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確保社區矯正依法適用、規範運行,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6-9-21
  • 來源:《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 法律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
意見全文,答記者問,

意見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確保社區矯正依法適用、規範運行,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加強社區矯正適用前的銜接配合管理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或者提請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託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對罪犯提請假釋的,應當委託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裁定或者決定機關應當核實其居住地。
委託調查評估時,委託機關應當發出調查評估委託函,並附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委託時,應當附帶起訴書或者自訴狀;
(2)人民檢察院委託時,應當附帶起訴意見書;
(3)看守所、監獄委託時,應當附帶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減刑裁定書複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情況材料。
2.調查評估委託函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家屬等有關人員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案由以及委託機關的聯繫人、聯繫方式等內容。
調查評估委託函不得通過案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轉交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3.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調查評估委託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對於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式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評估意見同時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需要延長調查評估時限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與委託機關協商,並在協商確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評估。
調查評估意見應當客觀公正反映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適用社區矯正對其所居住社區的影響。委託機關應當認真審查調查評估意見,作為依法適用或者提請適用社區矯正的參考。
4.人民法院在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前徵求人民檢察院意見時,應當附罪犯的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意見等有關材料。
二、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交付接收的銜接配合管理
5.對於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監獄應當書面告知其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的後果,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社區服刑人員前來報到時,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未收到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不齊全,可以先記錄在案,並通知人民法院、監獄或者看守所在5日內送達或者補齊法律文書。
6.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或者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交付時應當將罪犯的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意見等有關材料複印件一併送達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7.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社區服刑人員交付接收工作中銜接脫節,或者社區服刑人員逃避監管、未按規定時間期限報到,造成沒有及時執行社區矯正的,屬於漏管。
8.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漏管,應當及時組織查找,並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通知有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社區服刑人員逃避監管、不按規定時間期限報到導致漏管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符合收監執行條件的,依法提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建議。
9.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交付接收中有關機關履職情況的監督,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1)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未依法送達交付執行法律文書,或者未向社區服刑人員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2)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應當接收社區服刑人員而未接收;
(3)社區服刑人員未在規定時間期限報到,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未及時組織查找;
(4)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未通知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與有關公安機關,致使未辦理交接手續;
(5)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批准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服刑的看守所、監獄未按規定與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辦理交接手續;
(6)其他未履行法定交付接收職責的情形。
三、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監督管理的銜接配合
10.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脫離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下落不明,或者雖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絕接受監督管理的,屬於脫管。
11.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應當及時採取聯繫本人、其家屬親友,走訪有關單位和人員等方式組織追查,做好記錄,並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視情形依法給予警告、提請治安管理處罰、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提請收監執行。
12.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活動的監督,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1)社區服刑人員報到後,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未向社區服刑人員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致使其未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監督管理;
(2)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違反規定批准社區服刑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內容批准社區服刑人員進入特定區域或者場所;
(3)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未依法給予警告、提請治安管理處罰;
(4)其他未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的情形。
13.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健全完善聯席會議制度、情況通報制度,每月通報核對社區服刑人員人數變動、漏管脫管等數據信息,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14.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社區服刑人員的信息交換平台,推動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互聯互通,利用網路及時準確傳輸交換有關法律文書,根據需要查詢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漏管、被治安管理處罰、犯罪等情況,共享社區矯正工作動態信息,實現網上辦案、網上監管、網上監督。對社區服刑人員採用電子定位方式實施監督,應當採用相應技術,防止發生人機分離,提高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15.社區服刑人員被依法決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決定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有關情況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四、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的銜接配合管理
16.社區服刑人員符合收監執行條件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規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送達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建議書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裁定或者決定,並將法律文書送達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17.社區服刑人員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依法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應當本著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則,送交其居住地所屬的省(區、市)的看守所、監獄執行刑罰。
18.社區服刑人員被裁定撤銷緩刑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看守所、監獄移交撤銷緩刑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撤銷緩刑建議書以及原判決書、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起訴書副本、結案登記表以及社區矯正期間表現情況等文書材料。
社區服刑人員被裁定撤銷假釋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看守所、監獄移交撤銷假釋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撤銷假釋建議書、社區矯正期間表現情況材料,原判決書、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起訴書副本、結案登記表複印件等文書材料。罪犯收監後,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通知罪犯原服刑看守所、監獄將罪犯假釋前的檔案材料移交撤銷假釋後的服刑看守所、監獄。
暫予監外執行社區服刑人員被人民法院決定收監執行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看守所、監獄移交收監執行決定書和執行通知書以及原判決書、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起訴書副本、結案登記表、社區矯正期間表現等文書材料。
暫予監外執行社區服刑人員被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收監執行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看守所、監獄移交社區服刑人員在接受矯正期間的表現情況等文書材料。
19.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決定書應當在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教育場所公示。屬於未成年或者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社區服刑人員除外。
20.被裁定、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逃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的裁定、決定後,立即通知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由其負責實施追捕。
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和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決定書,可以作為公安機關網上追逃依據。公安機關根據案情決定是否實施網上追逃。
21.社區服刑人員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處罰或者強制措施期間,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依法作出對其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裁定或者收監執行決定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的裁定書、決定書送交作出上述決定的機關,由有關部門依法收監執行刑罰。
22.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收監執行活動的監督,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1)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提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建議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建議;
(2)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未依法作出裁定、決定,或者未依法送達;
(3)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未依法將罪犯送交看守所、監獄,或者未依法移交被收監執行罪犯的文書材料;
(4)看守所、監獄未依法收監執行;

(5)公安機關未依法協助送交收監執行罪犯,或者未依法對在逃的收監執行罪犯實施追捕;

(6)其他違反收監執行規定的情形。
23.對社區服刑人員實行社區矯正,本意見未明確的程式和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等執行。
24.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確保社區矯正依法適用、規範運行,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下稱《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社區矯正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近日聯合制定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下稱《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為幫助廣大社區矯正執法人員和社會公眾全面準確理解《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的精神和內容,法務部負責同志就相關問題回答了《法制日報》記者提問。
問:“兩院兩部”聯合制定的《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背景是什麼?
答:社區矯正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舉措,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按照中央部署,我國的社區矯正2003年開始試點、2005年擴大試點,2009年全面試行,2014年在全國全面推進。近年來,社區矯正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逐步完善,隊伍建設得到加強,社會參與積極性不斷提高,成功矯正了一大批社區服刑人員,充分展示了社會主義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優越性,為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刑罰執行制度探索、積累了成功經驗。截止到2016年7月,全國各地社區矯正機構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298萬人,累計解除社區矯正228萬人,目前正在接受社區矯正的超過70萬人,社區服刑人員在矯正期間的再犯罪率一直處於0.2%左右的較低水平。
隨著社區矯正全面推進和不斷深入,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問題新情況,表現在: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措施不到位;部門之間有關工作處置要求不一致、統計口徑有差異;近年來一些法律得到修改,有關部門出台了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涉及到了社區矯正工作,也需要制定相應配套規定與之相適應等。為此,今年以來,法務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認真總結梳理社區矯正工作實踐存在的問題,在開展調研、徵求意見、認真研究、達成共識基礎上,制定出台了《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重點對社區矯正工作中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銜接配合的問題作了細化,進一步明晰工作流程,明確工作責任,確保社區矯正工作依法適用、規範運行、順利健康發展。
問:《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共24條,主要內容有:
(一)加強社區矯正適用前的銜接配合管理。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社區矯正適用前調查評估有關內容規定作了細化補充,明確了委託調查應附帶的相關材料、委託調查函內容和送達方式、調查評估期限等要求,進一步規範了調查評估工作;同時要求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徵求人民檢察院意見時,需要提交罪犯病情診斷相關材料。
(二)加強社區服刑人員交付接收的銜接配合管理。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有關社區服刑人員交付接收的內容作了細化補充,明確了社區服刑人員交付接收中“見人不見檔”、“見檔不見人”的情形的處置,統一了對社區服刑人員漏管的認定標準,明確了社區服刑人員漏管情形處置責任和措施;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交付執行、密切工作銜接配合提出了要求,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交付執行環節實施監督的具體內容。
(三)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監督管理的銜接配合管理。明確了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情形,統一了認定標準;明確了司法行政機關對社區服刑人員發生脫管的處置責任和處置措施;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日常監督管理實施法律監督的具體內容,為基層一線履行職責、準確執法提供支持。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定期情況通報、核對數據、推動網上信息互聯互通提出了要求,強調了對社區服刑人員採用電子定位方式實施監督,應當採用相應技術,防止發生人機分離,提高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的銜接配合管理。對現有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關於對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的內容作了補充規定,重點明確了社區服刑人員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送交其居住地所屬的省(區、市)的看守所、監獄執行刑罰,規範了需要移交的法律文書,解決了對異地裁定、決定收監要跨省市押送的難題;明確了被裁定、決定收監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逃的,由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追捕並可以網上追逃;明確了收監執行裁定書、決定書可以作為公安機關網上追逃依據;明確了被裁定、決定收監但同時又被處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的社區服刑人員應收監執行刑罰的問題;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實施監督的具體內容。
另外,還對《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與《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規定的銜接作了規定。
問:《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對現實工作有哪些指導作用?
答:社區矯正是對我國刑罰制度的改革完善。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初步確立了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制定下發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社區矯正執行體制、執行程式、矯正措施、法律監督等作出規定,在社區矯正工作發展中起到了積極的指導、規範作用。社區矯正是我國刑罰執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在開放的社會環境下執行刑罰,在社區服刑人員不脫離家庭、保持正常的生活工作狀態下對其進行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將其改造成守法公民。社區服刑人員數量大且在開放的環境下接受矯正,容易受到消極因素的侵蝕,再違法犯罪風險不小,將其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需要多部門參與,形成合力。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密切合作,協調配合,共同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問題,推進了社區矯正工作發展,使之成為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在認真調查研究,反覆溝通,形成共識的基礎上制定出台的,解決了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中尚未明確規定,但工作實踐亟待解決的一些重點問題,有利於提高社區矯正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落實中央關於健全社區矯正制度要求的重要舉措。《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出台,有利於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進一步完善社區矯正工作機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提高社區矯正實效。對基層一線工作人員在具體工作中履行崗位職責,落實社區矯正調查評估、交付接收、監督管理、收監執行等重點環節的工作要求,確保依法依規落實工作措施,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
問:作為社區矯正指導管理、組織實施職能部門,司法行政機關如何貫徹落實《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
答:《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是“兩院兩部”繼《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之後聯合出台的又一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規範性檔案。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要採取有力措施抓好《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的貫徹落實。
一是要充分認識出台《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的重要性。隨著社區矯正的全面推進,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工作銜接配合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對做好對社區矯正適用的調查評估、社區服刑人員的交付接收、日常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及時收監執行等工作明確了規定、細化了要求,有利於司法行政機關充分履行職責,完善矯正措施,提高矯正質量,充分發揮非監禁刑罰打擊懲罰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從確保國家刑罰正確實施、有效懲治預防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準確把握《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的主要內容,認真做好學習宣傳貫徹工作。
二是要主動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聯繫溝通。社區矯正從試點試行到全面推進均由“兩院兩部”根據中央要求共同部署。與《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一樣,《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也是由“兩院兩部”共同制定,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好《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也是“兩院兩部”的共同任務。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要主動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等部門的溝通聯繫,通過召開聯席會、座談會等形式,認真學習《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研究,提出落實措施,出台相關規定,使部門間社區矯正工作銜接更加緊密,責任更加清晰,配合更加順暢,進一步提高社區矯正效果。
三是要抓好學習培訓。各地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要把組織學習《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作為近期工作的重要內容,法務部在2016年全國社區矯正培訓班上已將《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作為重要培訓內容作了講解。各地司法行政機關也要有計畫、分步驟地逐級開展專題培訓。要把調查評估的期限要求、社區服刑人員脫漏管情形認定及處置、與公檢法部門定期通報核對情況數據、對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各部門職責等作為重點內容,詳細深入講解,使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執法一線的同志深刻理解、準確掌握,提升執法能力,確保社區矯正的正確實施。
四是抓好工作落實。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梳理本地的有關規定,對與《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內容不一致的,要儘快修改完善,建立健全社區矯正執法管理相關制度,促進工作規範開展。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要按照《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規定,會同有關機關進一步依法做好調查評估、社區服刑人員接收、日常監督管理、收監執行等工作,按照規定程式,及時規範辦理需要通報、告知、抄送等有關事項,建立司法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溝通聯繫的長效機制和工作平台,實現有關情況互聯互通、動態共享。要加強對《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落實情況檢查督導,確保各項規定內容能得到落實。
五是要總結經驗,不斷研究解決新問題。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要把進一步落實“兩院兩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與貫徹落實《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結合起來,認真研究解決貫徹落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好經驗、好做法,不斷增強社區矯正工作實效。同時,也要注意研究工作實踐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提出對策建議,促進社區矯正工作依法規範運行,使其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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