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辦法

《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辦法
  • 施行:自2011年10月1日起
  • 省長 :王國生
  • 編號:第346號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實施意見,

發布信息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46號
省長 王國生
2011年8月6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規範測繪市場秩序,避免重複測繪,充分利用測繪成果,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測繪項目登記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測繪項目的登記:
(一)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外國的組織或個人從事的測繪項目;
(二)省外測繪單位在本省從事的測繪項目;
(三)各等級的衛星定位、三角、天文、重力和水準測量等大地測量項目;
(四)各種比例尺的測繪航空攝影和遙感項目;
(五)測區跨市(州)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
(六)市(州)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項目;
(七)範圍涵蓋整個市(州)行政區域以上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八)全國、省及涉及兩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
(九)導航電子地圖製作、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項目;
(十)國家和省重大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
第五條 市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測繪項目登記:
(一)本市(州)城區內的基礎測繪項目;
(二)除第四條第(十)項規定的測繪項目外,本市(州)城區內的工程、地籍和房產測繪項目;
(三)測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
(四)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項目;
(五)本市(州)城區內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六)本市(州)城區的地圖編制項目。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測繪項目登記:
(一)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項目;
(二)除第四條第(十)項規定的測繪項目外,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地籍和房產測繪項目;
(三)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四)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
第七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並對登記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不得將同一測繪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後分別申請登記,不得將多個測繪項目合併為一個測繪項目申請登記。
第九條 對關係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緊急測繪項目,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不能在施測前申請測繪項目登記的,可以在施測過程中申請登記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但應當在施測前通知有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測繪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三)測繪項目契約書、技術設計書(複印件)或者項目說明書;
(四)測繪項目參與人員名冊和測繪作業證(複印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年度內再次申請測繪項目登記的,應當提供前款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登記屬於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職權範圍的,對提交登記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測繪項目,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能夠當場登記的應噹噹場登記。不能夠當場登記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測繪項目予以登記。5個工作日內不能登記的,經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逾期未予登記的,視為同意登記。
第十二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已有適宜測繪成果的,不予登記,並由財政部門核減相應預算經費。
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登記後,測繪項目發生變更或者施測時間超過登記期限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十四條 所有測繪項目完成後,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或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依法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項目成果副本或目錄。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編制工作,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使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套用。
第十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將測繪項目登記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本部門的網站上公布有關測繪項目登記事項,方便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申請;各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交換測繪項目登記信息,提高辦事效率,不得對已經登記的測繪項目重複登記。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不得向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施測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測繪項目登記手續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並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由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測繪項目登記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銷其測繪項目登記,並給予警告。
第二十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將同一測繪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取得測繪項目登記的或者將多個測繪項目合併為一個項目取得測繪項目登記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銷其測繪項目登記,並給予警告。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利用已有的基礎測繪成果,擅自重複測繪,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活動,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實施意見

近日,湖北省測繪局印發《<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辦法>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對測繪項目登記實施機關與登記主體、測繪項目登記分級管理規定、測繪項目登記時間要求、測繪項目登記應提交的材料、測繪項目登記程式、《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證明》使用範圍,關於房產、地籍、城鄉規劃定線、竣工測量等測繪項目登記工作,測繪項目登記完成後的監管等八個方面的內容做了明確要求。
《意見》規定,省、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關測繪項目的登記工作。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主動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測繪活動情況。
《意見》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於該測繪活動實施、項目施工人員進場前5個工作日內向相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測繪項目登記。凡未按照規定履行測繪項目登記手續而開展測繪活動的,由測繪活動發生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意見》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測繪項目登記分級管理規定,向相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填寫《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申請表》並提交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申請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後,經審查申報材料齊備的,應當場予以辦理,並向申報單位出具《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證明》。
《意見》強調,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測繪資質複審換證及資質升級、年度註冊過程中,應加強《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證明》的查驗。測繪單位在資質複審換證及資質升級過程中提供的測繪項目備案登記材料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測繪服務總值要求。各測繪單位在從事測繪活動過程中需向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基礎測繪成果及測量控制成果時,除依法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出具《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證明》,凡未出具《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證明》的,基礎測繪成果及測量控制點成果提供單位不得提供相關成果。
針對房產、地籍、城鄉規劃定線、竣工測量等測繪活動頻繁、分散等特點,《意見》還做了特殊規定,要求從事以上測繪項目的測繪單位在每季度向測繪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集中申報。具體時間為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12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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