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處理專利糾紛暫行辦法

《湖北省處理專利糾紛暫行辦法》是在湖北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處理專利糾紛暫行辦法
  • 地點:湖北省
  • 類型:暫行辦法
  • 內容:處理專利糾紛
總則,受理,處理,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專利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處理管轄範圍內的專利糾紛。
第三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先進行調解;經調解無效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遵循一案不再理的原則。

受理

第五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的專利糾紛包括:
一、專利侵權糾紛;
二、有關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或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後,在專利權授予前實施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三、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屬糾紛;
四、專利實施許可契約涉及侵權的糾紛;
五、轉讓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的契約涉及侵權的糾紛;
六、其他按國家規定應當由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專利糾紛。
第六條 省專利管理機關負責處理省內有重大影響的或管轄權不易確定的,涉及省外當事人的,及及其他應當由省專利管理機關管轄的專利糾紛。
省專利管理機關管轄範圍以外的專利糾紛,按下列分工處理;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專利糾紛由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第五條第二項的專利糾紛,由實施行為發生地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第五條第三項的專利糾紛由被請求人(指專利糾紛請求人的對方當事人,下同)戶籍所在地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被請求人屬正在被監禁及勞動教養的,也應由被請求人戶籍所在地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第五條第四、五項的專利糾紛由契約簽訂地或俁同履行地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兩個以上專利管理機關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由先收到請求書的專利管理機關受理。
專利管理機關發現受理的專利糾紛不屬自已管轄時,應當移送按本辦法規定負責管轄該專利糾紛的專利管理機關,受移送的專利管理機關認為該專利糾紛也不屬自已管轄時,應報告上一級專利管理機關裁定,不得再自行移送。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專利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七條 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請求處理專利權屬糾紛和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糾紛的期限為二年,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請求處理專利申請權糾紛的期限為二年,自專利局公開或公告專利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請求處理第五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的糾紛的期為一年,自當事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請求處理專利糾紛超過處理時效期間但有正當理由並有確鑿證據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延長處理時效期間。
第十二條 請求專利管理 機關處理專利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必須是與專利糾紛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有具體要求和事實依據;
三、符合處理的時效和本法第五條規定的受理範圍,屬於接受請求的專利管理機關管轄;
四、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的,應提交請求書正本一份,並按被請求人數提交請求書副本。請求書應寫明以下事項:
一、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三、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四、請求人所有的或持有的專利權的證明檔案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請求人有權提出請求的檔案;
五、其他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十四條 專利管理機關收到請求後,應在七日內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並通知請求人在一個月內預交受理費,逾期不交受理費的,視為自動撤回請求;請求手續不完備的,應限期補正,未按期補正的亦視為自動撤回請求。
第十五條 專利管理 機關立案受理專利糾紛調處請求後,應在十日內將請求書副本傳送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收到請求書副本後,應在一個月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被請求人不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專利管理機關做出調處決定。
第十六條 請求人或被請求人為法人的,須向專利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專利糾紛處理的,須向專利管理機關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委託期限和許可權。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專利管理機關正式受理申請權或專利權屬糾紛後,應以書面形式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審查的中止請求,並附具專利管理機關的受理通知書副本。專利管理 機關作出調解書或處理決定書後,應在調解書或處理決定書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抄送中國專利局和上一級專利管理機關,以便及時恢復專利審批程式。

處理

第十八條 專利管理機關受理專利糾紛,由專利管理 機關指定所屬的有關人員承辦,除簡單的專利糾紛可指定一人承辦外,一般應組成調處小組承辦。
第十九條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專利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擔任辦案人員時的迴避,由專利管理 機關負責人集體決定,專利管理機關其他人員擔任辦案人員時的迴避,由專利管理 機關主要負責人決定。專利管理機關對迴避申請作出的決定,應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辦案人。當事人和辦案人對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複議一次。
第二十條 辦案人員必須認真審閱請示求書、答辯書、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工作中,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檔案、材料和原始憑證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協助調查,如實提供有關證據。
對於應當保密的證據,專利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和個人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 需要委託其他管理機關協助調查取證時,應提出明確的項目要求。受委託的專利管理機關應認真辦事,及時回復。
第二十二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時,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派專家協助,也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技術簽定。接受委託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委託鑑定的項目、標準等要求認真辦事。
現場勘驗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現場勘驗或技術鑑定結束應寫出勘驗結論書或鑑定結論書。勘驗或鑑定結論書應當寫明時間、地點、勘驗或鑑定結論,並由參加勘驗、鑑定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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