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息化條例

《湖北省信息化條例》是湖北省為了加快信息化建設,規範信息化管理,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的,由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9年7月31日通過,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信息化條例
  • 頒布部門: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文號:湖北省人代表會公告第九十九號
  • 通過時間:2009年7月31日
  • 頒布時間:2009年7月31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0月1日
湖北省信息化條例,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湖北省信息化條例

(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九十九號)
《湖北省信息化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9年7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7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信息化建設,規範信息化管理,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建設、信息產業發展、信息技術推廣套用、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信息化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務求實效、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化工作的領導,將信息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制,推動信息技術創新和套用,加強信息化人才的培養和引進,開展信息化知識的宣傳、普及,促進信息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信息化專項資金,用於引導和推動信息化建設;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加大對信息化發展資金的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轄區內的信息化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的統一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信息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二)指導和組織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三)指導和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發展工作,促進公共信息網路、信息套用系統之間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四)引導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促進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五)組織開展信息化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普及,提高信息化技術的套用能力;(六)對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綜合協調;(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指標的收集、整理和匯總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信息化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息化專家諮詢制度。信息化的規劃編制、標準制定、重要決策和重大項目建設,應當經過專家論證,聽取專家意見。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信息化工程建設、信息技術推廣套用、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動,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信息化的標準和規範。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化指標體系的統一規定,及時準確地提供信息化統計資料,接受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
第二章 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根據國家通信網、計算機網、廣播電視網三網融合及資源整合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通信管理、廣播電影電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結合本級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系統、本部門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與相關的公共信息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其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經批准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調整。因經濟和社會發展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化工程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或者核准前,應當會同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信息化發展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資源共享的要求進行審查。
非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公共基礎性信息化工程或者信息安全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後,應當報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信息化工程建設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制和質量負責制。
第十三條 從事信息化工程項目設計、施工、服務和監理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信息化工程。
信息化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從事信息化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服務和監理業務。
同一信息化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服務和監理,應當由相互獨立的機構分別承擔。
第十四條 信息化工程項目竣工後,應當提供專業技術機構的技術驗收測試報告,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五條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應當進行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信息化工作績效評估和經費保障的重要依據。具體評估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實行信息化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承攬信息化工程的單位應當對信息化工程承擔保修責任。
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三年。
第三章 信息產業發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信息化發展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完善信息產業投資機制,培育和發展信息技術轉讓和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鼓勵境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投資信息產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信息產業關鍵技術和產品指南,引導和支持信息產業發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企業增加信息技術開發和套用的投入,對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給予重點扶持。
軟體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信息服務企業及其所提供的軟體產品和服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定後,依法享受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支持電子信息設備銷售和租賃、電子信息傳輸服務、計算機軟體和系統集成服務、網路服務等信息服務業的發展,引導信息服務業拓寬服務領域,最佳化信息服務業結構,規範和管理信息服務業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設計、製造電子信息產品,應當按照相關行業標準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易回收處理、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材料、技術和工藝,嚴格控制和限制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元素的使用。
第四章 信息技術推廣套用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及軟體產品目錄。
信息化工程建設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及軟體產品。
鼓勵公眾在信息化工程建設採購活動中,優先選擇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及軟體產品。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技術推廣套用體系,組織編制信息技術推廣套用指南,明確推廣套用目標和重點領域,並組織實施重點推廣套用項目。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推進信息技術在機關辦公、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套用,提高管理、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體系建設,促進電子政務網路的縱向和橫向間的互聯互通。
電子政務網路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網路資源,避免重複建設。國家機關的各類套用系統,凡不宜通過網際網路實現的,應當依託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除特殊需要外,不得新建專用網路,已經建成的專用網路,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整合接入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信息化發展,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支持農村信息基礎設施和綜合信息平台的建設及運行維護;鼓勵通過信息化手段為農民提供生產生活實用信息服務,開發、利用和整合涉農信息資源,開展面向農民的信息化知識和技能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信息化基礎設施、信息服務平台、信息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和協調。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政策和措施,扶持和引導社區信息化建設,構建社區信息平台,改善基層社區服務。
科技、教育、文化、醫療衛生、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社會保障、金融保險和公用事業等社會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實際,逐步擴大信息技術套用領域,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與生產生活相關的信息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大力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的融合,支持建設為企業信息化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鼓勵企業在設計、開發、生產、經營和管理等各方面推廣套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節約能源、降低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品升級和效益提升。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運用信息技術建立和完善信用服務、安全認證、標準規範、線上支付和現代物流等體系,提升電子商務套用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 鼓勵各類學校和社會力量開展信息技術教育培訓,培養信息化專業人才。從事信息化教育培訓活動的,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章 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省信息資源開發標準和目錄體系,引導和規範信息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資源共享、協同服務的原則,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設全省統一的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巨觀經濟等重大公共基礎資料庫,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公共基礎資料庫的建設和使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和有關社會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公共基礎資料庫,建設本行業、本部門的業務信息資源庫及套用系統。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公共基礎資料庫提供有關信息資源,公共基礎資料庫的建設和管理單位應當為國家機關無償提供信息共享服務。
第三十一條 政府信息資源應當向社會公開,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有關單位應當在信息發生或者變更後20日內在政府公共信息網上發布,供單位和個人無償查詢。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應當利用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立健全政務信息交換機制,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第三十三條 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應當保守國家秘密,保護智慧財產權和個人隱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開發利用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了解相關情況,對不實的信息,有權要求修改或者清除。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信息安全應急處理協調機制,提高信息系統的安全防禦能力和處理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能力。
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保密、密碼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或者商業秘密的計算機及其相關的配套設備、設施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毀。
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運行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責任制,制定本單位信息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信息系統建設、使用、管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規定。
信息安全防護設施應當與信息系統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運行。
信息安全防護設施建設投入占信息系統工程總投入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
第三十六條 實行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信息系統的主管部門和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確定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並進行相應的安全系統建設和安全風險評估。
國家機關和有關社會公共服務單位的重要信息系統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信息安全測評機構對其進行安全性測評,測評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測評機構應當對測評結果負責。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安全處理協調機制、應急救援服務體系和信息安全通報制度。
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運行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信息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增強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抗毀能力、災難恢復能力。
發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散布、傳播違法信息;不得危害信息系統的安全。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的信息應當合法、真實,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
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運行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監控系統,加強對信息內容的安全監管,防止違法信息的傳播。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從事信息化工程項目設計、施工、服務和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工程項目總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未提供信息資源和信息共享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信息化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術,開發利用信息資源,促進信息交流和知識共享,提高經濟成長質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轉型的歷史進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28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信息化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較好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作了較大修改,比較成熟,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認真研究修改,7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的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五)項的內容表述不夠科學,建議斟酌;還有的委員提出,該條第二款中部門列舉太多,且列舉不全,容易掛一漏萬,建議修改。根據委員們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五)項修改為:“組織開展信息化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普及,提高信息化技術的套用能力”,同時刪去第二款中所列舉的部門名稱。(建議表決稿第五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一條只規定了政府應當加強對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信息化工程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範圍偏窄,應當將其他的信息化工程也納入監督規範。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化工程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建議表決稿第十一條第一款)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享受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應當是軟體企業和軟體產品,而不是企業的所有產品,建議斟酌修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軟體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信息服務企業及其所提供的軟體產品和服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定後,依法享受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建議表決稿第十八條第二款)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三條的內容可以適當精減;也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夠全面,建議增加“保守國家秘密”的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五、有的委員提出,電信、廣播電視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條例可否增加這方面的規定;也有的委員提出,對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對電信、廣播電視等公共服務單位服務行為的規範,屬於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調整的範圍,國家也出台了相關的規範,建議本條例中不作規定為宜;鑒於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的行為已有明確的法律責任規定,建議不作重複規定。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草案二審稿一些條款的文字作適當修改。條例施行時間擬定為2009年10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信息化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9年5月26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湖北省信息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規範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進程,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該條例很有必要,建議對草案作進一步調研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基層聯繫點及立法顧問組成員徵求了意見。同時,將草案及其說明在湖北人大入口網站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6月下旬,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就草案中的一些重點問題赴宜昌市和宜都市進行了立法調研,聽取當地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省、市人大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見,實地察看了電子政務和行政服務中心信息化建設情況,並赴外省進行了學習考察。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認真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並印發徵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意見。7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財經委員會、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對“信息化”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作出明確的界定;也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的章節條文偏多,可以進行歸併調整;還有的委員提出,可否將條例名稱改為“促進條例”或者“管理條例”。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的方針,對“信息化”的概念予以界定:“本條例所稱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術,開發利用信息資源,促進信息交流和知識共享,提高經濟成長質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轉型的歷史進程。”二是將條例草案的第二章與第四章的內容合併作為第二章,章名修改為“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建設”,內容予以調整歸併;關於條例的名稱,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信息化的發展需要有序的促進,也需要規範的管理,而條例的內容涵蓋了“促進”和“管理”,因此,建議名稱不作修改為宜。(草案二審稿第二章、第四十二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中對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職責規定過於原則、簡單,建議從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信息化發展規劃的編制、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信息化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教育、重大問題的綜合協調以及信息化指標的收集等方面,對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具體職責予以明確。據此,法制委員會根據上述建議作了相應修改。(草案二審稿第五條)
三、有的委員、地方提出,信息化發展過程中應當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分散,新建、改建、擴建的信息化工程要相互融合,互聯互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補充、修改:一是組織編制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將草案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合併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二是根據國家有關通信網、計算機網、廣播電視網“三網融合”的改革精神,編制區域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強調新建、改建、擴建公共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與相關的公共信息基礎設施互聯互通。(草案二審稿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四、有的委員、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發展信息化,除了政府引導外,必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鼓勵投資主體多元化,積極吸引社會資金投入信息化建設;也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對電子信息產品和技術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作出明確規定;還有的地方提出,省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目錄,以方便查詢、購買。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第三章和第五章作以下補充修改: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完善信息產業投資機制,培育和發展信息轉讓和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鼓勵境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投資信息產業;二是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信息產業關鍵技術和產品指南,引導和支持信息產業發展;三是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及軟體產品目錄,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目錄中的產品,並鼓勵公眾優先選擇目錄中的產品。(草案二審稿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五、有的委員、地方提出,信息化的發展應當與“兩型社會”建設結合起來,目前,電子信息產品更新換代非常快,帶來一定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建議增加規定相關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以下規定:“設計、製造電子信息產品,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易回收處理、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材料、技術和工藝,嚴格控制和限制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元素的使用。”並在草案第二十九條中補充“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節約能源、降低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內容。(草案二審稿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農村和基層社區信息化建設在信息化進程中具有重要意義,應當加強這方面的信息化建設和服務。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二十七條中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信息化發展,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支持農村信息基礎設施和綜合信息平台的建設及運行維護;鼓勵通過信息化手段為農民提供生產生活實用信息服務,開發、利用和整合涉農信息資源,開展面向農民的信息化知識和技能培訓。電信、廣播電視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村信息網路服務。”在草案第二十八條中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政策和措施,扶持和引導社區信息化建設,構建社區信息平台,改善基層社區服務。”(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七、有的委員、地方提出,信息安全是信息化發展的重要內容和保障,草案對此規定的力度還應當加大。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七章中作以下補充:一是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安全處理協調機制、應急救援服務體系和信息安全通報制度;二是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運行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責任制,制定信息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監控系統;三是對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或者商業秘密的計算機及其相關的配套設備、設施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毀;四是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的信息應當合法、真實,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
八、財經委員會、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中的罰款幅度過大,處罰種類單一,建議針對不同情況按比例作出處罰規定;也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分主體與客體沒有行政隸屬關係;還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增加對發布虛假信息和蓄意通過網路透露個人隱私等行為的法律責任。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調整罰款幅度,並按比例規定處罰額度;刪去草案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鑒於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發布虛假信息等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建議只作相應的原則銜接。(草案二審稿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對一些條款作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適當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信息化條例(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湖北省信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湖北省信息化條例》的必要性
信息化就是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發利用信息資源,促進信息交流和知識共享,提高經濟成長質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轉型的歷史進程。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套用不斷深化,信息化已經成為社會生產力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的新動力,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現代水平的重要標誌之一。加快信息化發展,已經成為已開發國家和大部分開發中國家共同的戰略選擇,也成為我國轉變增長方式、調整最佳化結構、提升綜合實力的一項重要戰略措施。200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對我國本世紀頭20年信息化建設和發展進行了全面規劃和部署。2007年,黨的十七大把信息化作為實現科學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提出要全面認識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深入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大力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
省委、省政府一貫高度重視我省信息化發展和信息化立法工作。2007年,省委、省政府印發了《2006——2020年湖北省信息化發展戰略》(鄂辦發〔2007〕28號),確定了湖北省信息化發展的戰略目標和措施。其中,明確提出加快信息化政策法規的建設進程,逐步建立規範配套的信息化發展法律法規體系。2005年我省在全國率先頒布實施了《湖北省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對於促進全省信息化發展,規範信息化建設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我省信息化發展環境不斷改善,經濟和社會信息化水平明顯提高,信息化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不斷增強。信息化基礎設施日趨完善,電子政務建設穩步推進,電子商務發展勢頭良好,社會信息化、農村信息化、企業信息化全面推進。信息產業持續快速發展,規模和效益大幅增長,為全省信息化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和產業支撐。2008年,我省信息產業規模過千億元,完成增加值占全省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的8.4%,占全省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的32.4%,實現出口額占全省出口總額的15%。
但是,我省信息化發展還面臨著一些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為:對信息化的戰略地位認識不足,工作協調推進力度不夠;信息化規劃的控制引導作用沒有很好發揮;信息化投資和建設中存在分散、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現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的信息化水平不高,網路平台和基礎資料庫等條件薄弱;信息孤島和數字鴻溝仍然存在,城鄉信息化水平差距較大;信息安全缺乏有效保障;信息產業在全省經濟中所占比重不大,信息技術在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方面作用發揮不夠。這些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我省信息化又好又快發展的障礙。從現實情況看,2005年頒布實施的省政府規章《湖北省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辦法》已經不能適應信息發展的形勢,需要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以統一和提高全社會對信息化的認識,凝聚政府、企業和全社會推進信息化發展的合力,構建有利於信息化發展的良好法制環境。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湖南、河南、山東、雲南、深圳、成都等省市,已先後出台了關於信息化的地方性法規。各兄弟省市的立法實踐,也為我省制定《湖北省信息化條例》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和借鑑。
綜合以上因素,我們認為制定《湖北省信息化條例》很有必要。
二、《湖北省信息化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情況
2007年我廳即著手《湖北省信息化條例(草案)》的起草前期工作,制定了信息化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廳領導、信息化專家、法律專家組成的專門的起草班子,負責《條例(送審稿)》的起草工作。為保證《條例(送審稿)》的科學性、可操作性,參與起草的同志認真學習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的相關檔案,組織編寫了《湖北省信息化條例立法資料選編》,並分別組織到北京、上海、山東、河南等信息化建設和立法工作做得好的省市學習調研,借鑑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條例》列入省人大五年立法工作計畫後,我廳加快了工作步伐。2008年9月,將《條例(徵求意見稿)》送省直部門、市州、企業共幾十個相關單位徵求意見,並在省信息產業廳網站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在此期間,還多次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反覆討論和修改,形成了《條例(送審稿)》。
2008年10月,《條例(送審稿)》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分別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省科技廳、省建設廳、省國家保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廣播電視局、湖北通信管理局等十多個部門和單位徵求意見和建議。對於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在省政府法制辦的指導下,我們組織人員逐條進行研究和修改,充分採納了其中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期間,省政府法制辦還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分別到我省武漢市,以及山西省進行了信息化立法工作調研。2009年2月23日,省長李鴻忠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湖北省信息化條例(草案)》。根據會議精神,我們配合省政府法制辦對《湖北省信息化條例(草案)》又作了部分修改完善。2月底,《湖北省信息化條例(草案)》以省政府議案的形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省人大領導對制定《湖北省信息化條例》工作高度重視,不僅將其列入五年立法計畫和2009年度正式立法項目,而且對立法前期工作過程加強指導和調研。2008年11月,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任世茂同志和財經委的領導帶隊,專程赴廣西調研信息化立法工作。今年(2009年)3月,任世茂副主任帶隊赴孝感市開展信息化立法工作調研,召開立法調研座談會聽取孝感市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信息化立法的意見和建議。3月26日至30日,任世茂副主任和財經委領導又帶隊赴湖南省開展信息化立法工作調研,聽取了湖南省信息化立法工作的經驗和做法。4月17日上午,省人大財經委組織相關部門和高校的專家學者召開信息化立法專家論證會,對《條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諮詢和論證。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信息化規劃和建設管理問題
促進網路互聯、實現資源共享、提高建設質量、注重投資效益,是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要求。信息化發展規劃是指導全省信息化建設的綱領性檔案,是確保實現上述信息化建設要求的基礎。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省信息化發展規劃,增強規劃的權威性和指導力度,克服目前信息化規劃執行和落實過程中的體制不順、重複投資、資源浪費等問題,有必要對信息化規劃編制和實施進行規範。因此,《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化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在2005年頒布實施的《湖北省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辦法》中,對加強信息化建設管理做出了規定,產生了較好的效果。近年來,對省直部門納入財政部門預算的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由省信息化辦公室先行審核,再由省財政安排資金,提高了項目建設方案的科學性,節省了建設資金。2006年—2007年省集中建設的第一批55個重點套用系統項目,部門申報資金約2.5億元,審核後安排資金3314萬元;2008年省集中建設的第二批24個重點套用系統項目,部門申報資金約9200萬元,審核後安排資金3310萬元。此外,對省直部門申報的省價格舉報系統、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統計系統信息化、國資監管系統、網際網路新聞信息和輿情監測系統、省電子口岸通關信息平台等一批單項投資500萬元以上的重大電子政務項目,通過審核完善了項目建設方案,促進了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總共核減項目資金預算近三分之一。但是,仍有一些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沒有納入統一管理,導致在網路互通、信息共享方面存在障礙,形成新的信息孤島和資源浪費。因此,《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或核准前,應當會同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二)關於公共基礎資料庫建設和信息資源共享問題
建設統一的公共基礎數據是實現信息共享、業務協同、資源最佳化的前提。只有構建好、維護好公共基礎資料庫,才能使信息化建設巨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充分發揮出來。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巨觀經濟四大公共基礎資料庫,是戰略性、基礎性、公益性的大型資料庫,必須加快建設和完善。然而,公共基礎資料庫的建設有著一定的難度,信息的採集、處理、使用,大多是跨部門、跨平台,甚至是跨區域的,必須統一規劃和協調建設工作,必須統一建設標準和套用規範。近年來,在省政府的領導下,省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了全省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省空間地理基礎信息庫、省人口基礎信息庫、省法規規章基礎信息庫、省巨觀經濟統計與監測基礎信息庫5個資料庫,通過省電子政務外網平台實現了初步的信息資源共享。但是,由於基礎信息庫的信息類型複雜、數據量大、涉及部門多、變動頻繁、套用要求高,需要相當一段時間建設完善,並且需要建立強有力的數據採集、共享、套用保障機制。為了解決公共基礎信息庫的共建、共享問題,《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全省統一的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巨觀經濟等公共基礎資料庫。公共基礎資料庫的建設和使用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和有關社會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公共基礎資料庫,建設本行業、本部門的業務信息資源庫及套用系統。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公共基礎資料庫提供有關信息資源,公共基礎資料庫的建設和管理單位應當為本省各級國家機關無償提供信息共享服務。”
《湖北省信息化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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