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容錯糾錯工作辦法

《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容錯糾錯工作辦法》是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自貿試驗區建設和四川“構築向西開放戰略高地和參與國際競爭新基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在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營造“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工作氛圍,鼓勵解放思想、敢闖敢試、大膽創新,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勵全省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實施意見》《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印發《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容錯糾錯工作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容錯糾錯工作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
  • 文號:川自貿領〔2024〕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容錯糾錯工作辦法》的通知
川自貿領〔2024〕2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主要領導同意,現將《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容錯糾錯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
2024年4月28日

內容全文

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容錯糾錯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自貿試驗區建設和四川“構築向西開放戰略高地和參與國際競爭新基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在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以下簡稱“協同改革先行區”)營造“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工作氛圍,鼓勵解放思想、敢闖敢試、大膽創新,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勵全省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實施意見》《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容錯糾錯,是指自貿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自貿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建設和改革創新中,因先行先試、缺乏經驗出現失誤錯誤,未能實現預期目標,造成負面影響或損失,但沒有為個人、他人或者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情形,經認定可以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督促當事人、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和糾錯糾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管理機構對其管理單位、公職人員的追責問責以及容錯糾錯工作。自貿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管理機構向黨委(黨組)以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等追責問責機關提出容錯建議,可以參照辦理。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各管理機構要加強容錯糾錯工作的統籌落實,配合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履行相關職責,逐步建立完善容錯糾錯、澄清正名和典型案例通報等制度機制。
第五條 容錯糾錯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幹事創業,鼓勵改革創新。鼓勵自貿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管理機構及公職人員積極探索、試驗、改革和創新,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新做法、新經驗和新制度,把自貿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建設成改革創新高地、經濟發展引擎、社會管理樣板,寬容其在探索創新中出現的偏差和失誤。
(二)堅持“三個區分開來”。把改革中因先行先試、缺乏經驗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三)堅持防錯、容錯、糾錯並重。加強法治保障,提升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規範決策機制和程式,建立改革創新舉措的合理性、可行性論證機制,完善失誤錯誤風險預警監督機制,堅持有錯必糾、有錯必改,強化源頭預防。
(四)堅持依紀依法、客觀公正。強化從嚴治黨和依法行政,以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章黨規黨紀作為衡量標準,堅決防止逾越底線、觸碰紅線,從實際和需要出發,實事求是、辯證甄別,實現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第六條 容錯必須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一)遵紀守法。符合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沒有違反黨紀黨規、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禁止性規定。
(二)改革創新。基於改革創新要求,符合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複製可推廣為基本要求開展的制度創新。
(三)勤勉盡責。對出現的偏差或失誤,未實現預期目標,造成負面影響或損失等,主觀上沒有故意,且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
(四)出於公心。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程式正當。決策過程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則和相關程式要求,或者緊急情況臨機處置且事後及時履行了報告程式。
(六)知錯就改。對已經發現的偏差或者失誤,及時採取糾正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減輕損失和影響,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容錯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容錯:
(一)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自貿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建設的決策部署,落實改革試點任務,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失誤錯誤的。
(二)對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在制度集成創新等探索性工作中,因政策界限不清晰,出現失誤錯誤的。
(三)為創建一流營商環境,提高效能、方便民眾和市場主體,解決服務對象反映的突出問題,進行制度創新、服務最佳化、監管改革,因無先例可循、經驗缺乏等,出現失誤錯誤的。
(四)為推動貿易投資便利、金融開放、產業發展,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創新工作方法、規範工作流程、最佳化聯合監管,出現失誤錯誤的。
(五)為推進自貿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建設發展,因國家政策調整或者上級決策部署發生變化,客觀情況難以準確研判把控,未達到預期效果,出現失誤錯誤的。
(六)在推進重點工作和項目,以及化解重大矛盾糾紛、解決複雜歷史遺留問題、處置突發事件、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積極擔當、主動作為、動真碰硬,因情況特殊複雜或者不可抗力等難以預見因素,出現失誤錯誤的。
(七)為推進自貿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建設發展,進行其他探索試驗和改革創新,且符合容錯糾錯原則和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容錯糾錯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啟動。自貿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在管理機構予以責任追究時,認為符合容錯的情形和條件,可向相應的自貿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管理機構”)提出容錯的書面申請。管理機構認為符合容錯情形和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啟動容錯程式。管理機構在工作中發現自貿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可能會受到責任追究,但符合容錯情形和條件的,應當主動啟動容錯程式。
(二)核實。管理機構啟動容錯程式後,應當開展調查核實,廣泛收集證據材料,充分聽取當事單位和個人意見,對涉及面較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問題,可以邀請民眾代表、服務對象、利害關係方或者第三方參與調查核實。管理機構可以邀請同級責任追究機關參與調查核實。調查核實一般於啟動容錯程式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認定。管理機構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圍繞“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等核心要求,綜合考慮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式方法、性質程度、後果影響以及挽回損失等情況,作出是否容錯的初步意見。
(四)異議處理。自貿試驗區、協調改革先行區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不認可認定結果的,可以向上級管理機構或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提出異議。相關單位在收到異議申請後應及時組織調查核實,並將處理結果反饋至提出異議單位或個人。
第九條 管理機構做出書面認定後,應當將書面認定及時反饋當事單位或者個人,並通報相關單位,引導樹立保護改革者、支持擔當者的鮮明導向。對經認定可以容錯的,管理機構可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法不予、免予追責問責或者從輕、減輕追責問責。
管理機構移送黨委(黨組)以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等責任追究機關處理的,可以提出明確的容錯建議,但不在追責問責決定前作出結論性認定和開展反饋、通報工作。
第十條 自貿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管理機構進行容錯認定,應區分不同情況,在黨紀黨規、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和幅度內進行。
第十一條 對予以容錯免除相關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相關單位應及時採取適當形式進行澄清說明,消除不良影響,在平時、年度、目標責任,績效、任期、任職試用期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各類考核時,對該項工作不作負面評價;在評先評優、表彰獎勵、職稱評聘、選拔任用、職務職級晉升,以及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等方面不受影響。對予以容錯從輕、減輕處理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糾錯常態機制,有錯必糾、有過必改,及時糾正偏差、失誤和錯誤:
(一)對政策措施制定或者具體工作中出現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應堅持早發現早糾正,並建立完善主動監測和預警預防機制。
(二)對具體工作中的偏差或者失誤,已經產生負面影響或者損失的,應當積極主動採取補救措施,堅決予以糾正,有效消除負面影響,避免或減輕損失。
(三)在作出容錯認定時,應當同時提出糾錯要求,並針對性完善制度機制,避免類似偏差或者失誤再次發生。對於追責機關作出容錯決定時提出的糾錯要求,應當督促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剖析原因、汲取教訓、明確整改措施和時限要求,確保徹底糾正錯誤。
(四)發現偏差、失誤或錯誤後不主動糾正錯誤,容錯後不積極有效地糾正錯誤,致使重複發生相同或類似失誤錯誤的,應當依法依規給予處置。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協同改革先行區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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