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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湖北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鄂農發〔2024〕6號
各市、州、縣農業農村(畜牧獸醫)局(中心):
為深入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促進全省畜牧業綠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湖北省畜牧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湖北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2月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促進畜牧業綠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湖北省畜牧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本辦法所指的畜禽養殖場(戶)包括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散養戶。
畜禽養殖場是指達到農業農村部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
畜禽養殖戶是指未達到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且生豬設計年出欄≥50頭;肉牛設計年出欄≥10頭;奶牛設計存欄≥5頭;肉羊設計年出欄≥30頭;蛋雞/鴨/鵝設計存欄≥500羽;肉雞/鴨/鵝設計年出欄≥2000羽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其他畜種養殖戶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散養戶是指未達到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規模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指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是指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便、污水、舍墊料、飼料殘渣、散落毛羽、臭氣等。
第三條 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應堅持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因地制宜、綜合利用、激勵引導的原則,按照源頭減量、過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徑,落實屬地管理、部門指導、養殖主體責任,推進種養結合、農牧循環發展。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場(戶)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與服務;負責畜禽養殖場登記備案管理,建立畜禽養殖戶清單;指導畜禽養殖場建立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畫和台賬;組織實施畜禽標準化生產;指導畜禽養殖場(戶)建設(配備)廢棄物處理設施,科學利用廢棄物;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標準體系建設;按照部門職責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五條 畜禽養殖場(戶)是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責任主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做好廢棄物資源化工作。畜禽養殖企業與其他畜禽養殖場(戶)開展合作代養的,應共同做好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將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作為產業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統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畜產品供給保障能力和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能力,科學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協調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制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並抓好落實,共同推進畜禽生產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
第七條 禁養區嚴禁新建畜禽養殖場。對禁養區內需關停搬遷的畜禽養殖場,優先支持異地重建,給予合理過渡期;對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養殖場,加強指導服務,暢通資源化利用渠道。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和環保等要求;根據飼養量和糞污產生量建設相匹配的廢棄物處理設施,或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實現處理利用。
第九條 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糞污處理設施設備,參照《畜禽養殖場(戶)糞污處理設施建設技術指南》等有關標準規範配備,應滿足防雨、防滲、防溢流要求。有條件的應通過圈舍密閉改造、改進畜禽飲水設施、改造升級處理設施和工藝等方式,提升廢棄物綜合處理能力。
散養戶應建設專門圈舍,畜禽糞污處理區域應相對固定集中,固體糞污堆漚場所應避免露天堆放、糞污散亂;液體糞污應有貯存池或化糞池(廁所)等設施,防止滲漏、溢流,禁止直排、偷排、亂排。有條件的散養戶可聯合建設集中處理設施。鼓勵採取貯存設施加蓋等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排放和雨水進入。
畜禽養殖場(戶)委託第三方機構處理的,應按照轉運時間間隔建設糞污暫存設施。
從事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利用的第三方機構應滿足環保有關要求,具備相應的收集處理設施和能力。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區域性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利用。
第十條 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未建設糞污處理設施、處理設施不能滿足要求或者未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處理利用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一條 畜禽養殖糞污處理設施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在必要位置設定防中毒、防跌落、防火等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識。
第十二條 畜禽養殖場應將養殖場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養殖規模等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場標識代碼,備案後需對備案內容調整的,應及時申請變更。
畜禽養殖場應納入農業農村部養殖場直聯直報信息平台動態管理。以縣鄉為單元,建立畜禽養殖戶清單,定期掌握生產規模、處理設施等情況。
第三章 處理與利用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應採取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方式,通過清潔生產和設施裝備改進,減少用水量、糞污產生和流失量、惡臭氣體排放量等。重點採取生產沼氣、沼肥、肥水、堆肥、漚肥、商品有機肥、墊料、基質等以資源化為目的的處理方式,兼顧作為場內生產回沖用水、農田灌溉用水和向環境水體達標排放等處理方式,實現養殖廢棄物科學利用。
第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戶)、第三方處理機構應保障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加強設施維護管理,保持合理清污頻次,減少惡臭氣體的產生,防止廢棄物滲漏、溢流;根據不同的利用方式,將廢棄物處理達到相應要求和標準。
第十五條 畜禽糞肥還田,應對畜禽糞污充分發酵腐熟,達到無害化標準,結合土壤肥力水平、作物養分需求以及土地承載力要求等,合理確定畜禽糞肥施用量,施用量不得超過有關限量標準。
畜禽糞污排放,應對糞污進行固液分離,根據不同處理工藝,通過沉澱池、厭氧反應池、好氧反應池、膜生物反應器等處理設施對液體糞污進行深度處理,處理後用於農田灌溉的,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排入環境水體的,出水水質不得超過國家、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標準。
嚴禁通過滲井、滲坑、裂隙、私設暗管等方式違法排放畜禽糞污。
第十六條 畜禽養殖場應按要求建立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畫和處理台賬。利用計畫按年度制定,包括養殖品種、規模、養殖廢棄物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處理台賬包括糞污收集、貯存、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記錄應及時準確,確保糞污去向可追溯。畜禽糞污去向不明的,視為未利用。
鼓勵畜禽養殖戶、散養戶參照畜禽養殖場要求建立畜禽糞污資源化處理利用台賬。
第三方機構應建立糞污交接和處理利用台賬,如實登記糞污來源和處理利用情況。
第十七條 鼓勵畜禽養殖場(戶)發展標準化養殖,開展先進工藝、技術創新和模式探索,提升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和畜禽養殖場(戶)建立完善養殖廢棄物監測體系,加強畜禽糞肥質量監測,推行畜禽糞污養分平衡管理,促進糞肥高效還田利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落實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績效評價考核制度,強化考核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圍繞養殖生產、資源化利用等數據鏈條,建立健全統一管理、分級使用、數據準確、信息共享的養殖場直聯直報信息平台,實行精準管理。結合動物防疫、檢疫等工作,建立畜禽養殖戶清單,及時加強指導服務。
第二十一條 加強與生態環境等部門協作,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對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進行聯合驗收,推動建立分級管理機制。發現畜禽養殖場(戶)存在養殖污染問題的,通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按其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為深入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促進全省畜牧業綠色可持續發展,制定了《湖北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一、《管理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自2016年以來,全省農業農村系統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決策部署,統籌畜牧業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聚力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全省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由2018年的70.78%、71.14%提高到2022年的77%以上、99.9%,完成了國家規定的階段性目標任務。
但也要看到,當前全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還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如中小養殖戶糞污處理利用存在盲區、生產經營主體責任壓實不到位等,亟需通過制度性規範性措施,持續強化資源化利用工作,為此,制定《管理辦法》十分必要。
(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的需要。2022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條明確要求“畜禽養殖戶的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依法制定《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健全全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制度,按照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因地制宜、綜合利用、激勵引導的原則,採取源頭減量、過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徑,落實屬地管理、部門指導、養殖主體責任,推動構建種養循環發展機制。
(二)完成國家目標任務的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31號)要求,到2025年、2030年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分別要達到80%、85%以上。當前,我省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為77%以上,與國家目標任務相比還有一定差距。此外,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涉及多個領域,需系統梳理、整合、最佳化近年來的相關政策制度,充分借鑑省內外相關工作經驗,通過制定《管理辦法》予以制度性規範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持續提升全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水平。
(三)全面加強指導服務的需要。目前,國家和省已出台的相關政策制度集中在規模養殖場的指導服務方面,如國務院出台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對規模養殖場有明確的要求,但對規模以下養殖場戶指導約束性不強。我省是畜牧業大省,其中規模以下養殖主體數占全省畜禽養殖主體數量的99%,這部分主體糞污處理設施較為簡陋,資源化利用還存在不少短板,需要加強制度建設,統籌做好規上養殖和規下養殖的指導服務。
二、《管理辦法》制定的過程和依據
為審慎做好全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按照部門規範性檔案的辦理要求,組織開展《管理辦法》的起草制定工作。在制定過程中,一是組織專班起草。聘請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李長健教授團隊,組成《管理辦法》起草專班,認真研究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參考湖南、山東等地成熟做法,借鑑荊門、黃岡、長陽的立法實踐經驗;赴武漢、宜昌、荊州、鹹寧等地開展調研,於2023年6月底形成了《管理辦法》初稿。二是多方徵求意見。《管理辦法》初稿形成後,組織專家研討會,邀請全國畜牧總站、省環科院相關專家以及部分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和養殖企業代表專題研討。書面徵求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發展中心和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意見;在網上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共收集並吸納意見建議32條。三是部門會商修訂。對《管理辦法》開展了公平競爭審查評估。2023年12月7日,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了《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制定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湖北省畜牧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於加強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畫和台賬管理的通知》《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 強化養殖污染監管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管理制度。參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的通知》《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技術指南》等有關管理辦法,吸收了《黃岡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荊門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條例》等立法實踐內容,並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對《管理辦法》進行反覆修改和完善。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四章二十三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處理與利用、監督管理四個部分。
(一)第一章總則,共五條。主要明確《管理辦法》制定的法律法規依據、適用管理範疇、指導原則、部門職責和主體責任等。重點包括,一是明確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散養戶分類標準。其中:畜禽養殖場標準是按農業農村部確定的畜禽養殖場標準而定義(即現在流行說法“規模養殖場”);畜禽養殖戶、散養戶標準是結合我省實際、借鑑省內外做法,分別確定其標準而定義(即現在流行說法“規模以下養殖場”)。二是明確部門責任。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場(戶)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與服務,將全部養殖主體納入指導服務範疇。重點職責包括畜禽養殖場登記備案、建立畜禽養殖戶清單;指導畜禽養殖場(戶)建設(配備)廢棄物處理設施,科學利用廢棄物;組織實施畜禽標準化生產等。三是明確主體責任。畜禽養殖場(戶)是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責任主體。同時考慮我省“公司+農戶代養”模式發展迅速,提出畜禽養殖企業應加大對合作養殖者的指導幫扶,共同做好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二)第二章規劃與建設,共七條。主要明確規劃布局、設施建設要求、畜禽養殖場和養殖戶登記管理等。重點包括,一是強化規劃布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作為農業產業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科學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協調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制定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落實好禁養區管理制度等。二是明確糞污處理設施要求。按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散養戶分類,分別提出糞污處理設施建設要求,同時對糞污處理設施安全管理也作出了明確要求。三是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登記管理。對畜禽養殖場,依託直聯直報信息平台實施備案動態管理;對畜禽養殖戶,以縣鄉為單元建立清單,定期掌握生產和設施情況。
(三)第三章治理與利用,共六條。主要明確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向方法、處理規範、還田利用、台賬管理等內容。重點包括,一是細化生產經營主體責任。對畜禽養殖者、第三方處理利用機構的主體責任細化,特別是對養殖者糞污治理、還田台賬管理作出明確規定。二是提出糞肥處理利用相關要求。明確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主要方向方法,包括生產沼氣、沼肥、肥水、堆肥、漚肥、商品有機肥、墊料、基質,兼顧生產回用、達標排放等深度處理方式,提出糞肥還田、達標排放等應執行的標準和要求。三是鼓勵支持的重點內容。鼓勵支持各地和畜禽養殖場(戶)加強畜禽糞肥質量監測,推行畜禽糞污養分平衡管理,促進糞肥高效還田利用。畜禽養殖戶、散養戶參照畜禽養殖場要求建立畜禽糞污資源化處理利用台賬等。
(四)第四章監督管理,共五條。主要強化考核評價、指導服務、部門協作等。重點包括,一是考核評價。嚴格落實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考核評價制度,強化考核結果運用。二是指導服務。依託直聯直報平台加強資源化利用的信息化管理。結合動物防疫、檢疫等工作,加強畜禽養殖場(戶)指導管理,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三是部門協作。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對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進行聯合驗收,發現畜禽養殖場(戶)存在養殖污染問題的,通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