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頒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宿州市高標準農田建設和保護促進條例》的決議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查了《宿州市高標準農田建設和保護促進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宿州市高標準農田建設和保護促進條例
(2023年9月26日宿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高標準農田,是指依據國家和省規定建設,田塊平整、集中連片、設施完善、節水高效、農電配套、宜機作業、土壤肥沃、生態友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旱澇保收、穩產高產的耕地。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高標準農田建設和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民政、氣象、電力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和保護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規劃編制、項目建設等工作,按照職責和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求做好高標準農田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標準將高標準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高標準農田建設補助資金主要來源包括:
(一)土地出讓收入;
(二)按照國家、省規定統籌使用的涉農資金;
(三)交易新增耕地指標、水田面積指標、糧食產能指標等產生的收益;
(四)依法在債務限額內發行債券的收入;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方式獲得的資金。
積極引導金融和社會資本投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應當堅持集中連片、規模開發。
在適宜進行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區域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推進適度規模經營:
(一)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發包方依法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推進“一戶一塊田”;
(二)引導、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小田變大田”改造;
(三)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其他專業化公司為農民提供託管服務;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銜接有關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市、縣(區)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逐步把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在組織編制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時,應當徵求同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
土地整理、農田水利、農田防護林、農田輸配電、道路交通等涉農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優先將其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區。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編制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應當根據項目區氣候特點、地形地貌、水土條件、農業生產特徵以及主要障礙等因素,突出灌溉與排水、田塊整治、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等建設重點,科學合理確定建設內容。
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編制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應當徵求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經營主體和農民的意見,並在一定範圍內公示。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電力等部門和單位,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和項目區內的土地整理、農田水利、農田防護林、農田輸配電、道路交通等涉農項目的規劃、建設,應當相互協調。
第十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契約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組織實施。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符合條件的,可以自主組織實施。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組織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民眾監督機制,組織、引導民眾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施工、竣工驗收等進行監督。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應當嚴格落實高標準農田建設主體責任,主動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二條 政府組織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一個月內與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移交手續,並通告有關部門。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受益範圍在同一鄉鎮的,工程由受益鄉鎮人民政府接收;受益範圍跨鄉鎮的,由受益的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接收。
第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護主體:
(一)受益範圍為單個行政村的,由項目所在村村民委員會直接負責或者委託受益範圍內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管護;受益範圍跨行政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直接負責或者監督村民委員會管護;受益範圍跨鄉鎮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管護。
(二)已規模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由經營主體負責管護。
(三)自主組織實施建設的,由項目建設主體負責管護。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在鄉鎮設監管員、以行政村為管理格線設管理員的方式,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進行管護。
除前款規定的方式外,各地還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進行管護:
(一)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成立專業服務隊進行管護;
(二)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發包方組織受益農戶進行管護;
(三)由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管護主體委託專業化公司進行管護;
(四)其他適宜本地的管護方式。
第十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管護經費主要來源包括:
(一)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預算安排的管護資金;
(二)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預算安排的管護補助資金;
(三)各類項目安排的專項管護資金;
(四)政府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形成的工程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五)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從集體經濟收益中安排或者在工程運行收益中按適當比例提取的費用;
(六)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村民委員會組織受益農戶形成的投工投勞。
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管護經費管理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閒置、荒蕪高標準農田;
(二)占用高標準農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高標準農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等;
(三)占用高標準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四)毀壞、擅自砍伐高標準農田的農田防護林、水土保持林;
(五)侵占、損毀高標準農田的水利工程設施;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承包經營高標準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契約,收回發包的高標準農田。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占用高標準農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高標準農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處耕地開墾費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占用高標準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侵占、損毀高標準農田的水利工程設施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水利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高標準農田建設和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