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加快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若干支持政策

為全面提升金融業發展規模質量和輻射帶動力,實現2025年金融業增加值突破2500億元、存貸款餘額突破10萬億元、直接融資規模突破5000億元、私募基金規模突破5000億元、上市企業數量倍增的工作目標,特制定本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加快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若干支持政策
  • 發布時間 :2021年6月16日
  • 發布單位 :武漢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經研究,現將《武漢市加快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若干支持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武漢市加快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若干支持政策
為加快建設武漢區域金融中心,更大力度促進金融機構壯大、資本市場活躍、創新要素齊全、金融人才集聚,建立多元化現代金融體系,全面提升金融業發展規模質量和輻射帶動力,實現2025年金融業增加值突破2500億元、存貸款餘額突破10萬億元、直接融資規模突破5000億元、私募基金規模突破5000億元、上市企業數量倍增的工作目標,特制定本政策。
一、集聚壯大金融總部
(一)對新設立或者新遷入的總部金融機構,按照實收資本規模2%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家機構最高獎勵不超過1億元。對新設立或者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地區總部、金融業持牌專營機構,按照營運資金2%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家機構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二)對新設立或者新遷入的總部金融機構、總部金融機構地區總部,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自用建築面積(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屬設施)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租賃並自用辦公用房的,連續3年按照租金60%的比例給予獎勵,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對新設立或者新遷入的銀行、證券、保險等3類總部金融機構,自註冊次年起,連續3年按照銀行類機構新增本外幣存貸款餘額1‰的比例、證券類機構營業收入2%的比例、保險類機構保費收入3‰的比例分別給予運營獎勵。對新設立或者新遷入地區總部的,按照總部金融機構運營獎勵標準50%的比例給予獎勵。
(四)對增資擴股或者併購重組的在漢總部金融機構,分別按照新增實收資本或者併購交易金額2%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2000萬元。對在漢註冊經營滿3年的地方金融組織,按照新增實收資本金額2%的比例給予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600萬元。
二、提升直接融資水平
(五)對我市在滬深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最高不超過800萬元獎勵。對在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備忘錄的國家或者地區上市,且募集資金80%以上比例投放我市的企業,一次性獎勵600萬元。將上市公司遷入我市的,給予相同標準獎勵。
(六)對我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進入創新層後再獎勵100萬元。對完成股份改制並在武漢股權託管交易中心(四板)掛牌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各類企業後期成功升板或者上市的,補齊獎勵差額。
(七)對在漢上市公司、掛牌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再融資投資本市項目的,每年按照不超過項目到位資金1%的比例,給予單家機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勵,項目完工投產後予以兌現。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銀行間票據融資的在漢企業,每年按照實際融資額2‰的比例,給予單家機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九)對新設立或者新遷入的股權投資企業,當年實際投資我市初創期種子期科技企業的,累計投資額每滿500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當年實際投資我市非上市企業(不含初創期種子期科技企業)的,當年累計投資每滿5億元(或者等值外幣)給予一次性獎勵400萬元,最高獎勵不超過2000萬元。
(十)鼓勵國有企業或者引導基金投資我市初創期科創企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企業或者項目發展壯大後的引導基金增值收益可部分或者全部讓渡給其他出資人、基金管理機構。
三、推動金融創新發展
(十一)對在漢科技型企業上年度貸款餘額新增達到10億元以上的銀行機構,每年按照貸款新增餘額0.2‰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勵。對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執行相同獎勵標準。
(十二)對實收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新設金融科技類市場主體,按照實收資本2%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十三)對我市開展的金融科技關鍵技術創新項目,視套用情況按照不超過項目實際支出費用30%的比例標準給予資金支持,單家機構或者企業累計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十四)對銀行投貸聯動貸款本金損失的,按照50%的比例給予補償;對科創企業保證保險貸款,由保險機構、銀行、市科技部門按照5∶2∶3的比例聯合共擔風險。
(十五)對在爭取國家重大政策支持、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協調引進金融機構等方面作出積極貢獻的在漢金融管理部門和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四、促進金融人才集聚
(十六)對新設立或者新遷入的各類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自註冊次年起,連續3年按照不超過個人薪酬8%的比例給予獎勵,單家機構每年合計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對現有在漢金融機構當年作出經濟貢獻、實現利潤達到10億元以上、且增長超過8%的,按照高管人員個人薪酬4%—8%的比例給予獎勵,單家機構每年合計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十七)對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出入境、居留許可、醫療及子女就學等給予便捷服務。支持在漢金融機構引進、招聘的高層次人才申報“武漢英才計畫”。
(十八)對取得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北美精算師(ASA)、中國精算師(FCAA)、英國特許註冊會計師(ACCA)執業資格證書後在我市金融系統全職工作滿2年的,按照每人2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五、其他政策
(十九)對武漢區域金融中心建設具有特殊重大影響的金融機構,其支持政策可通過與市人民政府簽署特別協定方式另行約定。
(二十)本政策第十至第十五條所涉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其他政策所涉獎勵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1∶1的比例承擔。各區要認真受理申請、審核並先行全額兌現,市級承擔的部分由市財政通過結算補助至相關區。同一市場主體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不得就相同事項申請市級層面不同獎勵資金。享受本政策的市場主體在10年內遷離我市或者減少實收資本的,應當按照規定退回相應獎勵資金。
(二十一)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為5年。2020年7月29日起至本政策施行之日期間新設立或者新遷入的金融總部,以及增資擴股或者併購重組的在漢金融機構,適用本政策。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財政局應當根據本政策制定實施細則並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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