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廣播電視管理辦法

《湖北省廣播電視管理辦法》在1999.03.18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廣播電視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3.18
  • 實施時間:1999.03.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播電視管理,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的繁榮與發展,發揮廣播電視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豐富民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設立和管理,廣播電視節目的采編、製作和播放以及廣播電視工程技術與基礎設施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廣播電視事業的領導,將廣播電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廣播和電視、有線與無線協調發展。廣播電視事業所需經費應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並根據國民經濟的增長逐步增加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農村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並對邊遠貧困地區的廣播電視事業給予重點扶持。
第五條 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在繁榮和發展廣播電視事業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
第七條 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設立規劃,確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總量、布局和結構。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是指采編、製作並通過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機構。
第八條 設立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包括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以及縣轄廣播電視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全省廣播電視的建設規劃和技術發展規劃;
(二)有與從事的廣播電視業務相適應的合格的專業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標準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由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逐級上報,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籌建。
設立教育電視台,應由市(含自治州,下同)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徵得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並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逐級上報,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籌建。
第十條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由所在地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機關、部隊、學校、大型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有線廣播電視站,由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已建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不再重複建設有線電視站。
第十一條 經批准籌建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式和廣播電視技術標準施工建設。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建成後,應經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發給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台名、台標、節目設定範圍和節目套數的確定或者變更,應當經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出租、轉讓播出時段。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終止,應按原審批程式申報,其許可證由批准其設立並發給許可證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收回。
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播出的,應當經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未經批准,連續停止播出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應按前款規定收回許可證。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衝擊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損壞其設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第三章 廣播電視網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網,由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包括差轉台、收轉台,下同)、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台(站)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構成。
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全省廣播電視網進行規劃並組織分級建設和開發。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網,確保廣播電視節目的傳輸質量以及廣播電視網的暢通。
第十六條 加強農村廣播電視網的建設,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採取衛星傳送、無線轉播、有線廣播、有線電視等多種形式,努力提高農村廣播電視覆蓋率。
廣播電視事業經費中用於農村廣播電視網建設的部分應予保證。鼓勵農村基層自治組織和民眾在自願的基礎上,合法籌措資金興辦廣播電視設施。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應當按照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指配的頻率、頻段工作,有關各項技術參數不得擅自變更、出租或轉讓。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網的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和安裝,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由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廣播電視網的工程建設和使用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廣播電視行業標準。工程竣工後,屬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網或其他重要設施的,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委託的單位組織驗收;屬單一的小型設備,由縣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區域性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設立和管理。
同一行政區域只能設立一個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已建成的有線廣播電視站應當按照規劃與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聯網。
第二十條 有線電視傳輸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可按規定對終端用戶收取有線電視初裝費和收視維護費。
接入使用終端應由有線電視台、站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接入使用終端。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不得擅自截傳、干擾、解擾廣播電視信號。
第四章 廣播電視節目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重視提高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能力和質量,鼓勵和支持優秀節目的製作及自製優秀節目的台際交流。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節目由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資格的單位製作。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資格的單位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當按照批准的節目設定範圍和節目套數開辦節目,並按照規定轉播應予轉播的廣播電視節目。
廣播電視節目的內容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采編製作廣播電視新聞節目,應當真實、公正,不得采編和播放有償新聞。
第二十七條 用於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播放的境外廣播電視節目必須經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其中電影、電視劇必須報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播放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時間比例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
向境外提供的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向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播放廣播電視廣告應保持廣播電視節目的完整,不得隨意中斷節目插播廣告。不得超出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的廣告播出時間比例。
應當播放公益性廣告。
第二十九條 經批准設立的教育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播放各類教育教學節目,不得播放與教學內容無關的電影、電視片。
未設立教育電視台的地方應創造條件,在有線電視中開設專用頻道轉播國家教育電視節目。
第三十條 對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的,由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並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條例》已規定處罰辦法的,按《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應予處罰的,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比照《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處罰辦法處罰。
(二)私自從有線電視網接入使用終端的,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有線電視終端用戶拒不繳納有線電視初裝費和收視維護費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其繳納,終端用戶屬單位的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個人的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所獲得的罰沒收入,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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