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2021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9號令公布 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統一管理,推動公共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和套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根據有關
法律、
法規的
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資源的採集、匯聚、共享、開放、套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公共數據資源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資源,是指本市各級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各類數據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公共企事業單位,包括本市供水、供電、供氣、公共運輸(含軌道交通)、運輸、郵政和通信等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資源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因提供服務需要,使用其他部門和單位的公共數據資源,以及為其他部門和單位提供公共數據資源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是指政務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面向社會依法提供公共數據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堅持統籌集約、依法採集、按需共享、有序開放、合規套用、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本轄區內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組織建立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制度,組織制定全市公共數據資源採集、匯聚、共享、開放和套用等方面的標準,推動公共數據資源在政府管理和社會治理領域的套用。
區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政務部門負責本部門公共數據資源的採集匯聚、目錄編制、更新維護、共享開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並根據行業管理職責推動開展行業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統一的政務網路、政務雲等基礎設施。區大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全市統一部署負責本轄區內政務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維護。政務部門應當利用全市統一的基礎設施,實施本部門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政務部門已經建成的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應當充分整合併遷入全市統一的基礎設施。
第七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市大數據平台,支撐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的目錄管理、匯聚、共享、開放和套用,並負責與上一級平台對接。
區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本區大數據平台,並負責與市大數據平台對接。
政務部門依託大數據平台開展公共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和套用工作。
供水、供電、供氣、公共運輸(含軌道交通)等與民生領域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接入市大數據平台,其他公共企事業單位逐步接入市大數據平台,開展公共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和套用工作。
第八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推進公共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和套用工作,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相關規範。
第二章 數據資源目錄
第九條 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和省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範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組織制定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範。
第十條 政務部門依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範,將本部門全部非涉密公共數據資源編制形成部門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實行垂直管理的市級以下政務部門,由市級政務部門編制本系統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區大數據主管部門根據區政務部門報送的部門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匯總形成本區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公共企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和服務範圍,依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範,編制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對市級政務部門、區大數據主管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編制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進行校核匯總,形成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第十一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在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出修改或者職能發生變更時動態調整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並及時在大數據平台申請變更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
第三章 數據資源匯聚
第十二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遵循合法、正當、適度的原則,按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和範圍,向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集公共數據資源,並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時效性。
政務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則,規範本部門和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採集和維護流程。對於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公共數據資源,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採集、多頭採集。
第十三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制定本市公共數據資源匯聚規範,並負責推進全市可以共享和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的匯聚工作。
區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可以共享和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的匯聚工作。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匯聚規範,將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可以共享和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向本級大數據平台匯聚。
實行垂直管理的市級以下政務部門,由市級政務部門向市大數據平台匯聚本系統可以共享和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
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匯聚規範,將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可以共享和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向市大數據平台匯聚。
第十四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建設基礎資料庫和主題資料庫。
基礎資料庫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等公共數據資源。市大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具有行業管理職責的政務部門,通過市大數據平台對相關公共數據資源進行治理、融合,匯聚形成各類基礎資料庫。
主題資料庫是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一個或者多個部門建設形成的公共數據資源。市大數據主管部門組織牽頭部門通過市大數據平台治理、融合基礎資料庫和其他公共數據資源匯聚形成若干主題資料庫。
第十五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多源校核、動態更新的原則對本部門公共數據資源進行治理,並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更新周期對本部門公共數據資源進行更新,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可用性和時效性。
第四章 數據資源共享
第十六條 公共數據資源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以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或者公共企事業單位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政務部門或者公共企事業單位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或者公共企事業單位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列入不予共享類的公共數據資源,由大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因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處置公共事件的需要,政務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可以對公共數據資源的共享類型進行臨時性調整。
第十七條 對無條件共享的公共數據資源,使用部門或者單位可以通過大數據平台直接獲取。
對有條件共享的公共數據資源,使用部門或者單位可以通過大數據平台向提供部門或者單位提出需求申請。提供部門或者單位收到需求申請時,能夠立即答覆的,應當立即答覆;不能立即答覆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提供部門或者單位同意共享的,使用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答覆意見使用公共數據資源;提供部門或者單位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超過10個工作日不予答覆的,視為同意,由大數據平台直接提供。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從大數據平台獲取的公共數據資源,應當按照明確的用途用於本部門和本單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不得直接或者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其他目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公共數據資源共享需求申請未通過或者對共享數據資源持有疑義的,使用部門或者單位可以向市、區大數據主管部門申請協調處理。市、區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會同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對該事項進行研究處理,並及時反饋。
第五章 數據資源開放
第二十條 公共數據資源按照開放類型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不予開放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的公共數據資源屬於無條件開放類。
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提供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的公共數據資源屬於有條件開放類。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屬於不予開放類。
第二十一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分級分類指南和工作細則。政務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按照上述指南和細則的規定對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放。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重點和優先開放下列公共數據資源:
(一)涉及公共衛生、民生保障、文化教育、氣象服務等與公民密切相關的公共數據資源;
(二)涉及信用服務、商業服務、市場監管等與企業密切相關的公共數據資源;
(三)涉及生態環境、交通出行、地理空間、地質環境、地下管線等與城市治理密切相關的公共數據資源;
(四)其他需要重點和優先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
第二十三條 對無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市大數據平台直接獲取。
對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市大數據平台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或者單位按照本市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分級分類指南和工作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提供部門或者單位。提供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必要時可以中止開放,並根據核實結果採取撤回數據、恢復開放或者處理後再開放等措施,由市大數據平台及時反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五條 鼓勵引導數據利用主體利用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技術、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支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相關國家標準要求的第三方服務機構通過市大數據平台提供或者獲取相關服務,參與數據技術研發、數據套用活動,推動數據產業生態融合發展。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數字經濟發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等方式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培育和發展數據要素市場,鼓勵數據要素市場主體參與數據要素市場建設,促進數據要素有序流動與規範利用。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共數據資源安全管理遵循誰採集誰負責、誰提供誰負責、誰流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網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網信部門、大數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建立本級公共數據資源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公共數據資源採集、匯聚、共享、開放和套用等全過程的網路安全保障、風險評估和監測預警等工作。
政務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公共數據資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保障公共數據資源安全。
第二十八條 大數據平台運行維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平台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加強監測、預警、控制和應急技術保障,完善數據溯源措施,保障平台安全可靠運行。
第二十九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公共數據資源安全審查責任,依法提供公共數據資源。
第三十條 通過大數據平台獲得公共數據資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數據,並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數據安全。
第三十一條 公共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和套用應當落實數據安全管理要求,遵守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的組織保障,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市、區大數據主管部門按照應統盡統原則,統籌政務部門信息化項目建設,將編制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作為對政務部門信息化項目審批的必備條件,對不符合數據共享要求的,將不予審批和驗收。
政務部門購買數據資源應當提前告知本級大數據主管部門,不得重複購買可以通過大數據平台共享的數據資源;購買數據資源後應當按照要求編制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通過大數據平台予以共享。
政務部門在信息化項目建設中應當同步規劃、編制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政務部門建設、使用和管理的政務信息系統和已對外提供的公共數據資源服務,應當向本級大數據主管部門報備,逐步併入市大數據平台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 政務部門公共數據資源的採集、匯聚、共享、開放和套用等活動納入市信息化工作相關評估指標體系,評估結果定期通報並作為本市年度績效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或者在數據獲取、使用過程中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以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由武漢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起草,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資源的採集、匯聚、共享、開放、套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進行明確規範。
《辦法》指出,市大數據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建設基礎資料庫和主題資料庫。基礎資料庫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等公共數據資源。主題資料庫是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一個或者多個部門建設形成的公共數據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