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測量標誌管理辦法

《湖北省測量標誌管理辦法》是1998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測量標誌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8年9月15日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5號
【生效日期】1998-09-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號)
《湖北省測量標誌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實行。
省長 蔣祝平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湖北省測量標誌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測量標誌,是指標定測量控制點位置的標石、覘標以及其他標記。具體包括建設在地上、地下或建築物上的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全球衛星定位點的木質、鋼質覘標和標石標誌,用於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以及野外長度檢定場的固定標誌等永久性測量標誌和測量中正在使用的臨時性測量標誌。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全省測量標誌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行政公署)、州、縣(市、市轄區,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和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工作。
各部門設定的專用測量標誌,由各部門負責保護管理工作。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契約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共同做好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對在保護永久性測量標誌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應當設立明顯標記,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築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撓。
第九條新建測量標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避讓電力、電信、廣播電視通訊設施。
第十條國家對測量標誌實行義務保管制度。
對永久性測量標誌,應就近委託當地有關單位或個人長期保管;委託村保管的,由村治保主任負責。
委託保管的測繪單位應與被委託保管單位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委託方應將《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抄送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被委託保管測量標誌的單位及人員因故不能承擔保管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委託單位,並及時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對測量標誌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件,並接受管理測繪工作部門的監督和負責保管測量標誌的單位和人員的查詢。使用後有損壞的應按國家測量標誌維修規程進行維修裝飾。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測量標誌維修規劃和本省測量標誌保護情況,制定全省測量標誌維修計畫,並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實施。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全省四等以上三角點、水準點和D級以上全球衛星定位控制點的測量標誌的普查維修工作。
市、州、縣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的普查維修工作。
測量標誌普查維修周期為5年。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維護經費,按不同等級實行分級負擔,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列支。
第十六條有關專業部門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為本部門需要所設定的測量標誌,由設定單位負責維修。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因故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審批手續:
(一)拆遷基礎性測量標誌或者使基礎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一、二等三角點、天文點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三、四等三角點、軍控點報省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准;
(二)拆遷部門專用的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部門專用的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經設定測量標誌的部門同意,並經省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准。
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還應當通知負責保管測量標誌的有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八條經批准拆遷基礎性測量標誌或者使基礎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支付遷建費用。
經批准拆遷部門專用測量標誌或使部門專用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設定測量標誌的部門支付遷建費用;設定專用測量標誌的部門查找不到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支付遷建費用。
第十九條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重建工程,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收取測量標誌遷建費用的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測量標誌檔案資料管理制度。
測量標誌檔案資料包括:測量標誌分布圖、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測量標誌卡片以及測量標誌的損毀情況和普查維修情況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相應規定的,依照《條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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