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測繪管理條例

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武漢市測繪管理條例》,已經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測繪管理條例
  • 發布部門:武漢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湖北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1年12月01日
  • 發布日期:2011年12月01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2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測繪綜合規定
會議信息,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測量標誌保護,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會議信息

2011年9月28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城鄉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基礎測繪、應急測繪等公益性測繪,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區測繪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管、水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並接受測繪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物價、公安、國家安全、新聞出版、質監、城管、農業、林業、民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測繪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測繪科技創新,鼓勵使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技術水平。對在測繪科技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

第八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測繪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測繪標準規範

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採用國家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基準,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測繪技術標準和規範以及本市補充的測繪技術規範。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確需建立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統一的坐標系統相聯繫,並依法報省測繪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測繪主管部門批准。
市測繪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依法補充制定地方測繪技術規範。

第十條

測制本市基本地形圖,應當執行本市基本地形圖比例尺系列和分幅標準。

第十一條

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本市統一的基礎地理空間框架,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地理信息數據,制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標準,負責組織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處理、發布和提供,健全交換機制,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

政府部門或者財政投資建立的涉及地理信息的相關專業信息系統應當以本市基礎地理空間框架為基礎平台。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與地理信息系統有關的其他信息系統,應當採用本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經法定審批機關批准或者授權發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發布。
測繪活動管理

第十四條

本市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市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建立;
(二)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四)本市行政區域內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遙感資料的獲取;
(五)地下管線的普查、整測;
(六)國務院測繪主管部門、省測繪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第十五條

市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和省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市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本區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和市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會同市測繪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編制專業測繪規劃,並與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和測繪生產能力、基礎地理信息變化情況等因素,由市測繪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全市統一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按照規定複測改造。
1∶500比例尺地形圖三年內至少全面更新一次;1∶2000比例尺地形圖五年內至少全面更新一次;對其他比例尺地形圖,根據需要適時補充現勢資料,確定合理更新周期。
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以及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突發事件測繪應急保障工作,制定測繪應急保障預案。
測繪應急保障預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應急保障組織體系,應急裝備和器材配備,應急回響,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急測制和更新等應急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市測繪主管部門和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城管等部門制訂措施,做好城市地下管線普查、整測和資料庫更新維護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線資料庫的完整性和現勢性。

第二十條

在對地下管線進行普查、整測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管線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地下管線原始資料提供、實地調查、測繪成果核實等協助工作;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與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管線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溝通和聯繫,做好服務和信息交換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敷設、更新城市地下管線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樑、捷運、碼頭、航道、公路、人防等重要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在覆土前對地下管線和隱蔽性設施進行跟蹤測量。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規劃驗收手續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各類廢棄或者因變更而局部棄用的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向建設主管部門申報註銷。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測繪主管部門依據地下管線竣工資料和報廢資料,即時更新城市地下管線資料庫。

第二十二條

測繪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項目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項目。

第二十三條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不得低於測繪成本發包。承包單位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人員完成所承包項目的主要部分,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項目的非主要部分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第三方完成。

第二十四條

在本市承擔測繪項目的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測繪項目登記部門應當採用網上登記等方式,方便測繪單位辦理登記。

第二十五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對測繪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納入市測繪主管部門的資質年度註冊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測繪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測繪資質監督檢查有關的情況和材料。

第二十六條

本市實行測繪單位信用信息公開制度。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測繪單位的下列信息:
(一)測繪資質等級;
(二)業務範圍;
(三)測繪成果質量情況;
(四)測繪人員執業資格情況;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條件。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國家統一製作的測繪作業證件。

第二十八條

測繪單位和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應當提前告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並出示證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妨礙和阻撓。
測繪單位和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經國家批准來華測繪的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持國家批准檔案到市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在本市承擔測繪項目的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在施測前七日內,向市測繪主管部門交驗授權部門的批准文書。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對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測繪進行監督檢查。
測繪成果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其他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其中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各類建設工程的竣工測量成果,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項目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向市測繪主管部門完成匯交,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進行結算審查時,應當查驗測繪成果匯交憑證;未按照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的,不予辦理財政資金結算手續。

第三十二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並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測繪主管部門和其他專業測繪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按照職責分工通過抽檢和檢查重點測繪項目等方式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由授權或者指定的單位負責保管、維護,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或者提供使用。非基礎測繪成果由測繪項目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提供使用。
測繪成果的生產、使用和保管單位應當建立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測繪成果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和現代技術的套用,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解密及其複製、使用、轉讓、轉借、保管,依照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對保密測繪成果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需要使用屬於國家秘密的本市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當向市測繪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說明使用的目的和範圍。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供使用的決定。準予提供使用的,應當書面告知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保密要求以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要求,使用單位應當在批准的範圍內使用測繪成果。不予提供使用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書示範文本和辦理程式,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場所和政府網站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條

本市基礎測繪成果和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所需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因其他原因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實行有償使用,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收費管理規定。嚴禁超標準、超範圍收費。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為了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或者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測繪成果所有權人應當及時提供。
除前兩款規定外,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人與測繪成果所有權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原則訂立契約,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本市測繪成果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測繪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批准立項前立項審批部門應當徵求市測繪主管部門的意見。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測量標誌保護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的維護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所轄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工作。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測繪主管部門做好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第三十九條

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提前告知設定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礙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的永久性測量標誌檔案,定期對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普查和維護。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普查和維護管理經費,列入市、區財政預算。

第四十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受國家保護,未經批准,不得移動、拆除或者覆蓋。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一併辦理測量標誌的遷建手續,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徵得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十一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誌設立明顯標記,委託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與其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並在測量標誌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地圖管理

第四十二條

編制本市各種地圖以及相關地圖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編制地圖;
(二)繪製本市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製;
(三)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
(四)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
普通地圖、行政區劃圖、教學地圖、內部地圖上不得刊登廣告。在其他地圖上刊登廣告的,其版面不得超過整個版面的四分之一,廣告不得壓蓋地圖內容。用於贈送的地圖,在註明“贈送”並且沒有標明價格的情況下,其廣告幅面可以適當增加。

第四十三條

編制出版地圖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地圖,編制單位、出版單位或者展示單位應當將樣圖報市測繪主管部門審核,取得審圖號,再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對在電視、報刊等媒體上使用的時事宣傳地圖,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在送審的當日審核完畢。
編制、出版、展示地圖,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

第四十四條

公開出版的地圖必須標明地圖審圖號。經審定的地圖內容、形式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報審。
保密地圖和未經技術處理的內部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銷售或者展示。

第四十五條

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地圖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本省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測繪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檢查。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採用不符合國家和本省、市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三)應當送審而未送審,擅自印刷、出版、發行、展示、登載地圖的;
(四)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擅自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
(五)擅自發布本市行政區域內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六)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登記手續的;
(七)經批准使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擅自改變使用目的和範圍的;
(八)其他違反測繪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由測繪主管部門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提請發證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未按照規定向市測繪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測繪成果目錄的,由市測繪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財政資金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提請發證機關吊銷其測繪資質證書,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泄露保密測繪成果的,市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家保密機關,依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查處。危害國家主權或者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從事測繪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五十一條

軍事測繪活動及其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