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基本農田保護實施辦法

《文昌市基本農田保護實施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7年5月9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基本農田保護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5月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5月9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基本農田保護實施辦法》的通知(文府辦〔2017〕128號)
各鎮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各人民團體,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基本農田保護實施辦法》已經第十五屆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基本農田保護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促進熱帶高效農業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及《海南省基本農田保護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海南省基本農田保護規定》的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從收取的土地閒置費中撥出一定資金,建立耕地保護土地開發基金,用於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動態調查監測、耕地保護管理、開發和耕地保護土地開發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第五條 依法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對基本農田實行用途管制。基本農田依法劃區定界後,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依據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需要調整的,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七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占用。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項目選址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按照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
第八條 已辦理審批手續的占用基本農田的非農建設用地,未動工興建閒置一年以上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為基本農田。
農業承包經營契約應當載明承包方對基本農田的保護責任,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契約,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並恢復耕種。
第九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耕地地力和環境質量進行監測評價管理,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地力變化狀況和耕地環境質量報告。
第十條 建設項目對基本農田造成影響的,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
第十一條 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窖、建房、埋墳或擅自、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禁止向基本農田施用不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
第十二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人為因素造成基本農田破壞的,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依法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
第十三條 利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到用地養地相結合,採用合理的耕作、輪作方式,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對基本農田提供不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的肥料、農藥或者城市垃圾、污泥造成地力下降或耕地污染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鎮人民政府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與市人民政府簽訂的責任書要求,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第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進行巡迴檢查,登記基本農田變動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侵占、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進行調查,並及時將登記情況和調查結果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區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通報市各有關單位。
第十七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用於非農業建設或改變用途的,破壞基本農田保護標誌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海南省基本農田保護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聯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海南省基本農田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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