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武漢金融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武漢金融業加快發展的意見》是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2008年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武漢金融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08年7月22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武政42號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武漢金融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金融保險
武政42號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2008-7-22

法規內容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大力促進金融業加快發展,對於推動武漢“兩型社會”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實現武漢在中部地區率先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加速武漢金融業發展,把武漢建設成為金融機構聚集、金融市場完善、金融創新活躍、金融服務高效的區域金融中心,推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經研究,現就促進武漢金融業加快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新設或遷入本市的金融機構按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的1%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獎勵金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對新設或遷入本市的金融機構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幣,最高補貼為300萬元人民幣,未滿3年不得轉讓出售;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連續3年按房租市場指導價格每年給予30%的補貼。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門要為新設或遷入本市的金融機構購置、租賃適合的辦公用房提供便利條件。
三、對新設或遷入本市的金融機構,自開業年度起3年內,由市級財政部門參照其實際繳納營業稅市級留成部分的50%給予補貼;自盈利年度起3年內,由市級財政部門參照其實際繳納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的100%給予補貼。
四、在武漢任職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由市級財政部門按其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的50%予以補貼,補貼期為3年。
五、金融機構引進或聘用高級管理人員,需解決本市常住戶口或本市居住證的,經市人事、公安部門審核批准,按政策解決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或本市居住證。其子女需在義務教育學校入學的,市、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主動負責協調安排。
六、市外事、公安等部門在許可權範圍內,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出國及赴港澳申請,在其上級人事主管部門出具同意意見後予以優先辦理;為金融機構聘用的外籍專家申請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簽證或居留許可證提供便利。
七、積極鼓勵和支持金融改革創新。積極支持金融體制機制和發展模式創新,鼓勵金融機構加大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大力支持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對在全國先行先試、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八、市財政部門對上述獎勵和補貼資金列入預算予以保障。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九、工商、稅務、規劃、國土房產等各部門都要增強優質服務意識,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手續和程式,切實提高工作效率,為金融機構辦理登記入駐等各種事項提供“一站式”服務。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幫助解決金融機構的實際困難,為其加快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十、本意見適用於金融機構總部或地區總部。金融機構總部,是指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質的機構。金融機構地區總部,是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的區域性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隸屬於金融機構總部單獨設立的業務總部、營運總部、資金中心、研發中心等。
本意見所稱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獲得金融監管部門資格認定,並在金融機構總部或地區總部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行長)、副總經理(副行長)、監事長等職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由金融機構總部正式任命的隸屬於金融機構總部單獨設立的業務總部、營運總部、資金中心、研發中心等機構的負責人,視同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十一、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本意見實施前我市制發的有關檔案規定凡與本意見精神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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