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本農田保護試行辦法

《湖北省基本農田保護試行辦法》已經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一九九三年一月六日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基本農田保護試行辦法
  • 外文名:Trial 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basic farmland in Hubei Province
  • 發生地點:湖北省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號
【發布日期】1993-01-06
【生效日期】1993-01-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0號)
《湖北省基本農田保護試行辦法》已經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省 長 郭樹言
一九九三年一月六日
湖北省基本農田保護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基本農田的保護,防止亂占濫用耕地,保證農業生產穩步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系指本地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規劃人口高峰年內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國家對本地區農產品的需要所必須確保的穩產高產農田。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以下稱保護區),加強保護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保護區的劃定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農業部門負責保護區內農田的地力建設和生產管理。
第四條劃定保護區應在市、縣(含縣級市、神農架林區、同下)人民政府領導下,統一規劃,制訂方案,由鄉、鎮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負有保護基本農田的責任。
保護區內的農田要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和保護標誌,制訂保護措施,層層落實保護責任制。
第五條保護區納入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非保護區內,應合理安排各類建設用地。
在城市規劃區內劃定保護區,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劃為保護區的耕地,嚴格控制非農業用地。未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在保護區的耕地內建房、建墳、採礦、挖沙、取土、建窯。
經批准征(撥)用保護區內耕地的,除國家建設項目用地外,凡占用一畝,由用地單位開墾兩畝。無後備資源開墾的,由用地單位按被征(撥)用耕地年產值(年產值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計算,下同)的五倍交納基本農田開發補償費。
基本農田開發補償費專門用於耕地開發和農田建設,嚴禁挪作他用。具體收費及其管理、使用辦法,由省土地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農牧業廳另行制定。
第七條市、縣應根據發展需要,編制預備保護農田的計畫,有步驟地擴大保護區範圍。同時,合理規劃,積極開發新耕地。
第八條農業部門要建立保護區農田質量檔案,監測農田質量和地力變化,制定養地投入指標,建立地力補償制度,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訂和實施中、低產田改造規劃和農田建設規劃,建設穩產高產農田。
全省耕地地力保護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承包經營保護區內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農田,維護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增施有機肥,科學施用化肥,合理耕種和輪作,嚴禁掠奪式經營和破壞土地,不得閒置拋荒土地。
第十條因防洪、加固堤防等必須在保護區內取土的,可在預先確定的範圍內取土,遇搶險等緊急情況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嚴禁向保護區傾倒有毒有害廢棄物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不準施用國家禁用的農藥。對原建的有污染的企業和工程,應限期治理。嚴禁在保護區內新建、擴建產生污染的企業和工程。
第十二條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管理、建設保護區和保護耕地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一)非法占用保護區內耕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復耕地原貌,並處以每平方米五至十五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分別責令回填、移植、遷建、恢復耕地原貌,並按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除自然災害和不可抗禦的因素外,拋荒保護區內耕地的,可由土地發包單位按鄰近耕地當季產值的一至二倍收取拋荒費。此項費用作為村組的生產共同費用。拋荒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收回耕地,另行發包。
對土地承包者掠奪經營,不當耕作,致使農田地力下降、質量變壞的,責令恢復地力,並由土地發包單位按承包契約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對保護區內耕地造成污染的,責令限期治理,由環保部門、農業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所有罰沒收入一律交同級財政。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土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機關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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