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

《廣東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於2021年8月30日廣東省司法廳聯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
  • 制定單位:廣東省司法廳聯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
  • 制定時間:2021年8月30日
細則發布,內容,

細則發布

2021年8月30日廣東省司法廳聯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制定了《廣東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

內容

堅持問題導向
著力填補社區矯正制度空白
《實施細則》立足廣東社區矯正工作實際,聚焦實踐中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明確了社區矯正對象“處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務”的界定,明確了擬變更執行地應當接收的九種情形,明確了調查評估八方面內容和要求,明確了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工作的十項具體內容及違規違法責任,明確了提請治安管理處罰的五種情形及提請程式,明確了社區矯正對象被採取強制措施後社區矯正機構如何處理相關業務的問題,使社區矯正工作職責更加明確,程式更加規範。
突出廣東特色
將有效經驗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化推廣
廣東省自2005年開展社區矯正工作試點以來,一些經驗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會效果,如加強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推進分級分類管理、開展“震撼教育”和遠程教育、發揮社區矯正中心和矯正基地作用、與檢察機關聯合執法監督檢查、與法院聯合網上辦案等,《實施細則》將這些可複製、推廣的經驗做法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化,進一步鞏固實踐成果。
加強統籌協調
確保各部門之間高效協同
《實施細則》對社區矯正銜接、配合方面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如細化了決定機關法律文書、對社區矯正對象告知的內容,以及對撤銷緩刑、假釋和收監執行的工作要求;明確了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工作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的十種情形;明確了看守所、監獄不得以超容量、無關押病殘犯能力為由,拒絕收押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決定收監執行的病殘犯,解決了收監難問題;明確了有關部門在社區矯正對象臨時救助、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落實社會保障措施以及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就學幫助等方面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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