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湖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湖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在2003.07.26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07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工作,適應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基礎測繪工作,同時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及財政預算。
各級發展計畫、經濟貿易、財政主管部門應從發展基礎地理信息產業的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方向、公益事業發展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保證必要的投入。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基礎測繪管理工作提供便利,配合做好基礎測繪需要的有關數據、圖件等資料採集工作。
第二章 基礎測繪的規劃及實施
第五條 縣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計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程式分別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規劃統一管理,項目分級實施的管理機制。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本省境內的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複測及維護;
(二)1:1萬、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
(四)全省基礎航空攝影及遙感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更新;
(五)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七條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國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複測及維護;
(二)1:2000至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相應數位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
(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必須進行更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更新周期,並保證更新經費的投入。
省級基礎測繪更新周期按不同地區發展需要一般為5至10年。市(州)、縣(市)級基礎測繪更新周期一般為3至6年。
第九條 未列入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但急需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用戶應當向管理該基礎測繪項目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實施,所需基礎測繪經費由用戶承擔。
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和實施基礎測繪。
第十條 凡使用財政資金的基礎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基礎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已有測繪成果可供利用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用戶按有關規定提供該成果,不得重複測繪。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發展計畫部門不予立項,財政部門不予撥款。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承攬單位,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競爭機制在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中擇優確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承攬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依法訂立契約,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承攬省管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必須具有甲級測繪資質證書;承攬市(州)、縣(市)管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必須具有乙級以上測繪資質證書。
施測單位不得轉包或者分包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實施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時應對測繪單位的資格、業務範圍、質量等進行核查。未辦理任務登記手續的,項目單位不得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項目施測,必須採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測繪技術標準,確保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檢查驗收,由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基礎測繪項目及其成果質量實施監督,可以委託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拒不接受檢驗的,該批成果按照不合格處理。
第三章 基礎測繪成果管理
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共享,避免重複測繪,杜絕國有資產浪費。縣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基礎測繪成果管理,並做好成果接收、蒐集、整理、存儲和提供使用等工作。
第十六條 基礎測繪項目施測單位必須將全部基礎測繪成果交付組織實施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複製、留存或擅自提供使用。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無償匯交上年度基礎測繪成果的目錄及副本。
第十七條 縣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公布上年度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目錄。
第十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經驗收合格加蓋“基礎測繪成果驗收專用章”後,方可對外提供使用。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複製、轉讓、轉供或者對外發布(含在公共信息網際網路發布)基礎測繪成果。
第十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國家規定提供使用。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國家機關為管理公共事務需要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其他單位需要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由管理該成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有償提供。所收費用全額繳入本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分開管理,專項用於補充基礎測繪經費。
基礎測繪成果已經更新的,自目錄公布之日起,原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二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管理和使用,依據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境)外組織、個人需要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已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基礎測繪項目之前,未進行測繪任務登記的,由縣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活動,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測繪任務登記手續的或超過已登記測繪項目工作量施測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複製、轉讓、轉供或者對外發布(含在公共信息網際網路發布)基礎測繪成果的,由縣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縣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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