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容錯糾錯工作辦法(試行)

《湖北省容錯糾錯工作辦法(試行)》是湖北省委辦公廳2020年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容錯糾錯工作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
  • 發布單位:湖北省委辦公廳
發布信息
2022年8月,湖北省委辦公廳印發《湖北省容錯糾錯工作辦法(試行)》。
政策解讀
該辦法在堅持嚴的主基調的前提下為幹部幹事創業營造良好環境。該辦法強調,開展容錯糾錯既要把嚴的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又要善於做到“三個區分開來”,遵循堅持事業為上、堅持實事求是、堅持依規依紀依法、堅持容糾並舉的原則。該辦法著力破解基層容錯糾錯“不會容”“不敢容”等難題,致力於細化容錯的適用情形和工作程式,有利於進一步釋放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改革創新者撐腰鼓勁的信號,有利於進一步推動營造激勵促進廣大幹部心無旁騖、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8種情形可容錯
為推進重大改革發展,因政策界限不明確、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圍繞本地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大政策等,積極破解難題、創造性開展工作,出現失誤錯誤的;
為服務企業、服務民眾,因著眼提高效率、方便基層,推進機制和模式創新,存在程式瑕疵或者出現失誤錯誤的;
在處置突發性事件或者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勇於承擔風險,主動擔當作為,因情況緊急複雜,存在程式瑕疵或者出現失誤錯誤的;
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化解矛盾糾紛,立足維護穩定和全局利益,積極破除障礙、打破僵局,因情況特殊複雜,出現失誤錯誤的;
存在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或者難以預見的因素,未能達到預期目標或者造成損失的;
其他失誤錯誤,但工作效果總體上有利於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有利於維護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其他可以容錯的情形。
4種情形可免責
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
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
在應對自然災害、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急難險重任務時,由於情況緊急,及時採取果斷措施妥善處置,未能完全按規定程式辦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其他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免予追責問責情形。
3種情形可減責
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一般性工作失誤錯誤或者輕微違紀違法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其他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從輕、減輕追責問責情形。
4種情形不容錯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者禁止性規定的;
造成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以及生態環境破壞,或者引發嚴重群體性事件等特別嚴重後果的;
出現失誤錯誤後不積極整改糾錯的;
其他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明確不予容錯的情形。
容錯情形更細化更精準
該辦法把容錯分為容錯免責、容錯減責兩種,用三條規定來說明哪些可以免責、哪些可以減責。堅持正面清單與負面清單相結合,結合我省實際,規定了可以容錯的8種情形、細化容錯免責4種具體情形、減責3種具體情形和不可以容錯的4種具體情形,這就把“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進一步具體化了。
被容錯免責者將獲正確對待
該辦法規定,予以容錯免責的,可以在下列方面予以客觀評價、正確對待:
在單位或者個人各類考核評價中,不影響考核評價結果;
在巡視巡察、經濟責任審計中,不作負面評價;
在幹部選拔任用、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以及工資、績效、獎金評定等方面不受影響;
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認定中不受影響;
在評先評優、表彰獎勵中,不作負面評價。
予以容錯減責,受調整職務處理或者輕處分影響期滿,能夠深刻反省、積極改正的,可以繼續提名、平級轉任或者提名為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表現突出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列為擬進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人選。
會商機制讓容錯更精準
該辦法規定,建立容錯會商機制。對情況複雜的容錯事項,責任追究機關可以組織召開容錯會商會,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責任追究對象所在單位派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監察員、行業專家等參加,共同對容錯免責事項進行研究討論。
會商機制將使容錯更精準。對情況複雜的容錯事項進行集體會商,共同對容錯免責事項進行研究討論,為問責機關集體決策提供全面、客觀、準確的參考依據,有利於容錯結果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在容錯提起上明確實行“雙軌制”
該辦法在容錯提起上明確實行“雙軌制”,一方面責任追究機關在啟動問責程式時,要同步考慮是否符合容錯情形,避免問責泛化、簡單化;另一方面,幹部本人或者單位認為符合容錯情形的,也可主動提出申請。
為容錯者容錯免責
該辦法建立為容錯者擔當制度,最大限度解決基層執紀執法人員不敢容錯的問題。
同時,為防止“容錯濫用”,明確拿容錯當“保護傘”、搞紀律“鬆綁”、作風“減壓”,借容錯免責之名、故意為本人或者幫助他人掩飾錯誤、逃避責任的,應嚴肅處理。
防止“紀律鬆綁”、防止“容而不糾”
是不是我們一強調容錯糾錯,就會“紀律鬆綁”了呢?不是。
該辦法堅持原則性,著力防止拿容錯當“保護傘”、搞紀律“鬆綁”的問題。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的原則,強調要在堅持嚴的主基調不動搖的前提下、堅持在遵規守紀前提下實行容錯糾錯,準確界定容錯界限,劃出容錯邊界底線,明確列出不予容錯的4種情形,堅決防止保護變庇護、寬容變縱容。
該辦法堅持容糾並舉,防止“容而不糾”。一體推進容錯糾錯,既合情合理合規地寬容失誤錯誤,又堅持有過必改、有錯必糾,注重問題整改、減少損失、消除影響,並推動建章立制,建立從容錯糾錯到長效防錯的閉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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