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落實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地方性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管理。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相關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全縣直管公房經營、管理。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村鎮規劃的編制、管理和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承擔全縣各項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和規劃管理及批後管理和監察工作。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設計條件、規劃方案的審查。核發“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城鄉規劃建設檔案的收集、保存、查詢等工作。
(八)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開發復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礦廢棄地復墾調整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負責林業、濕地和草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落實上級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點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定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初審。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等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負責市政工程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參與編制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和審核市政工程規劃方案。負責規劃批後管理職責。依法對全縣城鄉規劃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認定違法建設行為,做好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工作。
(十四)負責對全縣規劃項目實施工作進行檢查、監督,依法查處各類越權規劃審批,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認定,配合查處違法建設行為,負責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工作。
(十五)負責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
(十六)負責組織全縣造林綠化工作。負責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發展,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森林、林地、草原(地)、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開展全縣退耕還林、草原(地)的開發利用。負責全縣濕地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落實國家相關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省市級自然保護地的初審建議,並按照程式報批。負責全縣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組織、指導陸地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負責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中藥材生產發展事務管理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八)負責推進全縣林業和草原發展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林產品質量監督。監督管理國有林場、苗圃和森林公園。監督管理全縣林木種苗、花卉、草種質量。監督管理全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保護和轉基因生物安全。
(十九)負責推進林長制工作,擬定全縣推進林長制相關配套制度和改革規劃。組織開展林長制實施情況監督檢查、考核等工作,負責縣林長制辦公室工作。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森林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推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二十一)負責縣委、縣政府和縣編委明確的安全生產職責。
(二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三)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文電、會務、綜合檔案、安全保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工作,牽頭負責組織編制自然資源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
(二)政策法規與執法監察股。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的有關工作。開展自然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承擔自然資源重大問題調查研究,統籌協調調研工作,組織協調調研課題的評審、交流和成果轉化。承擔綜合性政策檔案的會審,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執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查處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及測繪違法案件。承擔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信訪工作。
(三)行政審批股。履行法律賦予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的行政審批相關事項。受理、審查、核准、頒發證書。對行政許可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承擔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服務及業務諮詢。指導監督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工作。負責修訂並完善相關權責清單、公共服務及中介服務清單。承擔“兩隨機一公開”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測繪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縣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專項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全縣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縣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工作。擬定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承擔科技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指導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貫徹執行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承擔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
(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爭議調處等工作。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等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承擔全縣直管公房經營、管理。
(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落實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負責縣土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籌備縣土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七)國土空間規劃股。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並統籌銜接其他各類專項規劃。承擔報省、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調整與修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負責全縣建設項目的選址。負責組織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查、報批和動態維護等,落實上位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鄉鎮村規劃的編制、審查和管理,指導鄉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並審查、報批。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用地紅線圖,擬訂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全縣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的審查。負責核發“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項目規劃用地審批檔案的形成和移交。組織規劃設計方案審批過程中的聽證會、專家評審會等;負責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審查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驗線、規劃核實工作;負責規劃許可後的巡查工作;配合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規劃許可後違法建設進行認定和查處。負責城鄉規劃測繪工作。負責協調和參與編制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建設方案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審核市政工程規劃方案,提供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服務等。負責縣項目審查委員會、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籌備縣項目審查委員會、規劃委員會會議。
(八)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承擔全縣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礦廢棄地復墾調整利用工作。
(九)耕地保護監督股。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全縣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擬訂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開發復墾、耕地質量等別更新和監測評價定級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承擔全縣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指導全縣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礦產資源和自然保護地管理股。組織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並按規定許可權管理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初步審查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動態管理。承擔管理地質勘查作業和全縣地質工作。承擔縣本級登記發證的採礦權價款評估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組織開展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承擔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助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
(十一)森林資源管理綜合股。承擔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承擔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承擔全縣森林、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擬訂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承擔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承擔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承擔全縣集體林權制度等改革相關工作。承擔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定全縣推進林長制相關配套制度,承擔林長 制有關指導協調、制度制定和督察考核等具體工作。承擔縣林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股。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落實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擔縣自然資源系統人事編制、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系統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機構代碼證書的年檢、換證工作。負責系統內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機關政治、業務學習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辦理出國(境)人員審查等相關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新橋分局,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派出機構。
人員編制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2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12名。
其他事項
縣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實行自然資源和規劃與公安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負責全縣森林公安隊伍管理;負責全縣森林及野生動植物案件的刑事執法、治安行政執法和林業行政執法工作;承擔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公安局和省、市森林公安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縣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為副科級建制,核定政法專項編制8名,設所長1名(副科級),教導員1名(副科級)。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王永賢