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基本農田保護辦法》在1996.10.23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基本農田保護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0月23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基本農田保護辦法》在1996.10.23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合肥市基本農田保護辦法》在1996.10.23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基本農田的保護,穩定耕地面積,促進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安徽省基本...
(2000年12月8日合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1年3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促進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開墾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徵收,解交同級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用於新的基本農田的開墾和中低產田改造。開墾費具體徵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第二十一條 基本農田被批准占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適時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
本市用地計畫優先安排民生工程、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環境保護、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項目用地。 第三十一條 市區及合肥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工業項目申請用地計畫的,申請單位應當向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報用地規模預核定,取得預核定意見。未取得預核定意見的,其投資協定不得涉及土地供應內容。 申報用地規...
第一條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促進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條例所稱...
鑒於保護耕地的重要性,國家決定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1993年7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分基本農田保護區,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實行特殊保護”。1994年7月4日,國務院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對基本農田制度作了全面系統的...
第五十八條 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數據,減少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或者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
《通知》明確了永久基本農田劃定的目標任務:按照“依法依規、規範劃定,統籌規劃、協調推進,保護優先、最佳化布局,優進劣出、提升質量,特殊保護、管住管好”五項原則,《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調整方案》確定的全國15.46億畝基本農田保護任務落實到用途管制分區,落實到圖斑地塊,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在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以及有關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耕地布局與規劃 第七條【耕地保護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的優先序】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耕地保護優先,將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劃的重要內容,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耕地和永久...
耕地特殊保護、土地整理、土地復墾、未利用土地開發和農用地轉用審批管理等有關規定;負責農地用途管制;負責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案的審查;組織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儲備庫建設;負責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統一征地的組織指導工作,組織起草征地補償辦法。
為切實加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經研究,決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基本農田保護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樹立以建設促保護的典範,進一步推進全國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工作方案 現制定有關工作方案: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
2.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驗收工作應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部署和組織實施。3.各省(區、市)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驗收工作實施方案,對驗收內容與標準做進一步量化,以便操作。4.通過驗收,確保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工作符合《基本農田保護...
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按照《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執行。職能轉變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用途管制和生態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合肥市農業委員會、合肥市國土資源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對工商資本以外的其他資本租賃農地的監管和風險防範,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或參照本實施辦法,因地制宜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管護經費管理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第十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一)閒置、荒蕪高標準農田;(二)占用高標準農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高標準農田上建房、挖砂、...
《淮南市基本農田保護辦法》是淮南市施行的辦法。【發布單位】81211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1-11-29 【生效日期】1991-11-29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淮南市基本農田保護辦法 (1991年11月29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第一條 為了保護耕地,保證農業生產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衡陽市基本農田保護辦法是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控制占用基本農田。第一條 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控制占用基本農田,穩定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促進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
第八條 凡劃定為保護區內的基本農田,必須嚴格管理,不得擅自改變或占用,原則上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除國家、省、市的重點建設項目外,不得征(占)用一級基本農田;確需征(占)用其他基本農田的,必須嚴格控制占用面積。征(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應按《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適用於本區範圍內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及一般耕地。本辦法所稱高標準基本農田,是指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農村土地整治形成的集中連片、設施配套、高產穩定、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基本農田。包括經過整治後達到標準的原有基本農田和新劃定的基本...
本對照稿是基本農田保護辦法與修改決定的對照文本。[]內為刪除的內容,黑體部分為增加或者修改的內容。通過時間 2000年9月29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會議通過 辦法正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促進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