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23年5月17日至6月16日,《湖北省社區矯正工作細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
湖北省社區矯正工作細則(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調查評估
第三章 決定和接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教育幫扶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七章 解除和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社區矯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社區矯正工作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堅持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堅持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堅持依法管理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相結合。
第三條 社區矯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社區矯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是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
社區矯正執行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定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實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社區矯正機構各司其職、相互配合,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廣泛參與,依法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社區矯正工作;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設定和撤銷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意見;
(三)擬定社區矯正工作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四)推動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五)指導支持社區矯正機構提高信息化水平;
(六)對在社區矯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七)協調推進高素質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委託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決定社區矯正時參考;
(二)對執行機關報請假釋的,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意見;
(三)核實並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
(四)對被告人或者罪犯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五)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及時通知並送達法律文書;
(六)對符合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作出判決、裁定和決定;
(七)對社區矯正機構提請逮捕的,及時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
(八)根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減刑建議作出裁定;
(九)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社區矯正決定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調查評估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二)對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三)對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及社區矯正對象交付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四)對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五)對變更刑事執行、解除矯正和終止矯正的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受理申訴、控告和舉報,維護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
(七)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對社區矯正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可以立案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擬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委託開展調查評估;
(二)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擬暫予監外執行的,核實並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批准暫予監外執行;對符合收監執行條件的,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
(三)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進行教育,及時通知並送達法律文書;依法將社區矯正對象交付執行;
(四)對社區矯正對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到場處置經社區矯正機構制止無效,正在實施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違法行為的社區矯正對象;協助社區矯正機構處置突發事件;
(五)協助社區矯正機構查找失去聯繫的社區矯正對象;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逮捕決定;被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逃跑的,予以追捕;
(六)對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的社區矯正對象,送交看守所或者監獄執行;
(七)執行限制社區矯正對象出境的措施;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監獄管理機關以及監獄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監獄關押罪犯擬提請假釋的,應當委託進行調查評估;對監獄關押罪犯擬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委託進行調查評估;
(二)對監獄關押罪犯擬暫予監外執行的,依法核實並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監獄管理機關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
(三)對監獄關押罪犯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進行教育,及時通知並送達法律文書;依法將社區矯正對象交付執行;
(四)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應當立即將罪犯收監執行;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委託進行調查評估,提出評估意見;
(二)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接收登記,建立檔案;
(三)組織入矯和解矯宣告,辦理入矯和解矯手續;
(四)建立矯正小組、組織矯正小組開展工作,制定和落實矯正方案;
(五)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管理,實施考核獎懲;審批會客、外出、變更執行地等事項;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組織查找失去聯繫的社區矯正對象,查找後依情形作出處理;
(六)提出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提出減刑、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等變更刑事執行建議,依法提請逮捕;
(七)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幫扶,開展法治道德等教育,協調有關方面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組織公益活動等事項;
(八)向有關機關通報社區矯正對象情況,送達法律文書;
(九)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開展管理、監督、培訓,落實職業保障;
(十)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具體承擔;未設定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的,相關職責由設區的市級社區矯正機構具體承擔。省、市兩級社區矯正機構主要負責監督指導、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以及與同級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對接的案件辦理工作。
第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社區矯正刑事執行委員會,可以對以下事項進行合議:
(一)涉及重大、疑難案件和情況複雜的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調查評估意見;
(二)擬給予社區矯正對象表揚、警告或者提請治安管理處罰;
(三)擬對社區矯正對象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的;
(四)社區矯正對象申請外出超過三十日或者兩個月內外出時間累計超過三十日的呈報、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批准;
(五)擬對社區矯正對象提請減刑的;
(六)保外就醫社區矯正對象提交的病情複查結果的審核,延長報告身體情況和提交病情複查情況一個月以上的呈報、批准;
(七)擬對社區矯正對象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
(八)其他需要社區矯正刑事執行委員會合議研究的事項。
社區矯正刑事執行委員會合議前,可以邀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有關工作人員或者法律、醫學、社會、教育等方面專家進行論證,聽取相關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委託司法所承擔以下工作:
(一)開展調查評估;
(二)根據社區矯正機構通知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成立矯正小組,建立工作檔案;
(三)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和矯正小組成員參加入矯、解除矯正宣告;
(四)制定矯正方案,組織矯正小組開展工作;
(五)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定期報告,開展實地查訪、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有關情況,負責轉送病情複查(診斷)結論等;
(六)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考核,提出調整管理類別和獎懲建議;
(七)對社區矯正對象申請會客、外出、經常性跨市縣活動、進入特定場所、執行地變更等事項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意見;
(八)對社區矯正對象外出時間在七日內的申請進行審核批准;
(九)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幫扶,組織開展公益活動;
(十)做好社區矯正對象解除矯正後的安置幫教銜接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委託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明確具體委託內容、委託方式和委託責任,經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後,以書面形式進行委託。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
社區矯正工作相關部門之間依法進行信息共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建立完善社區矯正信息交換平台,實現業務協同、互聯互通,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及時準確傳輸交換有關法律文書,根據需要實時查詢社區矯正對象交付接收、監督管理、教育幫扶、脫離監管、被治安管理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變更刑事執行、辦理再犯罪案件等情況,共享社區矯正工作動態信息,提高社區矯正信息化水平。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部門協作、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機制,組織、鼓勵、引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保證人等有關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應當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履行相應的監督、教育和保證責任。
第二章 調查評估
第十六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託擬確定為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調查評估。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可能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公安機關可以委託犯罪嫌疑人經常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開展調查評估。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擬提出緩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議的,可以委託犯罪嫌疑人經常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開展調查評估,也可以自行調查評估。
第十七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委託開展調查評估時,應當傳送調查評估委託函,註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姓名、身份信息、住址、本人或者家屬聯繫方式、案由、委託調查事項以及決定機關的聯繫人、聯繫方式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擬確定為執行地的依據和相關材料;
(二)對擬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委託調查評估的,應當附起訴(意見)書或者自訴狀,有被害人諒解書的,應當附諒解書;二審法院委託調查評估的還應當附一審法院的判決書等;
(三)對擬裁定假釋的罪犯委託調查評估的,應當附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間的表現證明材料等;
(四)對擬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委託調查評估的,應當附起訴書或者自訴狀、判決書、病情鑑定或者其他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佐證材料、保證人情況等;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將調查評估委託函及所附材料直接送交或者以郵件等方式送交社區矯正機構,不得通過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交。
第十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收到調查評估委託函及所附材料後,應當及時登記建檔,註明簽收日期、委託機關、委託事項、聯繫人、聯繫方式、辦理日期等內容,並及時通知擬確定為執行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調查評估委託事項及所附材料進行核查。
委託材料齊全的,按程式開展調查評估。
委託材料不齊全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委託機關補齊,調查期限以收到委託機關補齊材料之日起算。
查明被調查對象的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不在本行政區域的,或者因被調查對象的姓名、居住地不真實、身份不明等原因無法進行調查評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到調查評估委託函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委託機關說明情況,並將材料退回。
第二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組成兩人以上的調查評估小組,其中至少有一名國家工作人員。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參加調查評估。
第二十二條 調查評估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或者由社區矯正機構作出迴避決定:
(一)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響調查評估公正性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調查評估小組應當根據委託調查事項,重點對被告人或者罪犯調查以下內容:
(一)居住情況;
(二)家庭和社會關係;
(三)犯罪行為的後果和影響;
(四)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的意見;
(五)犯罪前的一貫表現、社會危險性、對居住地所在社區的影響;
(六)擬禁止的事項;
(七)對擬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保證人是否具備擔保條件;
(八)其他需要調查評估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開展調查評估,一般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調查情況。根據需要,可以採取走訪、談話、查閱資料等方式,向被調查人的家庭、單位(學校)、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民、被害人及其家屬等調查了解情況。
(二)證據收集。調查評估時應當收集證據材料,單位提供的材料應當加蓋公章,個人提供的材料應當簽字。開展談話的,應當製作調查筆錄並經談話人核對無誤後簽字確認,拒絕簽字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情況。
(三)分析評估。圍繞被調查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是否對其居住地社區有影響、是否需要適用禁止令等內容進行分析評估,形成評估意見。
(四)意見反饋。製作調查評估意見書,與相關材料一起提交委託機關。
調查評估時,相關單位、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個人應當依法為調查評估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自收到調查評估委託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對於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式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
需要延長調查評估時限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與委託機關協商,在協商確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評估意見同時抄送本轄區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六條 在調查期限內,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已經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的,社區矯正機構不再提交評估意見。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不得就同一案件中未發生重大變化的調查事項重複委託。
第二十七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對被告人、罪犯擬適用社區矯正時,將調查評估意見作為參考。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對調查評估意見的採信情況,應當在相關法律文書中說明。
第二十八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接受委託的社區矯正機構、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調查評估意見以及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調查評估相關材料及副本整理歸檔,建立調查評估卷宗,統一保管。
第三章 決定和接收
第三十條 社區矯正執行地為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社區矯正對象在多個地方居住的,可以確定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認為能夠經常居住:
(一)在當地有固定住所,且已經或者能夠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
(二)在當地有穩定的生活來源,或者有其他機構、個人為其提供生活保障,能夠滿足基本生活要求。
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根據有利於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必要時,可以聽取社區矯正對象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發放社區矯正告知書,書面告知其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或者未報到的後果,責令其按時報到。
第三十二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自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並在十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及所附材料送達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執行地公安機關。社區矯正決定地與執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三十三條 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法律文書材料包括:起訴書或者自訴狀副本,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社區矯正告知書等;
被裁定假釋的,法律文書及所附材料包括:起訴書或者自訴狀副本,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假釋裁定書,假釋證明書副本,結案登記表,出監鑑定表,改造質量評估報告、社區矯正告知書等;
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文書及所附材料包括:起訴書或者自訴狀副本,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歷次減刑裁定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病情鑑定書(包括病情診斷、妊娠檢查、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意見等),暫予監外執行具保書、社區矯正告知書等。公安機關和監獄管理機關決定的,應當另附出監鑑定表。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對法律文書及所附材料加蓋公章。
第三十四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收到法律文書及所附材料後,應當做好收文登記,及時核查相關文書材料。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文書材料齊全的,在收到法律文書後的五日內送達回執;
(二)文書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三日內製作社區矯正法律文書補齊通知書,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在收到補齊通知書五日內補齊法律文書及所附材料。
社區矯正機構不得接收決定機關、監獄或者看守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轉送的法律文書及所附材料。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
第三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及時接收社區矯正對象,辦理程式如下:
(一)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
(二)採集社區矯正對象面部、指紋等信息,填寫社區矯正對象基本信息表,並在管理系統上完成相關信息錄入;
(三)登記通信聯絡方式,辦理通訊聯絡、信息化核查等相關手續;
(四)進行首次談話教育,製作談話筆錄;
(五)督促社區矯正對象填寫指定代收人確認書、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接受定位監管承諾書等文書材料;
(六)建立執行檔案;
(七)辦理不準出境報備相關手續;
(八)開具社區矯正接收通知書,通知受委託的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對象日常管理、建立工作檔案,並告知社區矯正對象三日內到受委託的司法所報到,接受司法所管理。
社區矯正對象存在行動不便、自行報到確有困難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派員到其居住地等場所辦理登記接收手續。
社區矯正對象前來報到時,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未收到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不齊全,應當先記錄在案,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並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在五日內送達或者補齊法律文書。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交付執行前已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作出決定後書面通知負責羈押的看守所,看守所自收到決定文書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至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辦理交付接收手續;交付執行前被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作出決定後書面通知負責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自收到決定文書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至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辦理交付接收手續。
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監獄、看守所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至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辦理交付接收手續。
第三十八條 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在交付執行時,在執行地以外的醫院住院且脫離醫療監護有生命危險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帶領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保證人前往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辦理登記接收手續,提供書面情況說明和相關病情診斷、住院醫療證明。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必須遵守的相關規定告知保證人,由保證人代為辦理外出就醫手續。
第三十九條 被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服刑地不在本省,需要回本省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省監獄管理局或者罪犯居住地市(州)公安機關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的檔案,負責辦理其收監、刑滿釋放等手續並書面告知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
第四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為社區矯正對象辦理不準出境報備,在接收社區矯正對象起三日內將法定不準出境人員報備表送達屬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定不準出境人員報備表二十四小時內為其一次性辦理不準出境報備手續。
第四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為社區矯正對象建立執行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區矯正對象基本信息表;
(二)適用社區矯正的法律文書;
(三)接收、監管審批、獎懲、收監執行、解除矯正、終止矯正等有關社區矯正執行活動的法律文書;
(四)進行社區矯正的工作記錄;
(五)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的其他相關材料。
接受委託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日常管理的司法所應當建立工作檔案。
第四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在社區矯正對象解除或者終止矯正後三十日內,應當將社區矯正對象的執行檔案和工作檔案合併歸檔。
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未經批准,社區矯正機構不接受任何單位、個人查閱、摘抄、複製社區矯正對象的檔案資料。
第四十三條 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自接收社區矯正對象之日起十日內為其確定矯正小組,與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明確矯正小組成員的責任和義務,負責落實矯正方案。
矯正小組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由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的工作人員擔任組長,成員可以包括社區民警、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社區矯正對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人員、家庭成員、監護人或者保證人等。
社區矯正對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應當有女性成員;社區矯正對象為未成年的,矯正小組應當吸收熟悉未成年身心特點的人員參加。
第四十四條 矯正小組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按照矯正方案,開展個別化矯正工作;
(二)督促社區矯正對象遵守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規定;
(三)參與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獎懲評議和教育活動;
(四)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實地查訪、談話,了解其思想狀況和工作、生活情況,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報告;
(五)協助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
(六)協助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開展其他工作。
矯正小組成員怠於履職或者不適合繼續履職的,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及時調整,並對調整時間、人員、原因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四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自接收社區矯正對象七日內,組織或者委託司法所組織入矯宣告。
入矯宣告在社區矯正中心或者司法所的宣告室進行。社區矯正對象行動不便的,入矯宣告可以就近進行。
第四十六條 入矯宣告由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矯正小組成員應當到場,可以邀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派員參加。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宣布宣告紀律;
(二)介紹參加宣告人員;
(三)核實社區矯正對象身份;
(四)宣讀刑事判決書、假釋裁定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宣布社區矯正期限;
(五)告知社區矯正對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剝奪或者限制行使的權利、被禁止的事項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
(六)告知社區矯正對象依法享有的權利;
(七)宣布矯正小組成員及其職責;
(八)發放社區矯正宣告書;
(九)其他有關事項。
宣告後,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在書面材料上籤字,確認已經了解所宣告的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判決、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遵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關於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保外就醫等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裁判內容和社區矯正對象的性別、年齡、心理特點、健康狀況、犯罪原因、犯罪類型、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矯正方案,實現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
第四十九條 矯正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區矯正對象基本情況;
(二)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綜合評估結果;
(三)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心理狀態和其他特殊情況的分析;
(四)擬採取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措施;
(五)其他需要列入矯正方案的事項。
矯正方案應當根據分類管理的要求、實施效果以及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等情況,相應調整。
第五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裁判內容、犯罪類型、矯正階段、再犯罪風險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開展分類管理,並結合其矯正表現、考核結果和獎懲情況,適時調整。分別適用嚴格管理、普通管理,寬鬆管理。
第五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滿足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嚴格管理:
(一)入矯時間不滿兩個月的;
(二)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三)違反外出管理相關規定的;
(四)拒不接受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監督管理、教育矯正的;
(五)受到訓誡兩次、警告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六)普通管理期間,日常考核不合格的;
(七)擬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
第五十二條 對嚴格管理的社區矯正對象,適用以下管理措施:
(一)每周前往受委託的司法所報告一次,並書面匯報矯正情況;
(二)每周接受一次教育學習;
(三)每日接受不少於一次的信息化核查。
第五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滿足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普通管理:
(一)入矯時間滿兩個月,日常考核未出現不合格等次的;
(二)由普通管理、寬鬆管理調整為嚴格管理的社區矯正對象,在嚴格管理期間,連續三個月日常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的;
(三)寬鬆管理期間,日常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十四條 對普通管理的社區矯正對象,適用以下管理措施:
(一)每兩周前往受委託的司法所報告一次,並書面匯報矯正情況;
(二)每兩周接受一次教育學習;
(三)每周接受不少於三次的信息化核查。
第五十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普通管理期間,連續十二個月日常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且滿足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對其適用寬鬆管理:
(一)有重大立功表現,擬提請減刑的;
(二)在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等方面,有突出事跡,產生較好社會影響的;
(三)獲得表揚兩次以上的。
適用寬鬆管理的社區矯正對象,原則上不超過本行政區域上年末在冊社區矯正對象的5%;需要超過該比例的,應當報請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
第五十六條 對寬鬆管理的社區矯正對象,適用以下管理措施:
(一)每月前往受委託的司法所報告一次,並書面匯報矯正情況;
(二)每月接受一次教育學習;
(三)每周接受不少於一次的信息化核查。
第五十七條 擬調整管理類別的,由受委託的司法所組織矯正小組成員進行評議,填寫社區矯正對象管理類別(調整)審批表,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
社區矯正對象的管理類別調整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在批准後三日內告知社區矯正對象其管理類別及適用措施。
第五十八條 社區矯正對象對管理類別的調整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申請覆核。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覆核期間不影響管理類別的生效和管理措施的施行。
第五十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社區矯正機構的要求,根據管理類別措施,定期前往受委託的司法所,書面報告其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公益活動和社會活動等情況。
社區矯正對象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可能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受委託的司法所報告。
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每月向受委託的司法所報告遵守禁止令的情況。
第六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因患病、殘疾等原因,不能前往受委託的司法所報告的,經受委託的司法所同意,可以由其監護人、保證人或者委託其他人員代為前往提交書面報告。
社區矯正對象不具備書寫能力的,可以由他人代為書寫,或者向受委託的司法所口頭報告,工作人員做好記錄。
第六十二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每個月向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
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對象每三個月向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提交省人民政府指定醫院出具的病情複查情況。病情複查相關資料應當存入社區矯正對象執行檔案。
第六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其病情及保證人等情況,可以調整報告身體情況和提交複查情況的期限:
(一)定期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確有困難;
(二)身體情況短期內無較大變化或者所患疾病在短期內難以治癒;
(三)再犯罪風險較低;
(四)保證人提供擔保,且保證人能按要求履行義務。
延長一個月至三個月以下的,報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延長三個月以上的,逐級上報省社區矯正機構批准。批准延長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被社區矯正機構予以警告、使用電子定位裝置,或者被給予行政處罰的,六個月內不得延長報告身體情況或者提交病情複查情況。已經批准延長的,應當予以終止。
第六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協調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必要時,邀請省人民政府指定醫院的副主任醫師以上的人員提供醫學建議,也可以邀請司法鑑定人提供專家意見,或者組織進行司法鑑定。
第六十五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督促保證人按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一)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變更居住地,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需要保外就醫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證人死亡的,立即向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報告;
(三)為被保證人的治療、護理、複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幫助;
(四)督促和協助被保證人按照規定履行定期複查病情和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的義務。
第六十六條 發現保證人不具備保證人條件或者拒不履行保證人義務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責令社區矯正對象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在三日內提出新保證人。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查確定後,取消原保證人資格,並通知社區矯正對象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
第六十七條 未經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社區矯正對象不得接觸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舉報人,不得接觸同案犯等可能誘發其再犯罪的人。
第六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執行禁止令的需要,可以發出禁止令協助執行函,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場所、個人協助配合執行禁止令。
對禁止令確定需經批准才能進入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社區矯正對象確需進入的,應當向受委託的司法所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受委託的司法所核實後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並通知原審人民法院和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六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因就醫、就學、參與訴訟、處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務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的,應當經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批准。
本細則所指的市,指設區的市的城市市區和縣級市的轄區。在設區的同一市內跨區活動的,不屬於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第七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因下述事由申請外出的,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可以批准:
(一)本人及直系親屬婚嫁、生育的;
(二)親屬病重、亡故等,確需本人前往的;
(三)涉及本人的仲裁、聽證、登記、許可、調解、複議等,確需本人參加的;
(四)因生產經營或者工作學習需要,確需本人處理的。
第七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一般應當提前三日向受委託的司法所提交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診斷證明、單位證明、入學證明、法律文書等與外出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社區矯正對象因處理緊急重要事務確需立即外出,且擬外出時間在七日內的,應當在外出前聯繫受委託的司法所,報告外出事由及擬返回時間,經其同意後外出。緊急情況消失後,社區矯正對象應當立即返回執行地,外出審批手續不齊全的,二十四小時內到批准機構補辦外出相關手續。
第七十二條 社區矯正對象申請外出時間在七日以內的,可以由受委託的司法所批准,並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備案。
社區矯正對象申請外出時間超過七日不超過三十日的,由受委託的司法所進行初審,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
社區矯正對象因特殊情況確需外出超過三十日的,或者兩個月內外出時間累計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三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在社區矯正對象外出期間,通過電話通訊、實時視頻等方式實施監督管理。
發現社區矯正對象違反外出管理規定的,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責令其立即返回,並視情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四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協商外出目的地社區矯正機構協助監督管理,並要求社區矯正對象在到達和離開時向當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告,接受監督管理。外出目的地社區矯正機構在社區矯正對象報告後,可以通過電話通訊、實地查訪等方式協助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在外出期限屆滿前返回居住地,在返回居住地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報告,辦理手續,並根據受委託的司法所要求提供外出相關證明材料。
社區矯正對象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返回的,應當及時向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報告情況。
第七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與直系親屬團聚,或者為其祭掃,且外出目的地單一的,可以向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申請外出。
社區矯正對象在普、寬管期間,每年度可以因前款規定申請外出一次,每次外出不超過七日。
第七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確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應當由本人提前五日向受委託的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寫明理由、經常性去往市縣名稱、時間、頻次等,同時提供相應證明。
受委託的司法所對申請及相應證明進行審核,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為六個月。期限屆滿後,社區矯正對象仍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七十八條 在批准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有效期限內,社區矯正對象到批准市、縣活動的,應當根據受委託的司法所的要求報告活動情況。
第七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執行地內遷居的,應當及時向受委託的司法所報告。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及時告知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遷居情況,決定是否變更受委託的司法所對其開展日常管理、是否調整矯正小組。
第八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因工作、居所變化等原因需要變更執行地的,一般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受委託的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由受委託的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書面徵求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
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接到徵求意見函後,應當在五日核心實有關情況,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見並書面回復。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回覆意見,作出決定。
第八十一條 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對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的回覆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充分協商。協商不一致的,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一)執行地和新執行地在同一個市(州)的,由該市(州)社區矯正機構指定執行地;
(二)執行地和新執行地在本省不同市(州)的,由執行地所在的市(州)社區矯正機構報請省社區矯正機構指定執行地;
(三)新執行地不在本省的,可以逐級上報至省社區矯正機構,由省社區矯正機構予以協調。
第八十二條 不同意變更執行地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社區矯正對象。
同意變更執行地的,原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製作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變更決定書,並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書面告知其到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或者未報到的後果,責令其按時報到。
第八十三條 同意變更執行地的,原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檔案材料移交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並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原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收到法律文書和檔案材料後,在五日內送達回執,並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八十四條 同意變更執行地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收到變更執行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核實身份、辦理登記接收手續。
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通知原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由原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組織查找。未及時辦理交付接收,造成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漏管的,原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會同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妥善處置。
第八十五條 對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變更執行地的,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送達的法律文書後,應當與新執行地同級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辦理交接。新執行地的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指定一所看守所、監獄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檔案,負責辦理其收監、刑滿釋放等手續。看守所、監獄在接收檔案之日起五日內,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
對公安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對象在省內變更執行地的,可以不移交檔案。
第八十六條 發現社區矯正對象逾期未報到、矯正期間失去聯繫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查找,可以採取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方式查找,查找時要做好記錄,固定證據。
查找不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查找。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將組織查找的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
第八十七條 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正在實施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到場處置。
第八十八條 社區矯正對象被依法決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決定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有關情況通知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和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八十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社區矯正安全穩定情況定期進行分析研判,書面報告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和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
第九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制定處置預案,並報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備案。
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矯正對象非正常死亡、涉嫌實施犯罪、參與群體性事件的,應當立即與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妥善處置,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同時通報執行地人民檢察院。
第五章 教育幫扶
第九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強其法治觀念,提高其道德素質和悔罪意識。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充分利用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的教育幫扶場所和有關條件。
第九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矯正階段、犯罪類型、現實表現等實際情況,對其實施分類教育。
第九十三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矯正階段,開展分階段教育。
社區矯正對象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主要接受包括法治教育、道德教育、時事政策教育、傳統文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入矯前兩個月應當接受包括社區矯正基本知識、社區矯正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督管理規定、幫扶政策等入矯教育;矯正期屆滿前一個月應當接受解矯教育,主要對社區矯正過程進行總結,了解安置幫教政策等。
第九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結合社區矯正對象的個體特徵、日常表現等情況,進行個別教育。個別教育可以結合日常管理和其他教育幫扶活動進行。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在下列情況下,應當及時開展個別教育:
(一)辦理入矯接收手續或者矯正期即將屆滿的;
(二)社區矯正對象申請事項未獲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批准的;
(三)社區矯正對象受到獎懲的;
(四)社區矯正對象擬外出、變更執行地的;
(五)發現家庭出現變故或者發現與他人產生矛盾糾紛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個別教育的。
第九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制訂集體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根據需要,可以採用集中教育、網上培訓、實地參觀等形式開展集體教育。
第九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因身體健康原因不適宜參加集體教育的,可以書面申請減免,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受委託的司法所核實後,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
第九十七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推動將社區矯正對象的心理健康工作納入本地區社會心理健康服務體系。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可以引進專業組織和心理諮詢機構,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測評和風險評估,實施心理輔導,對心理狀態異常、存在心理疾病、再犯罪風險較大、有自傷自殘自殺傾向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心理疏導和危機干預等。
第九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按照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勞動能力、健康狀況等情況,結合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特長,組織社區矯正對象開展社區服務、公共福利、幫助他人等公益活動。鼓勵社區矯正對象自願認領、自發參加公益活動,幫助社區矯正對象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
第九十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可以利用本地資源建立公益活動基地,為組織社區矯正對象開展公益活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一百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組織社區矯正對象開展公益活動時,不得要求其佩戴社區矯正標識。
第一百零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可以通過公開擇優購買服務、委託社會組織執行項目等方式,為社區矯正對象在教育、心理輔導、職業技能培訓、社會關係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幫扶。
第一百零二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依法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遇到暫時生活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提供臨時救助;對就業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符合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落實社會保障措施;協助在就學、法律援助等方面遇到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解決問題。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一百零三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認罪悔罪、遵守有關規定、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等情況,定期對其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管理等級、進行獎懲的依據。
社區矯正對象考核結果與獎懲應當書面通知其本人,定期公示,記入檔案,做到準確及時、公開公平。社區矯正對象對考核獎提出異議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對象對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第一百零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
日常考核以月為周期,由受委託的司法所量化計分,評定考核等次。
定期考核以季度為周期,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會同受委託的司法所組織實施。
社區矯正對象入矯當月不評定考核等次。
第一百零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揚。
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六個月以上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給予表揚:
(一)服從人民法院判決,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
(三)遵守關於報告、會客、外出、遷居等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
(四)積極參加教育學習等活動,接受教育矯正的。
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期間,有見義勇為、搶險救災等突出表現,或者有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等突出事跡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給予表揚。對於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提出減刑建議。
第一百零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訓誡:
(一)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未超過十日的;
(二)違反關於報告、會客、外出、遷居等規定,情節輕微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情節輕微的。
第一百零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警告: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二)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十日的;
(三)違反關於報告、會客、外出、遷居等規定,情節較重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對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訓誡,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情節較重的。
第一百零八條 社區矯正對象的訓誡、警告,可以由受委託的司法所提出意見,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決定,也可以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直接決定。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決定對社區矯正對象給予訓誡、警告的,應當向社區矯正對象送達訓誡、警告決定書,當場宣讀懲處決定。
社區矯正機構處罰的書面決定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零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並告知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抄送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書副本,及時通知處理結果。
第一百一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電子定位裝置,加強監督管理: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三)拒不按照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被給予警告的;
(四)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
(五)擬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社區矯正對象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的,報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
對社區矯正對象採取電子定位裝置進行監督管理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告知社區矯正對象使用的期限、要求以及違反監管規定的後果。
第一百一十二條 經批准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的社區矯正對象拒不接受、擅自拆卸、不按規定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視情節予以懲處。社區矯正對象故意丟棄、損壞電子定位裝置的,應當照價賠償。
第一百一十三條 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不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期限屆滿後,經評估仍有必要繼續使用的,經過批准,期限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社區矯正機構對通過電子定位裝置獲得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有關信息只能用於社區矯正工作,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一百一十四條 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等違法情形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調查核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材料,提出處理意見。
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有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法定情形的,應當組織開展調查取證工作,依法向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提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建議,並將建議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一十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減刑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報經市(州)社區矯正機構審核同意後,由市(州)社區矯正機構提請執行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依法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的減刑案件,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減刑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據材料,逐級上報省社區矯正機構審核同意後,由省社區矯正機構提請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依法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一)提請減刑卷宗目錄;
(二)減刑建議書、提請減刑審核表;
(三)終審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的複印件;
(四)社區矯正對象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明材料;
(五)社區矯正對象表揚審批表、日常考核表;
(六)人民法院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和相關證據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裁定,並於作出裁定後七日內將裁定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
社區矯正機構減刑建議書和人民法院減刑裁定書副本,應當同時抄送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
第一百一十八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建議: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社區矯正機構一般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如果原審人民法院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可以向執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議,執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書同時抄送原審人民法院。
社區矯正機構的撤銷緩刑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社區矯正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一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假釋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假釋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二)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社區矯正機構一般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建議。如果原審人民法院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可以向執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議,執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書同時抄送原審人民法院。
社區矯正機構撤銷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社區矯正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
第一百二十條 被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區矯正機構在提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建議書的同時,提請人民法院決定對其予以逮捕:
(一)可能逃跑的;
(二)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或者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等實施報復行為的;
(四)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社區矯正機構提請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社區矯正對象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是否逮捕的決定,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機構。作出逮捕決定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社區矯正機構提請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是否逮捕決定的法律文書,應當同時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二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收監執行建議:
(一)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社區矯正機構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社區矯正機構一般向執行地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建議。如果原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可以向原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提出建議。
社區矯正機構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和社區矯正決定機關的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條 依法提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建議時,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同時附送相關卷宗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建議書和審核表;
(三)終審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複印件;
(四)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期間所受懲處的相關文書;
(五)社區矯正對象具有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情形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社區矯正決定機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應當及時向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本著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則,送交我省管轄範圍內的看守所或者監獄執行刑罰。
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由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送交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檔案的看守所收監執行。
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由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檔案的監獄收監執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裁定和收監執行的決定生效後,社區矯正對象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在逃。
被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在逃的,由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追捕。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和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決定書,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追逃依據。
在逃的罪犯被追捕歸案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負責罪犯收監執行工作的有關單位和原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
第七章 解除和終止
第一百二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限屆滿或者被赦免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對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並書面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同時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刑期屆滿的,由看守所、監獄依法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第一百二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社區矯正終止。
第一百二十八條 社區矯正對象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被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期間,相關部門尚未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矯正期限屆滿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解除矯正手續。社區矯正對象因羈押等原因無法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的,相關解除矯正證明可以暫緩發放。
第一百二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可以組織解除矯正宣告。
社區矯正對象的禁止令期限先於社區矯正期限屆滿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單獨組織禁止令執行期滿宣告。
第一百三十條 解除矯正宣告由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矯正小組成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到場。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宣布現場紀律;
(二)介紹參加宣告人員;
(三)核實社區矯正對象身份;
(四)向社區矯正對象宣讀對社區矯正對象的鑑定意見,宣布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
(五)對判處管制的,宣布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布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布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六)告知安置幫教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死亡的,其監護人、家庭成員應當及時向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內”包括本數,“以下”“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社區矯正工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