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湖北省政務數據資源套用與管理辦法
第419號
《湖北省政務數據資源套用與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曉東
2021年1月25日
辦法全文
湖北省政務數據資源套用與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務數據歸集
第三章 政務數據共享
第四章 政務數據開放
第五章 政務數據安全
第六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促進政務數據資源套用與管理,加快培育發展數據要素市場,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涉密政務數據資源套用與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務數據資源套用與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數據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包括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管理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數據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數據開放,是指政務部門面向社會依法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
第四條 政務數據資源套用與管理遵循統籌協調、歸集整合、共享開放、安全可控、依法依規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政務數據資源套用與管理工作,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政務數據資源套用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套用與管理工作。
省級政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行業和下屬單位政務數據套用與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明確行業標準,督促做好數據資源歸集、共享開放與套用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政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的採集獲取、目錄編制、共享開放、使用授權、更新維護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共享開放的統籌管理和政務數據的協調調度等工作,建立政務數據共享、開放、安全制度,指導、協調、監督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套用與管理工作。
市(州)級以上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管理本級政務數據共享開放平台,並負責與上一級平台對接。
第八條 政務數據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應當落實數據安全管理要求,遵守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
第二章 政務數據歸集
第九條 政務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部門職責範圍內,及時採集、管理和維護政務數據,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 政務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
省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範,並匯總各級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形成全省政務數據資源目錄。
市(州)、縣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編制、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
縣級以上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範,根據部門職能對各自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進行編制和維護。
第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及時進行更新,每年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全面維護。
第十二條 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社會信用和電子證照等基礎政務數據,由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政務部門歸集、管理和維護。
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同形成的衛生健康、社會救助、生態環保、氣象水文、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城鄉建設等主題數據,由主要負責的政務部門會同相關政務部門歸集、管理和維護。
第十三條 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疑義、錯誤數據快速校核機制,指導、監督政務部門及時開展數據校核。
政務數據共享開放平台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政務數據資源質量管理機制,加強對平台所歸集數據的管理,發現疑義或錯誤數據及時推送給政務數據提供部門進行校核,確保數據質量。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接到疑義或錯誤數據校核通知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校核結果,對疑義或錯誤的數據進行釋明或修復。
第十四條 政務部門應當指定專門的數據管理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的編制以及數據的歸集、發布、維護管理,負責配合政務數據共享開放和協調調度工作。
第十五條 政務部門新建或者改擴建業務系統,應當同步規劃、編制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系統建成後,對應數據通過本級政務數據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政務部門購買數據資源應當提前告知本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不得重複購買可以通過政務數據共享平台共享的數據資源。政務部門購買數據資源後應當按要求編制政務數據資源目錄,通過政務數據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第三章 政務數據共享
第十六條 政務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以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關規定,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第十七條 政務數據共享應當在統一的政務數據共享平台上進行。
政務數據共享平台應當健全功能、提高性能,為數據共享、供需對接、業務協同等政務數據資源套用與管理活動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按照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將共享數據及時、準確、完整地在本級政務數據共享平台上發布,並明確數據的共享範圍和用途。
省級垂直管理系統的數據由省級政務部門統一通過省級共享平台提供共享,市(州)可以按需申請數據回傳。
第十九條 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數字政府建設需要向本級政務數據提供部門發出數據調度通知,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符合要求的數據。
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對政務數據共享平台歸集的政務數據資源進行整合。
第二十條 政務數據使用部門應當以“專事專用、最小夠用、規範使用”為原則,從政務數據共享平台上獲取所需的數據,並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明確的範圍和用途使用共享數據。
無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通過政務數據共享平台直接獲取使用。
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政務數據使用部門通過政務數據共享平台向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數據提供部門收到數據共享申請時,能夠立即答覆的,應當立即答覆。不能立即答覆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處理的,視為同意,由政務數據共享平台自動授權。
數據共享申請被拒絕的,政務數據使用部門可以提請本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一條 政務部門需要共享上級政務數據共享平台的數據資源時,應當將需求報送至本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由其向上級共享平台提出申請,獲得授權後通過本級平台提供共享。
第二十二條 政務數據使用部門申請共享的數據不在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的,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答覆;同意共享的,應當列入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予以共享;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
政務部門需要使用國家部委或者中央在鄂管理機構政務數據的,可以提請省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與相關單位協調獲取。
第二十三條 對不予共享的政務數據資源採取負面清單管理,由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審核,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上一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政務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共享數據,通過政務數據共享平台可以獲取的,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複提交。
第四章 政務數據開放
第二十五條 政務數據開放應當堅持需求導向、依法開放、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開放類。
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提供給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開放類。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開放的政務數據屬於不予開放類。
第二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當及時梳理可以開放的數據資源,編制政務數據資源開放清單,依託政務數據開放平台向社會開放數據。已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以數據集形式無條件開放。
屬於無條件開放類的政務數據,應當以可以機器讀取的格式在政務數據開放平台發布,以便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獲取、利用。
政務部門在政務數據共享平台掛接的資源,可以授權政務數據開放平台調用相關數據予以開放。
第二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需要使用有條件開放的政務數據的,應當通過政務數據開放平台向數據提供部門提出申請,說明數據用途、使用時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獲得授權後訪問。必要時政務數據提供部門可以與申請人簽署數據利用協定,申請人應當按照協定約定的方式獲取和使用數據。
第二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對政務數據開放平台的數據有異議,或者認為開放數據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政務數據開放平台告知政務數據提供部門,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收到相關證明材料後,認為必要的,應當立即中止開放,同時進行核實。根據核實結果,分別採取撤回數據、恢復開放或者處理後再開放等措施,並及時反饋給異議提交者。
第二十九條 鼓勵引導數據利用主體利用開放的政務數據創新產品、技術和服務,構建農業、工業、金融、交通、教育、城市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規範化數據開發利用的場景,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發揮政務數據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
第五章 政務數據安全
第三十條 省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統籌推進本省政務數據資源安全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市(州)人民政府、省級政務部門加強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保障數據安全。
政務部門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和措施,監督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建設、運行維護服務的單位履行數據安全和信息系統安全責任。
第三十一條 網信、公安和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具有網路安全管理職能的部門建立本級政務數據資源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數據資源歸集、共享、開放、套用全過程的網路安全保障、風險評估和監測預警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政務數據共享開放平台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平台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數據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防護措施,加強防攻擊、防泄露、防竊取的監測、預警、控制和應急技術保障,完善日誌留存和數據溯源等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平台安全可靠運行。
第三十三條 通過政務數據共享開放平台獲取政務數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數據使用的全過程管理,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對未經許可擴散或者非授權使用政務數據等違法違規行為及其後果負責。
第三十四條 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和政務部門應當定期對政務數據管理、共享開放與套用進行風險評估,針對政務數據資源安全風險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回響,及時採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態發展,保存相關記錄,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數據套用與管理所涉及的信息系統建設、升級改造、運行維護以及考核評價等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和專業培訓,為全省政務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數字政府建設提供人才支撐。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定期對市(州)人民政府、省級政務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維護、數據採集與更新、數據共享開放、數據使用、開發利用、數據質量、數據安全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省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市(州)人民政府、省級政務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省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政務數據資源歸集、共享、開放、套用、安全等情況報告。省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上一年度本省政務數據資源歸集和共享套用情況年度報告。
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政務數據資源套用與管理工作的相關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保障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第四十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或者在數據獲取、使用過程中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以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水務、電力、燃氣、通信、公共運輸、民航、鐵路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涉及公共屬性的數據資源的套用與管理,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