湖北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湖北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線路安全
第三章 建設和運營安全
第四章 協同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保障鐵路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政府統籌、企業負責、行業監管、區域協同、社會共治等工作機制。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由國家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鐵路監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鐵路護路聯防安全穩定工作會商制度,健全鐵路沿線安全防控體系,保障經費投入,預防和化解涉及鐵路安全的矛盾和風險,維護鐵路沿線安全穩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氣象、水行政、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鐵路安全管理工作。
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協助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製造維修的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遵守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範,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障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涉及鐵路的矛盾糾紛,確保鐵路運輸安全。
第七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護路聯防組織等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安全知識,提高社會公眾、鐵路從業人員的鐵路安全意識,鼓勵和引導社會公眾參與鐵路安全保護,防範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鐵路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鐵路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鐵路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監管部門、地方鐵路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告或者舉報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接到報告、舉報的單位或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 對維護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鼓勵鐵路運輸企業建立獎勵激勵機制。
第二章 線路安全
第十條 鐵路線路兩側依法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河道管理範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航道保護範圍或者油氣、電力以及其他重要設施保護區重疊的,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等應當建立安全保護溝通協調機制,共同制定安全防護方案,落實安全保護措施並公告。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範圍,設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標樁、標誌,鐵路沿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擅自移動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標樁或者標誌。
第十二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道路和鐵路線路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防止車輛以及其他物體進入、墜入鐵路線路或者碰撞鐵路設備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並由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維護、管理,沒有管理部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明確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林木因自然生長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林木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規範處理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加固、修剪;加固、修剪不足以消除安全隱患的,鐵路運輸企業依法報經批准後可以砍伐。
因砍伐林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相關標準予以補償。
第十五條 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保障鐵路安全的相關規定。
(一)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穿鑿通過鐵路路基的地下坑道、通過鐵路橋樑的溝渠;
(二)在鐵路橋樑跨越河道上下游圍墾造田、攔河築壩、架設浮橋、采砂、淘金、疏浚作業;
(三)鐵路兩側一定範圍內,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鐵路設備穩定、使用和行車安全的施工作業。
第十六條 鐵路橋樑下的鐵路用地依法實施封閉管理或者保護性利用。
使用鐵路橋樑下的鐵路用地,開展保護性利用活動,應當依法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鐵路安全。
第十七條 穿(跨)越或者並行鐵路線路的道路、水利、電力、通信、油氣等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範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維護鐵路安全。
第十八條 在鐵路線路和鐵路橋樑、涵洞兩側一定距離內,修建山塘、水庫、堤壩,開挖河道、乾渠,採石挖砂,打井取水,影響鐵路路基穩定或者危害鐵路橋樑、涵洞安全的,依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採挖、打井等活動,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責令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的,應當予以整改,或者依法轉產、停產、搬遷、關閉。
第二十條 對涉及鐵路安全的申請事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公布受理地點、受理渠道、辦理程式、條件和辦理期限等信息,最佳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
建設項目涉及鐵路安全依法需要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鐵路運輸企業要求提供勘察設計、安全評估等材料;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規定工作期限內答覆。
第二十一條 對鐵路線路兩側的塑膠大棚、彩鋼棚、廣告牌、防塵網等輕質物體,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加固防護措施,並對散落的塑膠薄膜、錫箔紙、彩鋼瓦、鐵皮等材料及時清理,防止大風天氣條件下危及鐵路安全。
第二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線路沿線的巡查,發現鐵路線路沿線樹木、線桿、煙囪等有倒伏風險可能危及鐵路安全的,應當告知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鐵路運輸企業無法處理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置,消除安全隱患。情況緊急危及鐵路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依法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因鐵路建設需要,新建、改建、還建的公路、城市道路、橋樑、涵洞及其附屬安全設施,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和協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有關單位拒絕接收或者沒有接收單位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二十四條 鄰近鐵路的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大壩的安全檢查和維護,同鐵路運輸企業建立溝通聯繫機制。水庫大壩出現險情徵兆時,應當立即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及時向鐵路運輸企業通報。
第二十五條 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各200米範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規定範圍外,高速鐵路線路經過的區域屬於地面沉降區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應當設定地下水禁止開採區或者限制開採區,具體範圍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
第二十六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採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道口安全管理,明確轄區內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責任分工,並按規定組織看守。
對符合改為立體交叉道口條件的既有鐵路平交道口,設定或者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鐵路沿線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和應急處理等工作。
第三章 建設和運營安全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城市管理部門、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等,在選線專項規劃確定後,劃定鐵路線路規劃控制線。
鐵路線路規劃控制線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油氣管線等。確需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依法報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徵求鐵路監管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第三十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對鐵路建設項目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安全影響等進行評價,結合評價結果採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安全風險。
第三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在施工完畢後,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理現場,將棄土、棄渣、便道、防護設施及其他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清除,消除鐵路安全隱患。
第三十二條 鐵路安全設施應當與鐵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鐵路建設工程竣工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並由鐵路運輸企業進行運營安全評估。
投入運營前,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設樁、封閉、綠化等方式建設鐵路防護帶和綠化帶,對鐵路路基實施安全防護。投入運營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鐵路線路、鐵路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進行經常性巡查和維護,及時處置安全隱患,保障鐵路安全運行。
第三十三條 在道路及其他工程設施與鐵路並行交匯路段,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
(一)道路及其他工程設施與鐵路同步建設的,由管理部門或者產權(經營)單位與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
(二)道路及其他工程設施建設在後的,由管理部門或者產權(經營)單位負責設定;
(三)鐵路建設在後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定。
第三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鐵路設施、設備的檢查防護制度,組織對鐵路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在重點場所設定明顯安全標誌,保證鐵路設施、設備性能完好。
第三十五條 旅客以及其他人員進出車站和乘坐列車,應當遵守鐵路安全管理規定,維護鐵路運營秩序。
第三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鐵路車站、列車等服務場所公告有關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公告國家規定的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託運物品目錄,履行告知義務。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託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從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誌,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並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和託運行李物品。
第三十七條 託運人應當如實填報託運單,鐵路運輸企業有權對填報的貨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數量進行檢查。經檢查,申報與實際不符的,檢查費用由託運人承擔;申報與實際相符的,檢查費用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因檢查對貨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損壞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
第三十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託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以及防護用品,並使危險貨物始終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危險貨物發生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三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關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保證食品安全。
第四十條 禁止使用無線電台(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受到干擾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採取排查措施並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排除干擾。
第四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實施的行為外,禁止實施下列破壞鐵路管理秩序,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強占座位、鋪位,毆打、謾罵、侮辱車站和列車工作人員;
(二)違反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在鐵路生產作業區域逗留;
(三)引起列車煙霧報警,影響列車運行的行為。
第四章 協同與保障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鄰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建立鐵路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和工作制度,定期協商解決鐵路安全管理重大事項及重要問題。
省際邊界處鐵路沿線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加強與相鄰有關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在護路聯防等方面的溝通協作,與鐵路運輸企業共同維護邊界處鐵路沿線安全。
第四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鐵路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採取停運、減速等必要安全應急管理措施,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建立鐵路沿線地震、洪澇、土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通報機制,指導相關單位做好災害預防和處置工作。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鐵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健全應急救援體系,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四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和相應的設施、設備,定期組織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公共安全工作。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鐵路沿線、車站等重點目標和重點部位周邊的技防、物防建設,落實公共安全、反恐怖工作責任制,與鐵路運輸企業共同組織防範和處置鐵路公共安全突發事件、反恐怖活動的實戰演練。
第四十五條 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鐵路運輸企業難以自行排除的,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對鐵路沿線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隱患,所在地人民政府獲悉後,應當通報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監管部門,及時進行處置。
第四十六條 法定假日、春運、暑運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時段,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採取必要的管控措施,並協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站區綜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確保鐵路安全和暢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法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 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實施其他危害鐵路安全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立法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鐵路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運輸部等13部委《關於加強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工作意見》(國辦函〔2021〕49號),明確要求“加快制修訂鐵路法、地方鐵路安全法規,夯實法治基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鐵路安全工作,先後印發一系列有關鐵路安全工作的檔案,有力維護了鐵路營運安全穩定。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湖北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列入2023年立法預備審議項目。
我省目前鐵路營業里程6000餘公里,其中高鐵里程突破2000公里,通達全國27個省會城市,2023年傳送旅客1.5億餘人次。預計到“十四五”末,全省鐵路總里程將達7000公里,高鐵里程將達3000公里左右。全省各地通過建立鐵路護路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雙段長”等工作機制,近3年累計排查解決安全隱患1.5萬餘處,鐵路安全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隨著全省鐵路快速發展,鐵路沿線外部環境日趨複雜,尤其是高鐵運行環境要求更高,鐵路安全管理工作面臨一系列新的挑戰和考驗。主要體現在體制機制還不夠順暢,責任邊界不夠清晰;飄浮物侵限掛網,鐵路周邊施工影響安全等問題難以有效解決;公眾維護鐵路安全意識還需提高;執法依據和標準不夠充分等。制定該條例,對於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安全和暢通,保護人民民眾人身和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立法過程
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領導高度重視《湖北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立法工作,多次作出指示批示。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成立了分管領導任組長的雙組長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劉曉鳴副主任親自帶隊多次開展省內外立法調研。自去年3月以來,立法專班圍繞立法調研、法規起草、論證評估、研究修改等環節開展了大量工作。
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監司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立法過程中給予高度關注和有力指導,武漢鐵路局集團給予了大力支持,提供了堅強保障。省司法廳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省政府工作要求,書面徵求省直相關部門和各市(州)政府的意見建議,在網上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赴武漢市、宜昌市開展立法調研和座談,組織高校教授進行論證。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反覆審查修改,形成了《湖北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在立法過程中,重點突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堅持法治思維。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鐵路安全的決策部署,結合我省實際,細化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內容上不違背不衝突,維護法治統一。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我省鐵路工作的實際問題,進一步明確政府、企業、社會的責任,對存在的影響鐵路安全比較普遍的現象,在許可權範圍內合理作出限制,保證鐵路安全。三是注重總結借鑑。將《湖北省鐵路安全管理辦法》和實際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法規內容,同時借鑑其他省份立法經驗和成果。
三、主要內容
《草案》共六章五十一條,包括總則、線路安全、建設和運營安全、協同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
(一)關於線路安全。一是規定鐵路線路兩側依法設立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與其他重要設施保護區重疊的,政府與鐵路運輸企業建立溝通協調機制,落實安全保護措施。二是禁止在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排污、燃放煙花爆竹。三是在安全保護區內穿鑿通過鐵路路基的地下坑道、通過鐵路橋樑的溝渠,在鐵路河道上下游圍墾造田、開展攔河築壩等作業,影響鐵路行車安全的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四是鐵路線路兩側的塑膠大棚、彩鋼棚、廣告牌、防塵網等輕質物體,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加固防護措施,並及時清理散落的材料,防止大風天氣條件下危及鐵路安全。
(二)關於建設和運營安全。一是明確鐵路線路規劃控制線的劃定,規定控制線內不得擅自實施的行為。二是鐵路建設單位對項目進行外部性影響評價,並按照規定清理施工現場)。三是對道路及其他工程設施與鐵路並行的交匯路段,細化了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的情形。四是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重點場所設定安全標誌,公告禁止目錄,履行告知義務。五是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依據地方性法規的許可權,明確列舉了禁止實施的破壞鐵路管理秩序,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三)關於協同與保障。一是有關部門與鄰省建立鐵路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和工作制度,協商解決鐵路安全管理重大事項,共同維護鐵路沿線安全。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鐵路運輸企業建立自然災害通報機制、應急聯動機制。三是鐵路運輸企業配合做好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對工作,制定防控方案和處置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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