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政策措施和有關地方性技術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城鄉發展規劃戰略研究,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自然資源管理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擬訂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縣(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相關制度、標準、規範。組織開展和指導監督全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和維護。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制定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制度和規則,建立和完善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負責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管制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編制總體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組織開展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及動態維護。負責重要區域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和項目的規劃論證、選址及其規劃設計審查、審批工作。負責城市綜合交通、市政設施、地下空間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特色風貌等相關規劃的編制及技術標準制定。負責城市設計及城市景觀的規劃管理。負責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管理工作。統籌全市村莊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規劃編制和管理監督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貫徹落實相關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和執行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指導和監督縣(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負責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組織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檢查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基本農田的劃定、占用和補劃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
(十)負責地質勘查和行業管理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依法對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開展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組織開展綠色礦山建設。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規劃勘察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數據、信息管理工作。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負責自然資源科技項目的審查和推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組織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情況。負責涉及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管理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指導和查處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管理違法案件工作。負責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工作。
(十六)指導、監督縣(市)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審查、實施和修改工作。
(十七)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和園林局。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職能轉變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用途管制和生態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新聞宣傳、意識形態、文秘檔案、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綜合會議、政務信息、文明創建、雙擁等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起草工作總結等重要檔案和綜合性材料。擬訂機關綜合性規章制度,並組織檢查督促落實。負責局電子政務、入口網站、局長信箱的日常工作。承擔
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承擔機關資產實物、車輛管理工作。承擔“四送一服”雙千工程相關工作。
(二)綜合處。負責組織編制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會議報告、綜合督查調研材料等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綜合統計、行業信息統計和內部專業統計歸口管理,組織開展各類數據綜合分析和調查評價。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目標管理和綜合督查等工作。研究制定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參與巨觀經濟運行調控、全市經濟調節、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
(三)政策法規處。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糾正或者撤銷違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仲裁有關工作。推進依法行政,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培訓。組織開展案件查處涉及的聽證工作。負責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關工作。承擔“掃黑除惡”相關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擬訂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開展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組織指導縣(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相關制度、標準、規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制定不動產權屬糾紛調處相關政策。指導不動產權屬調查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六)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全民所有自然資源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負責指導各分局擬定和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負責建設用地供後監督,承擔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清理、低效用地再開發利用、閒置土地處置工作。負責清繳
土地出讓金和劃撥土地價款工作。
(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市節約集約用地試點辦公室)。擬訂全市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制度和規則,建立和完善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負責自然資源系統軍民融合發展工作。承擔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工作。負責臨時用地管理工作。負責中介機構評估自然資源資產價格的備案工作。負責工業用地規模預核定工作。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工作。
(八)國土空間規劃處。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計畫的制定,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查、報批、備案工作。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各類示範區、開發園區擴區涉及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市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的公布工作。
(九)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處。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實施並監督管理全市耕地、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和工礦廢棄地管理的整體審批等相關工作。負責市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督平台管理工作。
(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承擔耕作層剝離試點相關工作。承擔環境保護涉及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的相關工作。指導縣(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十一)耕地保護監督處。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工作的監督和管理。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
(十二)礦業權和礦產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處。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按規定許可權管理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負責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管理和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配合開展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綠色礦山建設。
(十三)地質勘查管理與災害防治處。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依法對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
古生物化石。負責協調防汛抗旱、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按照“河長制”、“林長制”要求,做好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十四)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處。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貫徹執行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承擔全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建設工作。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貫徹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貫徹執行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市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貫徹執行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數據、信息管理工作。
(十五)詳細規劃處。負責城市規劃技術政策研究。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研究開展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報批及動態維護。負責重要區域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任務。負責省、市確定的重大工程和項目的規劃論證、選址工作。研究擬訂有關城市規劃實施與管理的政策規章制度。
(十六)景觀風貌規劃處。開展城市特色風貌塑造和提升
城市公共空間環境水平的相關研究。負責全市城市設計的年度編制計畫及組織管理、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城市總體及片區、重要地段城市設計方案的組織編制、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景觀風貌規劃、重點地區公共空間景觀規劃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負責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普查、認定、申報和公布工作。承擔審查重大項目涉及城市公共空間環境的規劃設計方案。
(十七)建設項目管理處。負責建設項目實施的規劃許可,核發“一書三證”。負責建設工程方案審查,核定建築功能、面積、位置,落實相關功能配套、日照要求等工作。負責建設項目後期建築灰線的查驗工作。
(十八)交通規劃處。負責組織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編制,參與交通發展戰略的研究和地方交通政策法規的制定工作。組織編制城市路網規劃、城市軌道交通線網及用地規劃、鐵路廊道控制規劃、重要交通樞紐場站規劃等交通類規劃。參與公交、水運、公路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組織編制與審查城市道路、鐵路、橋樑等交通設施控制紅線以及公交場站、客運樞紐、港口等交通設施控制黃線。承擔規劃編制交通影響分析及重大建設項目交通評價影響報告的審查工作。參與城市重要道路橋樑方案的研究工作。對交通建設項目實施規劃審批,核發“一書兩證”。
(十九)市政規劃處。負責市政建設項目規劃管理的相關政策研究、標準制訂和規範化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市政管線綜合規劃,負責城市桿管線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工作。負責河道、電力廊道、變電站、污水處理廠等市政基礎設施規劃控制線和基礎設施布點控制範圍會審或審核,並負責規劃控制線的實施管理和相關審核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方案審查並核發“一書兩證”。
(二十)村鎮規劃處。負責組織推動全市鄉鎮、鄉村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制訂村鎮規劃相關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和導則。指導各縣(市)做好鄉鎮國土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編制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和相關審查工作。負責鄉村建設規劃管理工作。指導村莊整治和農村基礎設施、公共設施規劃工作,指導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工作,負責對縣(市)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備案管理。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涉及鄉村振興、統籌城鄉發展的相關工作。
(二十一)行政審批事務處。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非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匯總。參與行政許可及非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程式性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負責政務服務視窗的管理工作。承擔“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擔12345政務服務直通車的相關工作。
(二十二)執法督查處(信訪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擬訂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全市自然資源執法工作,指導全市自然資源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督查、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承擔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工作,按照政府的有關程式和規定對違法建設進行認定。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信訪工作,協調處理信訪事件。承擔12336舉報電話反映違法線索的處置工作。
(二十三)財務與資金運用處。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
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機關財務工作,全面指導下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
國庫集中支付申報工作。負責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和審計。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賬目管理工作。按照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對資金使用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督查。
(二十四)市自然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市自然資源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按市自然資源管理委員會主任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要求,組織協調自然資源管理和服務中的綜合性問題,並形成意見提交市自然資源管理委員會會議集體決策。負責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管理和服務的制度、機制、政策、技術性問題的調查和研究工作。負責組織完善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收儲方案或供應方案,並提請市自然資源管理委員會會議集體決策。負責市自然資源管理委員會會議集體決策事項的監督落實工作。
(二十五)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及專家諮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按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主任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要求,組織協調國土空間規劃中的綜合性問題,並形成意見提交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會議集體決策。負責組織開展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和服務的制度、機制、政策、技術性問題的調查和研究工作。負責組織審查片區性規劃、
控制性規劃、建設項目修建性規劃方案,並提請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會議集體決策。負責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會議集體決策事項的監督落實工作。
(二十六)組織人事處。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承擔縣(市)局領導班子和局系統幹部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幹部交流、科技合作等工作。負責因公出國人員的手續辦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職稱評審相關工作。參與指導全系統基層所建設。指導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幹部
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請銷假日常管理工作。承辦局黨組會議、
民主生活會、理論學習中心組會議。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統戰、
民族宗教等相關工作。
政治部。政治部日常工作由組織人事處承擔。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聯繫扶貧工作。承擔市局黨組效能建設、作風建設日常工作。協助派駐紀檢監察組開展工作。
行政編制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11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經濟師1名,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處級)。科級領導職數45名,其中,正科2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工會主席1名,團委書記1名),副科16名。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派出機構
整合原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規劃局市轄四區分局,作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下設派出機構。
分別為: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瑤海區分局、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廬陽區分局、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包河區分局、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蜀山區分局;將原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分別更名,作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下設派出機構,名稱分別為: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安徽巢湖經濟開發區分局。市轄區、開發區分局主要職責是: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委託,負責轄區內的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區、開發區分局行政編制合計72名,其中,市轄四區分局行政編制各10名,四個開發區分局行政編制各8名。市轄區、開發區分局領導職數分別為3名(局長1名,副局長2名)。認定工勤人員9名(機關6名、分局3名),現有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逐步消化。
現任領導
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書記、局長:儲昭海
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副書記:張世軍
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吳大田、黃志宏、張駿、茆詩峰、宋雪鴻、李冰、汪暉
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謝濤
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總經濟師:皚麗
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市紀委監委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紀檢監察組組長:郭健
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總規劃師:程自堂
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總工程師:常文軍
獲得榮譽
2019年9月,經審定,被合肥市文明委推薦申報“第十二屆安徽省文明單位”。
2020年6月,被授予“第十二屆安徽省文明單位”稱號。
其他事項
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